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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沿革(第八期)

2023-10-15 23:00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制宪的目的;第1条规定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第2条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迄今为止已通过27条宪法修正案。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以邦联国会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邦联国会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修订《邦联条例》的方案,除罗得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约翰·拉特里奇(绰号“独裁者约翰”)领导的细节委员会负责起草,其他成员包括埃德蒙·伦道夫、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詹姆斯·威尔逊和纳撒尼尔·戈勒姆。除了戈勒姆外委员会成员都是受人尊敬的律师,并将成为新政府的主要司法官员(伦道夫将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拉特利奇、埃尔斯沃思和威尔逊将成为最高法院法官)。8月6日至9月10日细节委员会的报告被大会逐条进行讨论,9月10日讨论阶段结束后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来“润色文件”。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詹姆斯·麦迪逊和鲁弗斯·金。1787年9月17日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提交在纽约的邦联国会。国会于1787年9月28日通过新宪法,并同意向13个州提交宪法。

(二)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批准新宪法的州,达到2/3州批准的法定要求,实质上终止《邦联条例》及其政府。邦联国会决定1789年3月4日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的第四共和国成立起始日。1790年5月29日罗得岛州成为最后一个加入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北美13殖民州,根据这部宪法时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成功的典范。宪法内容:法律地位: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明确权力: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宪法明确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时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

(三)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根据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的判决时美国各级法院在个案中有解释宪法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可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如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已成为美国宪法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解释修正: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以也可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解释权。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时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时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最终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200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来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美国公民也要遵循它,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四)宪法原则: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各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各联邦政府的且宪法尚未禁止的各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它允许人民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人人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严格的审批,这就将成为宪法中的一部分。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表决,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特别会议表决来批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全体州的同意。”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典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美国联邦法院

(一)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方法院、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有: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联邦区域上诉法院。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有:最高法院大法官9名、上诉法官179名、地方法 642名。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以保证司法独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组成。联邦法院体制:联邦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设有4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圣迭戈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有4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有一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方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设在纽约市的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重的”的法院。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但联邦地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这时他们也要应用有关州的法律。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后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联邦执法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全国现共有287名专职执法官和168名兼职执法官。他们也是由地区法官任命,但需要经联邦司法地区的居民组成的陪审员小组审查。执法官任期8年,其职责是发布逮捕状、决定被捕者是否应由大陪审团起诉。每个地区法院还有一名联邦执行官,他由总统任命并受联邦司法部长的监督,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实施逮捕、执行法院命令、传唤证人等。联邦上诉法院: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则辖加利福尼亚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二)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因此被称为“宪法性法院”,又称“宪法第三条法院”,但它们都属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另外还有国会设立的特别宪法性法院,如合众国国际贸易法院、合众国索赔法院。此外还有一类不是根据宪法的第三条设立而,是由国会为某些特别的目的而设立的法院,或者说是由国会为行使宪法第一条所赋予的立法权而设立的法院,被称为“立法性法院”或“宪法第一条法院”。立法性法院的法官一般由国会规定明确的任期,并被授予非司法的职能。其挑选和任命程序也与宪法性法院的法官不同,如合众国军事上诉法院审判案件应用军事法,由3名文职法官组成,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期为15年;破产法院专门审理有关破产的案件,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任命,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附属机构。最高法院:合众国最高法院是唯一直接由宪法明确规定而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中的最后上诉法院。1790年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成立,其组成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国会通过法令规定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20世纪30年代由于最高法院宣布一系列新政立法违宪而引起罗斯福总统不满,他在1936年竞选连任获得压倒优势的胜利,便在1937年向国会提出改组最高法院的法案,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增加到15人,以便通过“掺沙子”来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但这一法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至今仍由9名法官组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第二类案件中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初审管辖权为最高法院所专有。而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州的政治实体法人团体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拥有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去初审。

(三)除了上述两类案件外所有属于联邦司法权范围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都拥有上诉管辖权,并且必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这就是说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要受国会的控制,由国会决定。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可以由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是上诉案件的工作量太大,因此最高法院只能挑选审查最重要的案件。每年最高法院的开庭期从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第二年的六月,在一个开庭期里最高法院要处理大约5000宗案件,实际上只占联邦法院处理的案件的大约3%。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都是只做一个简短的判决,以“不合要求”或“无关紧要”为由,认为用不着由它复审。每年由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约有200到250件案件,但对某些案件时最高法院必须审查,其中包括: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否定合众国条约和法律的效力的案件;州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与合众国宪法、条约或法律相抵触的州法律的案件;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州法律与合众国宪法、条约、法律相抵触而无效的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的案件;以联邦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官员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联邦地区法院的其他某些判决。对于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时最高法院有自由裁处权,有权决定它想讨审理哪些案件,它可以以“缺乏实质性联邦问题”或“没有适当的联邦问题”为由而拒绝受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发出“调案令”,把它认为值得审理的重要案件调到最高法院来复审。无论是受理上诉案件,还是调审重要案件,都需要有4名法官同意。最高法院是否受理一个案件不是取决于这个案件对当事人的意义,而是取决于这个案件对“整个政府系统的运行”的重要性。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8位大法官一样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但4年一度的总统宣誓就职仪式由他主持,监督总统做出宪法所规定的宣誓,在形式上是由他赋予新任总统以合法地位和宪法权力。他又是最高法院的主持人,并作为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头号官员履行管理的责任。但他只是作为“首席法官”,而不是“院长”。所谓“首席”意味着他的角色仅仅是充当“同事中居首位者”,他的权力和影响主要是“劝说”,而不是命令。除了管理职责和薪俸略高以外首席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与其他大法官的权力是同等的,但首席法官可能用他的司法主张来影响其他大法官,他主持开庭和法庭辩论,主持讨论案件的会议,并可以提出处理案件的建议,安排和指派判决书的撰写。在讨论判决的秘密会议上首席法官有权首先发言,可以起到“定调子”的作用。在就判决投票时首席法官最后一个投票,如果其他法官分为两种不同意见又票数相等,他的一票就具有决定意义。因此首席法官对判决过程和判决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在美国的政治发展史上发挥重要作用。

