如果同人作者发了财,那么他赚的钱应该分给原作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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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春辞

12月17号,网易LOFTER邀请了网络文学的研究者、处理过版权问题的法律从业者、信息数据从业者还有坚持在一线的创作者们,搞了个名为《奔赴爱与光》的同人文化沙龙。
很恰巧,他们也邀请了我们。

说老实话,作为一个曾经从古早东方Project同人圈子里泡出来的“小透明”,见证过数个日系ACGN同人圈的兴起和落寂,在入宅以来一直把同人创作当业余兴趣的人,第一眼看到这样的文化沙龙……
我的感觉就是他们多半是玩不出什么花来。
但在看完沙龙之后,不得不承认参与这些沙龙的研究者、创作者都是下了功夫的,甚至到了后面的创作者圆桌环节,几位一线创作者敢于正面应对“同人圈饭圈化”问题。

国内的同人文化环境之乱,想必各位都是有目共睹的。
知乎上经常有那种问题,你为什么讨厌XX作品啊?
答:因为他作者不好好创作,搞饭圈经济。
而最为突出的版权问题,更是在同人圈子里处处开花。
动画圈里的《刺客伍六七》起诉同人商家案,小说圈里的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晋江告飞卢同人文版权侵权《花千骨》案……

基于为爱发电,表达自己对作品的情感和补充的同人作品,在现有版权法律下基本一告一个准,稳吃版权炮。
可同人爱好者就完全不创作吗?
在这个版权意识和法律逐渐完善,可法律上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边界,并且版权方、同人创作者和观众们三方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迷雾时代,同人文化将要如何发展,才能步入光明?
我们还得先定义清楚,什么是同人文化。

何为同人,何为中国的同人文化?
这次文化沙龙上,各位老师对于“同人”和“同人文化”的定义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同人”这个词语源自于日本,意为志同道合的人们聚集在一起。
此时的“同人创作”能够泛指非常多的创作类型,而在语义演化的过程中在日本逐渐形成了类似“独立游戏”这样和“商业游戏”有明确对应的意义,即“注重表达,想创做什么就创作什么”的创作类型。

而到达国内后,中国的同人文化由早期的ACGN圈层发展,并逐渐的悄然发展至互联网的各个角落。
老师们在释义“同人创作”在国内的情况,都认可这种创作形式在我国有丰富的积累和底蕴,比如古代有文人将创作赠与友人,近代有鲁迅等名家联手制作同人作品。到了互联网时代,国人更倾向于其中使用同样的角色、设定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的创作形式。(在欧美也被称为粉丝小说、粉丝动画、粉丝XX等。)
在创作形式的变迁中,国内同人作品的创作动机得到进一步提纯,在语义中天然就有了“为爱发电的二次创作”,“不以商业贩售为主要目标的创作形式”。

这些出没于各个漫展的同人作品创作量并不大,而且往往对原作有着不错的口碑塑造传教宣传等作用,所以大多数日本的厂商都会明确的提出自家作品同人创作的边界在哪里。(比如Cygame对赛马娘的创作底线就是禁止R18。)
但国内的版权法在这方面并不清晰,国内的作品主创和背后的团队往往对此的意识较弱,并没有设定这个边界,但同人创作已经先行一步,容易产生后续的问题。
而这,也是为什么国内的同人圈层对于版权炮最无奈又尴尬的地方。

为爱而歌,由谁来界定?
在从同人创作半毕业转入自媒体行业之后,我时常在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同人作者发了财,那么他赚的钱应该分给原作者吗?
从道理来上看这个问题,原作者的作品享有版权法的保护,角色设计、情节还有背景世界观等都是,而套用这部分的内容进行再创作,那就相当于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

把这个问题更深化一步,现在的故事的情节、内核甚至角色设计,都已经被前人们玩烂了,那么是不是后人都得给前人打钱?
从法理上看,晋江告飞卢《花千骨》同人小说侵权案非常典型。在审理过程中,后者直接下架了赚钱的同人小说并且表示对方告歪了,我是平台又不是创作者,而最后飞卢被判不正当竞争。