(四)迄今美国历史上已有过16名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其中最著名的如19世纪的约翰·马歇尔和罗杰·坦尼、40年代的哈伦·斯通、战后的厄尔·沃伦和沃伦·伯格等。马歇尔任职的时间最长,自1801至1835年共35年。但进入本世纪后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任职年限均在20年以内,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是美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在成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曾经担任过总统的政治家。美国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一个法庭,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全体出席。最高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法官们要阅读诉讼各方所递交的“辩护状”,其中包括各方提出的法律论据、历史材料和有关的判例,有的可能长达数百页。除了诉讼各方外最高法院还可能收到“法庭之友”提交的辩护状,个人、团体、公司或政府机构都可以作为法庭之友,表示他们对案件的关注并提供有关的信息,这成为利益集团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甚至总统也会运用法庭之友的方式,通过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劝说最高法院改变主意,在1989年的一宗案件中最高法院所收到的法庭之友辩护状就多达78件。最高法院开庭听取口头辩论,由诉讼各方的律师进行辩护,辩护的时间有一定限制,一般为半小时,有的也放宽到一小时。但是律师们在作口头陈述时法官却可能心不在焉,因此有人做了这样的描写:他们或交头接耳,或翻看材料,当他们觉得律师的陈述特别乏味时就会不时故意夸张地看自己的手表,在阅读和研究过辩护状、听取口头辩论后最高法院就要举行会议讨论这些案件。这种会议在每个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的整天由首席法官主持召开,秘密举行,因而被称为“幕后活动”。它的判决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包括首席法官在内的9名法官都有同等的表决权南北战争后的重建期间由于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扼杀重建成果,激起国会对最高法院的尖锐批评。众议院在1868年通过一项议案,要求最高法院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但是参议院却否决这项议案。自最高法院成立以来一直是依多数票做出裁决,投票后即根据表决结果起草一份判决意见书。当首席法官站在多数票一边时便由他指派一名法官起草判决书,如果首席法官属于少数派便由多数一方的资深法官来指派法官起草。但每位法官都可以写出自己的附议意见书,而不论他是否赞成多数的意见。少数派的法官可以写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多数派的法官如果同意判决的结果,论证的理由却不同,也可以写出并存的附议意见书。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杜鲁门政府接管钢铁厂案的判决中以6票对3票裁决总统接管是篡夺立法权的违宪行为,判决书由多数派布莱克法官起草。另外5位赞成这一判决的法官分别写上各自不同的见解,首席法官文森则代表少数派的3位法官起草反对意见,为杜鲁门的行动辩护,这样这份判决书中就包括7种不同的意见。当然这种判决不如一致多数和全体一致的判决那样有影响,因为这种判决本身就是“含糊不清,令人眼花缭乱”的。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年1月11日-1804年7月12日)是美国政治家、军人、经济学家,美国开国元勋(美国国父)之一,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及《美国宪法》起草人和签署人之一,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美国政党制度创建者。1755年1月11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诞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尼维斯岛当时奴隶劳动盛行于该岛,大批住在伦敦的英国遥领地主,掌握着该岛的政治经济实权。汉密尔顿的母亲雷切尔·莱温是一位原法国籍赴该岛行医的胡格诺教徒的女儿,其祖先是种植园主。但是历史学家始终无法确定他的父亲到底是谁,有一种说法认为他父亲名叫詹姆斯·汉密尔顿,出身于苏格兰望族,但终生潦倒,一事无成,汉密尔顿是二人的私生子。1765年詹姆斯·汉密尔顿把小汉密尔顿和雷切尔·莱温遗弃在西印度群岛的圣克鲁斯(圣克罗伊岛)上,自己到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圣文森岛经商。因母亲经营的小商店不能维持生活,他12岁时就到两个纽约商人开设的店铺作伙计,13岁时母亲逝世,1771年11月到1772年3月在店主生病期间他曾代为经营。小汉密尔顿从小就与众不同,其他孩子还在玩游戏的时候他已经立志,长大要做北美殖民地的政治领袖。他阅读每一本能够得到的书籍,不管是英语的、拉丁语的,还是希腊语的。他在很小的时候就学习不少商业和经济知识,能清楚、有力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这种表达能力给他的新生活奠定基础。当时一场海上风暴袭击西印度群岛,汉密尔顿给一个叫皇家丹麦美国公报的报纸写了一篇相关报导,文章引人入胜,他的一些朋友因此决定帮助他去接受良好的教育。汉密尔顿拿着他们的钱到纽约去上学,他打算读医学院,毕业后回到圣克罗伊岛,报效乡亲。汉密尔顿到了纽约后申请到国王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的前身)学习,但是因为他的教育水平不够,所以没有被录取,所以他决定先到新泽西伊丽莎白镇的一所学校去。汉密尔顿是学校里最认真的学生之一,每天看书到午夜,早上又很早起床,到一个安静的墓园去继续读书。他写了很多文章,每次都努力改进自己的风格。在伊丽莎白镇待了一年后汉密尔顿被国王学院录取了,他敏捷的才智、清晰的思维和表达能力都让国王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感到惊讶。当时英国对殖民地的高压政策激起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革命形势日益成熟,在校的汉密尔顿非常关心这一问题,他参加抗议英国统治的活动,1774年7月作一次公开反抗英国暴虐统治的讲演。1774到1775年间写了三本鼓吹爱国主义的小册子,支持大陆会议通过的对英国货物采取不输入、不转口输出、不消费的决议,并抨击英国横蛮无理地以牺牲殖民地利益、扩大魁北克领土的政策,这使他崭露头角。同时汉密尔顿在国王学院还参加一个名为“科西嘉人”的爱国义勇军组织,每天操练,准备投军从戎。汉密尔顿还是孩子的时候曾写下这样一段话:“我渴望成功,为了成功可以去冒生命危险,但是不能牺牲人格。我希望能发生一场战争,让我展现自己的能力。”

(二)汉密尔顿聪慧过人,他仅用常人的一半时间完成预科和大学的学业,花3个月的时间就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汉密尔顿得以施展才略,1776年8月他参加长岛战役,10月又参加白平原战役,掩护民兵的撤退。1777年3月汉密尔顿被华盛顿提升为陆军中校,担任乔治·华盛顿参谋部的副官4年,这一时期是他政治生涯的转折点。汉密尔顿施展自己的全部政治和沟通技巧,为大陆军争取资助和供给。在读书时期汉密尔顿特别喜爱读英国早期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笃信他的在自然状态下人和人像狼一样进行残酷斗争的理论。在独立战争进程中社会秩序动荡不安,人民群众反抗情绪高涨,有时也危及有产者的利益。他惴惴不安,认为正像霍布斯所指出的那样:“人的本性是恶的,民主的结局只能导致无政府状态。”他主张建立一个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实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府,采用铁腕手段把群众管束起来,不至于犯上作乱。汉密尔顿利用在华盛顿参谋部担任军官职位的便利结识一大批有钱有势的豪富、社会名流,1780年2月他因与纽约最显赫的望族斯凯勒将军的女儿伊莉莎白结婚,跻身于特权阶级社会。1781年4月他向华盛顿要求授予军队要职遭到拒绝,因而离开华盛顿的参谋部,同年7月华盛顿让他指挥一个步兵营,10月他在约克镇战役中因攻下英军的一个堡垒而获得声誉。1782到1783年间汉密尔顿作为纽约州代表在邦联议会中任过短时期的议员,1783年11月他回到纽约操律师业。纽约州在独立战争期间曾长期被英军占领,效忠派势力十分猖獗。革命战争结束后纽约州议会为惩治效忠派于1784年颁布惩治非法侵占财产法,允许爱国者恢复其被效忠派占领的房产、土地。汉密尔顿站在效忠派立场上,为效忠派寡妇拉特格斯太太辩护,指斥该法不合理,这一行动激起群众的公愤。汉密尔顿又用“菲科伊”的假名发表两个小册子,主张对效忠派宽容。他对“群众暴乱”早就表示反感,在独立战争前夕伊萨克·西尔斯领导绑架一名效忠派牧师时他曾咒骂“人民是野兽”。在汉密尔顿的影响下纽约州议会终于通过法律,取消禁止效忠派操律师业和剥夺效忠派选举权的规定。1786年9月美国爆发声势浩大的谢司起义,当起义被镇压后华盛顿在舆论压力下释放起义领袖。汉密尔顿对华盛顿采取宽大政策表示愤怒,谢司起义引起统治者的恐慌,资产阶级和奴隶主迫切地希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来强化对劳动人民的专政职能,以保护他们的财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因而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名,于1787年5月秘密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作为会议的推动者的汉密尔顿参加这次制宪会议。一些学者认为汉密尔顿是会议中“是最保守的人物之一”,他一贯服膺大卫·休谟支持英国王权的思想,崇拜君主制,以英王乔治三世为楷模;认为美国应仿照英国,建立一个以特权阶级为基础,与英国传统相蝉联的政治制度,有一个世袭的最高当局,最好是君主;还必须有一批拥有大资产的终身任职的参议员,以对抗只有小资产的众议员。

(三)这次会议在制宪重大原则方面比较一致,但在大州与小州间的权力分配上意见分歧,经过长期激烈争论后达成妥协,制定一个宪法草案。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开幕时曾提出实行最高行政首脑终身制和高度中央集权政府的宪法草案,因其主张过于保守,未被采纳列入议程。汉密尔顿虽然对联邦宪法草案并不满意,但当他认识到自己的主张并不能被与会代表和美国人民所接受,就改变政治态度,全力支持新宪法草案,以便日后在联邦政府中取得重要职位。因此9月初在会议结束前汉密尔顿作了一次发言,强调制宪的重要性,请求全体与会代表一致支持宪法的通过,之后在纽约批准宪法运动中他十分出力。9月10日讨论阶段结束后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来“润色文件”,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詹姆斯·麦迪逊鲁弗斯·金1787年9月17日汉密尔顿作为代表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人之一代表纽约州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新宪法产生后汉密尔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批准宪法的运动中。在1787年10月到1788年5月间他与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一起先后在报纸上发表85篇宣传解释新宪法的文章,以“普布利厄斯”署名发表,其中51篇文章出自汉密尔顿手笔,后来这些文章被汇编成为《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在文集中大力宣扬美国“三权分立”的总统制,他认为:国家权力应集中于联邦政府,行政权力不应属于集体,而应当属于总统一人;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参议院的权限应凌驾于众议院之上;总统、参议员均由间接选举制选出;司法独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宪法精神时解释法令;法官是终身制等。美国政治学者克林顿·罗西特称:“该文集是美国政治学迄今最重要的著作,是美国政治理论的经典著作,是美国政治文献中“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位居第三的文献。”正是在确保宪法获得诸州批准的这最后的决定性斗争中汉密尔顿对宪法事业作出最伟大的贡献,其后在实践中他又阐明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思想,为宪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作出贡献。联邦宪法被大多数州批准以后共和制的联邦政府成立,1789年4月30日华盛顿就任第一届总统,9月汉密尔顿被任命为首任美国财政部长。当时正值美国国库空虚、币值惨跌、信用濒临崩溃之际,汉密尔顿提出举债筹款的办法,征集包括劳动者的资金,增加国家收入,以稳定国家的财政、金融和信用。他在1790到1791年间作过4个有关财政和经济的报告,汉密尔顿的第一个报告是关于国债问题,他主张凡是革命战争中所欠的外债和内债(国债和州债)都应按票面金额偿还,以巩固国家在金融方面的信用。他的建议由国会采纳,并作为法案通过。原来持有债务的工人、农民和退伍士兵因为生活所迫,早已将债券廉价出售给投机者,等到联邦政府发行新证券按票面金额偿还时达官显贵和投机家们就都发了大财,如马萨诸塞州的旧州债券全部被转化为小部分人的财产。