那么,定义同人侵权的边界,似乎和销量挂起了钩?
现在的市场上,也有IP方明确规定了同人创作的收益边界在哪里,可被官方定价同人创作者的爱这件事,在同人创作的出发点上有显得颇为的南辕北辙。
而在法理里,版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也就是具体到“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还有“背景世界观”这样的实际内容。

用收益去定义同人创作的边界,忽视了同人创作的纯粹性,从出发点上,官方定义销量和收益这样的事情已经南辕北辙,而版权法对于“表达”的保护,更是一把悬在同人创作者(尤其是OC创作者,original character)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官方只要告同人,基本是一告一个准。

这还是小说这样带有文学创作属性的题材同人领域会遇到的问题,在绘画形象等其他方面,同人侵权的边界甚至只会更小。
更为糟心的是,观众方面也有自己的看法,AO3一案也告诉了我们即便属于同一个艺人的粉丝群体,也会有完全不同的声音,那段曾经烧却大半个同人界的火,各位应该还有印象,在这里就不过多展开和赘述了。
现在的法律并没有保护同人创作,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新锐文化,要学会在法律上保护自己。
目前的著作权法,因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创作和创作的关系,整体的话语权是更加倾向IP方的,所以受邀参加沙龙的李川律师明确提出了几个在法律上保护自己的建议。

最基本的,一定要尽量取得原作方的授权。
而如果没办法获得联系,并且原作方并没有发表明确的同人创作边界,此时应该做好三个内容。
第一,公有领域抗辩。
何为公有领域?在刚才的逻辑思辨中,我们需不需要向古人付版权费这个问题,公有领域就可以回答。答案是不用,因为一开始设置版权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经济权益,而公有领域则特指人类共有的文化和知识财产,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具备对此领域的版权。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且不用担心版权问题的净土,是国际公认的人类共同财产。

如果可以将同人作品和公有领域联系起来,比如证明自己的作品参考的更多是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一开始就选取公有领域作品进行同人创作,那么吃版权炮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第二和第三都建立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上,分别是“抽象领域的抗辩”和“近似情节不相似抗辩”,这两点都非常好理解,将同人作品的情节设定和表达的核心思想上和原作品进行区分即可。
而在李川律师和现场以及直播观众的朋友们交流的时候,有一位做足了功课的朋友提出了一个非常深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初衷’作为分辨的依据,就像海洋法系那样,来为同人创作设立边界?”

事实上,以英美为首的海洋法系的版权法和我国使用的《著作权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海洋法系中将版权视作一种工具,版权也有正式的C标(Copyright)的写法格式,而国内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应该是完整的“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有观点认为前者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格和灵魂的延伸,是作品的终身烙印,不能被转让和消除。
但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争议。
另一方面,版权Copyright的基本思路来源于音像制品的拷贝标准,在美国三次修改法律后,从版权到公共领域的时间已经从不足三十年提升到足足七十余年。

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自然也是想要通过明确创作和同人创作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同人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但问题就在于,我国使用的著作人格权虽然保护了创作者的个人权益,但也由于其终身烙印的性质,对于文化创作是起不到正向激励作用的。
欧美版权大鳄提升版权年限,国内热衷于将作品打造成IP然后利用版权来提升价值的潮流,都是出于商业化的目的,从而形成了对纯粹文艺创作的扼杀,同人文化只是受害者的其中之一。

过分强调版权,只会破坏创作者的学习链条,并且不断地铸造更高的商业壁垒。
借用马小卦老师评价各大视频平台因版权问题而屏蔽字幕组翻译公有领域作品的话:“有版权意识是好事,可倘若对版权问题矫枉过正,最终反而会损害我们的文化土壤。”
换言之,我们要搞清楚我们是为了什么而同人创作,我们又是为了什么而保护版权。

当我们讨论同人文化,我们在讨论什么?
版权问题,是同人文化绝对绕不开的问题。
这也是我很佩服网易LOFTER的这一点,他们敢把这么尖锐的问题摆在台面上,用开放的态度来对这件事讨论。
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个别方式是过时的,但法律中因为过时和不全面,导致法理和人情打架的事情还少吗?
妻子和小三偷情,丈夫发觉后大怒,小三杀死了丈夫,而妻子在和解书上原谅了了小三,让小三大量减刑的魔幻事情,这个世界上真的不少。