(四)汉密尔顿关于征收消费税的第二个报告也作为国会法案通过,这项法律生效后首先征收国产税。当时边疆的农民往往把体积庞大的玉蜀黍等谷物酿制成浓缩的威士忌酒,拿到市场贩卖,征收国产税被认为对农民是很不利的。汉密尔顿的第三个报告是建议成立一家国民银行,1791年根据国会通过的银行法时成立第一合众国银行,营业期限20年,资本总额为1千万元,其中政府承担20%。资本的1/4为现金,3/4是政府公债。这样许多新贵将由旧公债券变换来的新公债,充作银行的资本额。银行既帮助政府征税,也可向政府贷款。银行的设置有利于商业资本家,主要证券集中在北方少数商业集团之手。汉密尔顿所作的第四个报告即《关于制造业的报告》,阐述工业发展和财政的关系,描绘19世纪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蓝图。它当时并未立即被采纳,但在1812到1814年第二次反英战争(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以后成为发展工业与巩固财政的蓝本,这一报告提出后政府给予制造商以奖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采用机器、鼓励移民、吸收外资、雇佣妇女与儿童等一整套办法来发展经济。汉密尔顿在报告中提出:“不仅一个国家的财富,而且一个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也都是和制造业的繁荣紧密地联系着的。”这一论点对于美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是有远见的。汉密尔顿为美国构建的货币金融体系有五大支柱:(1)统一的国债市场;(2)中央银行主导的银行体系;(3)统一的铸币体系(金、银复本位制);(4)以关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5)鼓励制造业发展的金融贸易政策。最引人注目的是汉密尔顿自始至终从整体国家信用角度来设计五大政策和制度安排,他说:“一个国家的信用必须是一个完美的整体,各个部分之间必须有着最精巧的配合和协调。就像一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一样,一根树枝受到伤害,整棵大树就将衰败、枯萎和腐烂。”汉密尔顿的五大支柱共同支撑起美国金融体系的参天大树,最终成长为主导全球经济的美元霸权体系:国债市场是国家整体信用优劣的最佳指示器;中央银行负责维持银行体系和货币供应量之稳定;统一的铸币体系(后来是美元纸币体系)极大降低金融贸易之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贸易、产业迅速发展;税收体系确保财政健全和国债市场之良性循环;制造业则是金融货币的最终基础。汉密尔顿的金融哲学基于他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史尤其是英国崛起经验的深刻把握,早在出任财长之前汉密尔顿就写道:“17世纪90年代开始大英帝国创建英格兰银行、税后体系和国债市场,18世纪英国国债市场迅猛发展。国债市场之急速扩张不仅没有削弱英国,反而创造出数之不尽的巨大利益。国债帮助大英帝国缔造皇家海军,支持大英帝国赢得全球战争,协助大英帝国维持全球商业帝国。与此同时,国债市场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发展。个人和企业以国债抵押融资,银行以国债为储备扩张信用,外国投资者将英国国债视为最佳投资产品。为了美国的繁荣富强,为了从根本上摆脱美国对英国和欧洲资金和资本市场的依赖,美国必须迅速建立自己的国债市场和金融体系。”

(五)汉密尔顿认为:“经济发展之关键是最有效动员和配置资源,动员和配置资源的最佳手段就是信用体系。一个人拥有最高信用,他就可以充分利用他人的资源来发展自己的事业;一个企业拥有最高信用,它就有无限的资源来扩张;一个国家拥有最高信用,它就能够动员全球的资金和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汉密尔顿早就深刻洞察金融和信用的本质,历史很快验证汉密尔顿的先见之明和高瞻远瞩。18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还是一塌糊涂,到了1794年欧洲投资者就给美国国债和整个金融市场以最高信用评级,当时的法国外交部长塔列朗宣称:“美国国债运转良好、安全可靠,美国政府对国债市场的管理是如此规范,美国经济发展是如此迅速,以至于我们从来不担心美国国债的安全性。”正是国家信用的完善刺激欧洲资金源源不断流入美国,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增长。美国著名政治家韦伯斯特曾经如此评价汉密尔顿金融战略对美国的重要性:“汉密尔顿创建的金融体系是美国繁荣富强的神奇密码,他叩开信用资源之门,财富洪流立刻汹涌澎湃。美国人民满怀感恩之情,世界人民满怀敬畏之心。丘比特拈花一笑,智慧之神翩然而至,那是我们钟爱的希腊神话。然而汉密尔顿创造的金融战略比希腊神话还要美妙、突然和完美,他那不可思议的大脑灵机一动,整个美国金融体系就应运而生。”汉密尔顿在政治上是比较保守的,是一位保守的共和主义者。他曾在制宪会议上公开宣称:“英国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另一位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所属的杰斐逊派据此指责他为“君主主义者”和企图将英国式的君主制引入美国。尽管他赞赏英国制度,但是他从未建议在美国建立君主制。他拥护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度,但是由于他对人民和民主制度的极端不信任,他主张建立的强有力政府是高度集权化的。汉密尔顿的财政措施有助于结束美国独立战争后财政的紊乱状况,增加联邦政府的税收,促使商业集团、证券持有者、股票经纪人、投机家获取暴利致富,但严重地损害农民、手工业者、退伍士兵和小店主等人的利益。汉密尔顿的财政措施激化国内的阶级矛盾。广大的城乡劳动者对商业集团、投机家的巧取豪夺表示极大的愤怒,汉密尔顿的财政措施也导致资产阶级内部代表两种不同利益的政治派别的斗争。杰斐逊服膺天赋人权思想,主张给予人民以一定的自由、民主权利,同城乡劳动者的反抗结合起来,对汉密尔顿派有利于少数富有商业资本家、投机家进行掠夺的政策展开斗争。杰斐逊派组织的民主共和党同汉密尔顿派领导下的联邦党在美国政治斗争日趋激化的形势下出现,遂使两党制开始形成,双方互相攻讦,力图将对方驱逐出政府。汉密尔顿因其财政措施得到华盛顿的支持,在联邦政府中的地位较为巩固。1793年底杰斐逊辞去国务卿职务,汉密尔顿派垄断政府的权力。

(六)1794年在宾夕法尼亚西部边疆爆发威士忌酒事件的农民起义,汉密尔顿从邻近的数州调集1.5万民兵,亲赴现场,镇压逮捕没有来得及向西部撤退的起义领袖18人,押送到华盛顿,汉密尔顿这一措施激起广大劳动者的愤怒。这一时期欧洲爆发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引起英、俄、普、奥等国的武装干涉,随着法国革命的动荡不宁,英法矛盾激化。在英法的冲突中从1792到1794年汉密尔顿派与杰斐逊派的斗争又扩大到外交方面,亲英与亲法就成为两个党派外交政策的分野。杰斐逊派赞扬法国革命,主张支持革命的法国人民。汉密尔顿派仇恨法国革命,重视同英国的贸易,认为对英贸易的入口税有助于推行他的财政措施。当时英国经常截获美国船只,并拘捕美国海员,英法冲突即将引起英美冲突。汉密尔顿坚信对英国作战无异于全国性的自杀行为,联邦党人控制的政府于1794年派遣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杰伊赴英,11月签订妥协性的《杰伊条约》。英国同意放弃北美西北地区的若干贸易据点,杰伊允诺替英国债权人清理旧债务,主要是南部种植园主欠下的。《杰伊条约》对美国出口加以种种限制且没有使英国同意停止对美船的拦截活动引起全国人民的反对,汉密尔顿公开地为这个条约辩护,至此汉密尔顿的对内对外政策都引起杰斐逊派和劳动人民的反对。1795年汉密尔顿不得不辞职,但他的财政政策措施由新任财政部长小奥利弗·沃尔科特贯彻下去。总的来说二人尖锐对立根源在于两个人有不同的社会理想及不同的建国方略,两位伟人处处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两人在建国方略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人有不同的政治与经济建设的方针与主张,在政治领域中杰斐逊从对人民的高度信任出发,极力主张加大民选的立法议会的权力,以有力制约行政部门;汉密尔顿则从对人民的极端不信任出发,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化的行政部门,以有力制约民选的立法议会。在经济领域中杰斐逊想走农业立国的道路;汉密尔顿则想走工商业立国的道路。汉密尔顿与杰斐逊的尖锐斗争吸引美国众多学者的注意,学者们写出大量巨著对二人做出评价,并从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角度分析其斗争的实质与意义,总的说特别是在“进步学派”占统治地位的20世纪上半叶美国史学界明显存在着“抑汉扬杰”的倾向,二战后“进步学派”的地位发生动摇。近几十年来有众多美国学者写出赞誉汉密尔顿的著作,纠正“抑汉扬杰”的倾向。随着世事的不断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同时不断对过去进行反思,纠正偏激看法。美国越来越多的历史学家达成这样的共识:汉密尔顿与杰斐逊都是建国时代的伟人,都对美国历史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虽然这两位伟人尖锐对立,其结果是“相辅相成”。

(七)路易斯·哈克认为:“美国已从不同角度接受两位伟人的影响,如果美国人相信政治民主化是不可缺少的,就得承认杰斐逊的不朽贡献;如果美国人相信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有尊严的政治是必要的,就得承认汉密尔顿的不朽贡献。两个人的贡献都是巨大的,我们都是杰斐逊者,我们都是汉密尔顿者。”纳尔逊.布莱克说:“像汉密尔顿、亚当斯和马歇尔这样的联邦党人都为他们的国家很好的尽了力,尽管他们并不信奉民主,但是他们的积极进取的国家主义有助于创建一个强大的、稳定的政府,这个政府最后能够被引向民主目的。”尽管在美国仍有学者对汉密尔顿的历史地位提出挑战,但已不属于美国史学界的主流看法。1795到1796年汉密尔顿虽致力于法律和经营生意,但仍写了《卡米勒斯信件》的政论文章继续为《杰伊条约》辩护。1798年7月同法国作战的气氛很浓厚,在华盛顿的要求下约翰·亚当斯总统不得不任命汉密尔顿为督察将军,这是仅次于华盛顿享有的荣誉,汉密尔顿占有这一职位直到1800年6月2日。亚当斯对汉密尔顿身居这样的高位很不满意,力图摆脱汉密尔顿的控制。当时汉密尔顿气势凌人,准备在英国的配合下进占新奥尔良、路易西安那和东、西佛罗里达(当时分别为法国、西班牙的殖民地),并进军墨西哥。而在1799年亚当斯任命一个3人使节团赴法,蹉商如何调解两国纠纷的问题,通过谈判后美法关系迅速趋向缓和。亚当斯的这一外交成就激怒汉密尔顿,他积极在联邦党内策划,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另行推选查尔斯·平克尼为总统候选人,联邦党至此分裂。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竞争很激烈,选举结果是民主共和党杰斐逊和阿伦·伯尔各得73张总统选举人选票,同居首位,联邦党亚当斯获得65票、平克尼64票。当时总统、副总统没有分开选举,两个总统候选人得票相等,根据宪法时应提交众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联邦党人支持伯尔,以便挫败他们的政敌杰斐逊。众议院在1801年2月17日以前举行35次无记名投票,一直处于僵局状态。汉密尔顿从国家前途的大局出发,说服佛蒙特、特拉华和马里兰等州的若干联邦党人议员,投了空白票,使杰斐逊当选为总统,到1804年总统选举时伯尔没有能列入总统候选人名单。当时新英格兰的联邦党人平克尼等人正策划脱离联邦,组织北方邦联,许愿帮助伯尔当选为纽约州州长,以后再推定他担任北方邦联总统。汉密尔顿尽其全力,在投票时挫败伯尔,并揭发其卑鄙行径。伯尔大为恼怒,邀汉密尔顿决斗。当时重归基督教信仰的汉密尔顿答应决斗,并说服教堂方面为其举行仪式。汉密尔顿说他已经虔诚地忏悔,并愿意与所有的人和解,包括伯尔。1804年7月11日两人在新泽西州东北部的帕利塞兹丘陵决斗,按照决斗的规则时汉密尔顿先开枪,奇怪的是他发出的子弹离伯尔甚远。而伯尔毫不手软,一枪命中汉密尔顿的右胸,汉密尔顿身受重伤。在第二天(7月12日)溘然长逝,时年49岁。