法律、法院的图面形象往往以天平出现,因为这世间很多事都需要深刻的丈量,但话又说回来,谁又愿意把自己的热爱放在金钱的对面去丈量呢?
许多同人爱好者和创作者,都是非常年轻的,他们并没有对法律和版权深刻的理解和认知,对同人的喜好往往是非常简单而纯粹的。
他们不想通过“评论”这种有距离感和身份差别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某样事物的热爱,他们更喜欢用同人创作这样更贴近的方式,去表达自己和那个事物的距离。
经历过任何一个同人时代的人,应该都会体验过那种纯粹的感觉。

就我个人的例子,我所经历过的早期同人时代是非常简单的。
十年之前我在看东方Project的二创,写射命丸文和犬走椛的冒险故事,还有八云紫和博丽灵梦的爱情故事,把文章发在早期的论坛(感叹一句,漂亮同人堂和Touhou.cc也相隔有10年了),看着评论区里弹出的回复就会非常开心。
和同人圈子里的朋友讨论各个角色的特点的时候,也会有一种因同一种文化而感到联系起来的归属感,而这种归属感在2011年成都第一届东方Only展会的时候达到了顶峰。

在成华公园的小小羽毛球场二楼里,只有寥寥几百人和不会超过三十个的摊位,场馆也不大,官方为请来的唱见们搭了一个很简陋的舞台,而展会结束前的压轴项目,是一位二胡奏者的曲目,《BAD APPLE!!》。
国庆节的下午还有些秋意,我和一起去展会的朋友席地而坐,我听得入神了,就用手为台上的奏者打着4分之1节拍,结果拍着拍着,身边的东方Project同人们都拍了起来,现场只有三种声音。
台上二胡演奏的声音,台下拍手的声音,我耳边响起的,并不应该存在的《BAD APPLE!!》的歌声。
我拍着拍着就笑了,然后拍着拍着忽然就哭了。

同人文化对我的意义,可能创作时对于自己喜欢角色的表达,也可能是东方Project圈层里对应学生时代迷茫时候对于一个美好事物的具象和向往,也可能成都第一届THO时同好并不多的我,仅仅一个对于简单和纯粹事物的追寻。
遗憾的是,东方Project的热度在国内越来越少了,而越来越长大的我也不再满足于一两个评论,我很清楚,是我变得现实了,以前那种纯粹的热爱,就把它封存在了记忆的某一个角落,时不时拿出来缅怀一下,就可以了。
正如创作者圆桌环节的副标题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爱还能坚持多久?会去往何方?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愿意坚持在同人创作一线的创作者,是可敬的,而关于为什么网易LOFTER要召开这个同人文化沙龙,与我交流的员工小姐姐只说了很简洁的一句话。
“本来我们就是希望借这个机会,让大家能够把这些问题敞开来说,引起一些讨论。”
其实同人文化本来就是一个很简单很纯粹的东西,而且只要是符合道德规范的同人创作,它是利好原作的,可因为法律还有IP价值以及双方的沟通等问题,导致了同人文化有许多现实的问题存在。
可即使这样,还是有人在坚持着同人创作,有人愿意为他们提供一片空间。
我想在未来的某一天,能够规范且保护同人创作者和同人创作作品的法律,一定会出现,而在同人文化从小众走向主流这条道路上,人们也一定会愿意去认可这些努力着的人。
因为他们本就很简单,很纯粹,仅此而已。
一个场外小故事:
在投身情报姬之前我曾在NGA上发表过FF14的同人小说,搜索编辑ID就能找到,NGA同名,当时是为了验证我的初心,以及我是否还愿意表达和写作,可是写到后面还是因为各种原因心态爆炸,写不下去。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作协和网络文学协会开会的时候讲,“文艺要讲效应,但不能做铜臭的奴隶。”,可大多数情况,被过分使用的版权就是那个阻碍文艺效应的敌人。
因为这些个人和现实的因素,我很佩服仍然在坚持的人,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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