(八)阿伦·伯尔(1756年2月6日—1836年9月14日)是美国第三任副总统(1801-1805),在决斗中杀死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者。1756年生于新泽西州纽瓦克,天资聪颖,13岁入新泽西学院,16岁毕业,后攻读法律,成绩优异。独立战争爆发后中断学业,入伍参战,表现英勇,21岁晋升为中校。1789年当选为纽约州司法部长,1791年当选国会议员,曾协助组建新的共和党,1800年总统选举中与托马斯·杰斐逊获得的票数相当(都是73张)。由于受汉密尔顿影响,众议院投票结果为杰斐逊当总统,伯尔为副总统。1804年竞选纽约州州长也因为汉密尔顿所起的作用而落选,便向汉密尔顿提出决斗并杀死对方。后与詹姆斯·威尔金森将军图谋在自俄亥俄河流域至墨西哥的广大西部地区建立一个帝国,1806年因人告密而被捕,他被以叛国罪起诉,但法院却宣布其无罪。后因民愤在欧洲避居多年,1812年回国,1833年77岁时与纽约一富有寡妇结婚,1836年去世。汉密尔顿是一个奴隶主,被视为美国独立战争前后大工商业资产阶级、种植园主阶级的思想和利益的代表。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是孟德斯鸠主义,这最明显地表现在汉密尔顿的政体理论方面,包括国家结构形式上的联邦主义,尤其是国家管理形式上的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论。这不仅是因为汉密尔顿所参加的美国革命与孟德斯鸠所面临的法国大革命的根本性质是一样的,而且他们二人所代表的阶级即上层资产阶级也一样,因此汉密尔顿被认为是孟德斯鸠主义的杰出实践家。在建国初期汉密尔顿是最早对司法审查权给予明确而有力阐述的政治家,司法审查权是指司法部门享有解释宪法和一切法律的权力,并享有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为无效的权力。制宪会议上曾有人提出让司法部门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意见,没有被会议接受,也就没有被写进宪法。宪法刚形成时司法部门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两权不能真正构成“三权鼎立”之势。汉密尔顿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制宪会议后汉密尔顿在对新宪法进行解释的《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详细论述他对司法权的看法,他宣称:“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汉密尔顿明确阐述的司法审查权的思想对于完善宪法及使三权构成合理的制约平衡关系有重要的法律与实践意义,后来司法审查权的思想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司法实践加以发扬光大才真正成为法院享有的一项无可置疑的权力。汉密尔顿最早提出“暗含权力论”和宽泛解释论,从而开创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解释宪法的先例。为进一步改善公共信用和健全金融体系,汉密尔顿要求国会批准建立国家银行。杰斐逊派认为银行是鼓励投机和为少数人提供发财致富的手段,提出宪法没有授权政府批准建立银行的条文规定,以“违宪”为由阻止银行法案的批准。

(九)汉密尔顿为了捍卫银行法案和驳斥“违宪”的指责,提出“暗含权力论”和宽泛解释论。他认为宪法授予政府的每一项权力中就包含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的权力,这是暗含的权力。暗含权力像明示权力一样有效,他指出:“必须宽泛解释宪法才能使政府在应付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中成为坚强有力的组织,否则是作茧自缚。”汉密尔顿的论证远远超出批准银行是否合宪,而是涉及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和运用宪法的问题,同时他也用该理论赋予中央政府更大的权力和行动自由。汉密尔顿提出的“暗含权力论”和宽泛解释论,后来也被约翰.马歇尔加以继承和发展。以后最高法院在判案中反复使用这一理论,从而肯定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样“暗含权力论”在美国历史发展中就成为最具有实用性的理论之一。汉密尔顿提出的这一理论几乎准确的预见以后美国历史发展的需要,为美国宪法注入活力。作为联邦党人首领的汉密尔顿想把美国建设成像英国那样的以发达的工商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强国,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的政治理想是以农业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两派的斗争为美国两党制的出现奠定基础,并衍生出“汉密尔顿主义”与“杰斐逊主义”。这些思想影响此后的美国历史,并不断发展,成为美国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密尔顿为结束美国财政混乱不堪的状况做出卓越贡献,当他就任首任财政部长时向国会呈交一系列报告,提出他的关于整顿财政与发展经济的纲领。按照这个纲领实行一系列财政政策,使长期积压的债务问题得以解决,重建美国在国内外的信用,健全金融体系,建立一套完备的财政管理制度。国家有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从根本上结束财政混乱状况,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传统学术观念认为建国时期的美国存在两种相互竞争的国家经济模式构想:一种是杰斐逊倡导的农业经济模式;一种则是汉密尔顿倡导的工商业经济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竞争最终以杰斐逊模式的胜利而告终,但事实上真正的争论存在于杰斐逊的农业建国模式与反联邦党人“阿格里帕”的商业建国模式之间。汉密尔顿在反驳这两种建国模式的同时提出自己的学说,他一方面强调个人择业的自由,另一方面强调国家经济的独立自主。汉密尔顿的工商建国学说修正共和思想传统中的农业要素,进而开辟传统共和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道路。在建国初期汉密尔顿是最早洞察到英国正在发生的工业革命的深远意义的政治家,他向国会呈交《关于制造业的报告》,论证发展制造业的重要性,提出国家扶持制造业发展的措施。

(十)这一报告体现汉密尔顿预使美国由农业国变成为工业国的强烈愿望,可惜他的这一报告没有被国会采纳,直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工业革命开始兴起时这个报告成为美国人热切研究的文件,可以说汉密尔顿是美国建国初期的资本主义代言人。也有研究指出汉密尔顿在反驳杰斐逊的农业建国模式与反联邦党人“阿格里帕”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个人择业的自由,另一方面强调国家经济的独立自主。通过对商业的管理和对制造业的鼓励发展,他在重商主义的自由放任与杰斐逊主义的过度管控间寻求平衡,其工商建国学说修正共和思想传统中的农业要素,进而开辟传统共和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道路。作为华盛顿的侍从武官,汉密尔顿对独立战争颇有贡献,其中最著名的是1781年的约克镇战役汉密尔顿积极参与外交政策的制定,因为他的财政政策与美国的外交政策紧密联系。美国独立后在经济上仍不能摆脱对英国的依赖,进出口贸易主要与英国进行,财政收入主要依靠进口税。如果与英国发生冲突,汉密尔顿刚刚建立的财政大厦顷刻就会倒塌,因此他主张与英国保持友好。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不久后欧洲战争爆发,在他的极力主张与推动下华盛顿总统立刻发布避免美国卷入欧战的“中立宣言”。其后不久美英之间出现战争危机,他又积极推动签订美英《杰伊条约》,使战争危机得以和平解决。他为美国早期外交注入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他告诫国人:“没有固定的朋友,也没有固定不变的敌人,无论何时都要坚决把美国的现实利益作为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美国还是一个太年轻的国家,它需要时间成长,因此要极力避免卷入欧洲的冲突。”他的这些思想被明确的表达在华盛顿的告别演说里,成为美国孤立主义外交路线形成的思想基础。汉密尔顿在美国新闻史上占有杰出地位,是美国政党报刊时代的主要领袖之一,也是美国最早投入新闻自由实践的政治领导人。在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上围绕着新闻自由是否入宪问题时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展开激烈的论战,形成美国早期的政党报刊。汉密尔顿作为联邦派的领袖不仅在论战中发表大量关于新闻出版的观点,而且也将其思想付诸于实际行动,在制宪会议中在关于《煽动法》及克罗斯威尔案件中都体现出他与反联邦派领袖杰斐逊新闻出版思想的不同之处。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通过,虽然反联邦派获得胜利,但并不意味着联邦派汉密尔顿新闻出版思想的消退。面对复杂的政治现实时汉密尔顿在实践领域进一步修正新闻出版的思想,并对后世美国新闻自由思想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汉密尔顿主义

(一)汉密尔顿深受霍布斯、休谟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和加尔文主义人性观的影响,形成自己的“性恶论”,这是他联邦共和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他认为人是邪恶的,必须把“人性恶”直接作为制度存在和构架政府的政治哲学。根据他主张用“以恶制恶”的方式建立强有力的全国政府,将私人利益导向社会公益。他把人分为少数人和多数人两类,少数的是富有的和闻名的贵族,多数的是人民大众。他对人民大众缺乏信任,主张富有的和闻名的贵族永久地掌握政权。洛克、孟德斯鸠等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对汉密尔顿的影响也非常之大,他们的政治思想成为汉密尔顿联邦共和主义思想的直接来源。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建国初期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美国财政事业的奠基人。他的思想非常丰富,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各个方面都在美国思想发展史上留下真知灼见。联邦共和主义是其思想的核心,其他方面的思想都以这一思想为基础,并服务于这一思想。汉密尔顿的联邦共和主义思想还来源于生活现实,独立战争时期大陆军的艰难处境和战后邦联的混乱局面是其联邦共和主义思想产生的现实基础。他与华盛顿长期相处,思想深受华盛顿的影响,在汉密尔顿的联邦共和主义思想里他首先关注的是邦联体制给美国政治经济发展造成的种种弊端。主张:(1)邦联体制的弊端在于立法原则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州权太大,邦联国会的职能受到限制,缺乏强力和活力邦联体制,导致国内纠纷和国外威胁邦联体制,导致国家实力不济,国际地位微弱。汉密尔顿认为消除上述弊端的唯一办法就是废除邦联,建立统一联邦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具有以下特征:各邦实质性联合建立双重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权并制衡联邦政府强而有力、活而有力,捌有行使其权力的必须手段。这样的联邦结构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效能、促进商业和政府增收节支方面具有邦联不可比拟的优势。(2)汉密尔顿认为联邦政府应该采用代议制,政体代议制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制,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主权,他主张特殊的利益集团如大土地所有者、新兴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中的精英担任议会代表。他将代议制和联邦制结合起来,突破共和主义只能在狭小的国家实行的传统理论,在美国建立起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资产阶级大共和国。(3)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能管理更多的疆域和民众,更能预防“党争”和暴政。(4)共和制固有的弊病是民选议会权力太大,容易发生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利益,为此设计政府时必须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即将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分配到不同的部门,各个部门之间权力平衡,互相制约为了实现权力平衡。汉密尔顿主张削弱立法权,增强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达到互相制约,他主张各个部门的权力进行一定的局部混合。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共和国是汉密尔顿一生的奋斗目标,他竭尽一切努力去推动国家朝着这个目标迈进,它推动制宪会议的召开和新宪法的批准,为宪法事业作出最伟大的贡献。

(二)他担任第一任财政部长,积极解决严重的财政危机和信用危机,采取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他的财政改革措施渗透着实现联邦共和主主义理想的政治目的。他先后挫败阿伦·伯尔竞选总统和纽约州长,粉碎联邦党人联合伯尔分裂联邦的阴谋,他因此而牺牲生命。在外交活动中他把维护和巩固联邦作为重要准则,在美法矛盾中他坚决主张“中立”,在美英矛盾中他坚决主张进行和谈,使年轻的联邦避免战争,赢得宝贵的发展壮大时间。汉密尔顿是为数不多的成为一种政治象征的美国政治家,他的联邦共和主义思想对美国产生深远影响,没有哪一位建国之父能像他那样为美国的繁荣和发展奠定如此坚实的制度基础。他的许多理论如司法审查权、暗含权力论和宽泛解释论等为后世的政治家所继承,成为加强联邦权力和行政部门权力的有力手段,他与杰斐逊的激烈斗争从不同方面影响美国政治发展,两人思想中的精华都成了美国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思想如此镶嵌在“美国性”之中,以至美国永远都无法摆脱他的影响。加尔文主义是基督教新教加尔文派的神学学说,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时由加尔文倡导,故名。以其所著的《基督教原理》为神学基础,有些主张沿袭路德派神学,有些则属独创。主要内容为:《圣经》是信仰的唯一准则;始祖亚当堕落犯罪后人类的本性彻底败坏,故人类靠自己无法自救;谁将得到救赎,谁将最终沉沦早已为上帝所“预定”。认为:终将得救者皆为上帝所预先“选召”者;人们的称义只能通过信仰上帝与基督来完成;由于原罪,人不论行为好坏,本身都无法得到改善,故“称义”全由上帝之恩宠由外面赐予,与本人的内在灵性之功能无关;还认为人一旦得到上帝的恩宠,即永不失落。确认《圣经》的权威,主张政权同化于教权之内,教会则应实行长老制,而非主教制。认为基督体血并非真在于圣餐之中,但此圣事也不仅仅是象征,而是通过外表的形式使领受者获得上帝恩宠的证据。加尔文主义在不同的讨论中有不同的意义,在现代神学论述习惯中加尔文主义的意思是指“救赎预定论”跟“救恩独作说”。加尔文主义出现于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归正宗的基本教义和信义宗基本相似,也承认人因信仰基督而蒙恩称义。归正宗的主要特点:是选举长老监督教务,由牧师和不受神职的长老集体管理教会,认为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无限权力,并且认为教会人士可以参加政治活动,使世俗更加接近上帝的旨意。所以归正宗掌权的国家中一般教徒更重视经济、民主制度和公众教育,并建立一些民主选举国家。归正宗注重宣讲教义,仪式都用当地语言,更强调唱赞美诗,主要支派有长老会(流行于苏格兰)、公理会(流行于英国及美洲)等。

(三)加尔文支持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说”,主张:人类不能透过正义的行为获得救赎,恢复逐渐被天主教所遗弃的奥古斯丁学说“救恩独作说”,反对逐渐成为天主教神学主流的“神人合作说”。因此加尔文建立的教会命名为“改革宗”,发展出来的神学称为归正神学。主要观点:完全无能力:或称全然败坏,人类由于亚当的堕落而无法以自己的能力作任何灵性上的善事。无条件选择:上帝对于罪人拣选是无条件的,他的拣选并非因为人在伦理道德上的优点,也非他预见人将发生的信心。有限的代赎:基督钉十字架只是为那些预先蒙选之人,不是为世上所有的人。不可抗拒的恩典:人类不可能拒绝上帝的救恩,上帝拯救人的恩典不可能因为人的原因而被阻挠,无法被人拒绝。圣徒蒙保守;已经得到的救恩不会再次丧失掉,上帝必能保守其拣选的。由长老治理教会:由长老治理教会,长老由教徒直选,牧师由长老聘任,加尔文建立的教会因此也被叫做“长老宗”、“长老会”或“长老教会”。反对天主教的圣餐“质变说”,也反对路德的“同质说”,主张信徒透过信心可以领受到属灵却不可见的实体圣餐。国家从属于教会,为教会差遣。核心信条:无法自救:由于亚当的堕落,全人类都不能靠自己,而发出得救的信心来相信福音。罪人对神的事情是死的、盲目的、耳聋的,他的内心充满虚妄,而且已经绝对腐败。罪人的意志并不自由,却是受著邪恶本性的束缚,不会也不能在属灵方面选择善而撇弃恶。罪人必须有圣灵的扶助才会来到基督面前,是圣灵使罪人先重生之后罪人才会活转过来,是圣灵自己先赐给罪人有新的本性。信心并不是自己对救恩有贡献,而是神所赐予人的救恩之一部份,是神给罪人的恩赐,非罪人给神的礼物。拣选罪人:神在创世以前拣选某些人来得救恩完全是出于神自己至尊无上的旨意,神特别拣选某些罪人不是基于神预见罪人的反应或顺服,如信心、悔改等,反而是神将信心或悔改赐给那些神已选上的人。信心与悔改乃是神拣选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拣选并不是由于神预见人本有品德或善行而决定的,品德或善行不是神拣选的条件。神按自己至尊无上的主权拣选人,又藉著圣灵的能力,使罪人衷心接受基督。限定赎罪:基督救赎的工作是为了要拯救已蒙选上的人,而且在实际上已为他们取得救恩。基督的死乃是为某些特别蒙选的罪人代受罪的刑罚,基督的救赎不单是除去神百姓的罪,而且也为神百姓获取全部的救恩,其中包括那些使神百姓与基督联合的信仰。信仰的恩赐已由圣灵牢靠地加给那些基督已为他们死的人,保证他们的救恩永远有效。不可抗拒:圣灵不但是对于那些听见福音的人时给予外在的呼召,而且对于那些已经蒙选的人时给予内在的特别呼召,由于这个特殊的恩召使他们终于必能获得救恩。

(四)外在的呼召乃是向人人而发,没有分别,是能够被拒绝的,且时常被拒绝。然而内在的呼召乃是向蒙拣选的人所发,是不能被拒绝的,终会使他们悔改。这个特殊不能抗拒的恩召,圣灵吸引罪人来到基督面前。当圣灵将救恩加给人时圣灵并不受人的意志所限制,圣灵工作的功效也不靠人的合作。圣灵特别施恩扶助蒙选的罪人,并使他们合作、相信、悔改,并衷心愿意来到基督面前。神的恩惠是无法抗拒的,凡蒙神恩宠的人结果一定会得著救恩,且绝不失效。得蒙保守:凡蒙神的拣选、被基督救赎并由圣灵赐予信心的人永远得救,因为他们蒙全能神的大能所保守,其救恩永远不会失去,救恩是由于全能的三一真神的主权所成就的。圣父拣选一班人,圣子为他们而死,圣灵使基督的替死在他们身上发生功效,又叫他们相信悔改,因而使他们衷心愿意来顺服福音。整个救恩的过程(拣选 → 重生 → 救赎)都是神的工作,而且完全出于神的恩惠,总结而论是神而不是人来决定谁将是接受救赎恩赐的人。历史地位:世界性现象:加尔文主义思想虽然源自瑞士,但随后逐渐地传到德国、荷兰、匈牙利、法国等地方,广泛地影响当地的宗教改革运动,又从法国、荷兰传到英格兰、苏格兰等地。加尔文主义思想主导17世纪的英国教会,也成为清教徒思想的核心,他们随即把此思想带到新大陆——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一带,这显示加尔文主义之普及于当时已成了世界性的现象。加尔文主义思想不仅成为那些所谓改革宗教会的基本教义,也有力地影响西方人的思想与生活,诸如促进自然神学的发展、建立基督教的政治和国家、提供现代立宪主义思想之基础、促长基督教文学和艺术作品等,藉此开创一特定的基督教文化的社会生活型态。信仰生活:加尔文派像其他多数早期新教派那样强调“称义”教义,该教义论及得救的条件。被拯救的人靠着上帝的恩典被称为义,他们被宣布为公义的或可被上帝接受的,得救或称义不能通过行善来实现,各人必须只靠信心来生活。被称义之人通过外在严格的道德与公义行为和行善来表达自己的信仰(信心),对于加尔文派来说能够靠着信仰(信心)生活大概就是一个人从罪中被拯救出来并被算入“拣选之人”的证据。在加尔文主义中《圣经》成为信仰和生活的最高权威,加尔文主义者认为《圣经》仅设定两种圣礼——洗礼和圣餐。加尔文关于教会治理的的思想(即教会选举长老管理教会事务)源于《圣经》,并被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采纳,这一代表性的教会治理方式对现代民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行为之约:17世纪一些荷兰神学家和英国清教徒把“圣约神学”加入到加尔文主义中,圣约是基督徒和上帝之间的契约关系,圣礼被作为是圣约的印章。上帝与人类制定的圣约有两个——与亚当制定的“行为之约”和通过耶稣基督与选民制定的“恩典之约”。圣约神学是英国和美洲清教主义的核心教义,因其承认在得救过程中人类的合作,从而弱化救赎预定论教义。

(五)20世纪初期只有少数新教派教会保持16世纪和17世纪的严格的加尔文主义,大多数称为加尔文派的教会极大修改或摒弃诸如拣选、预定论、不可抗拒的恩典等教义。深远影响:宗教改革: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对纯正教义的回归、严谨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管理都使得法国的宗教改革避免德国路德教派改革的混乱局面,从此福音传教士传遍整个欧洲。在15、16世纪欧洲宗教形势混乱的时期有关魔鬼的传说和各类巫术大行其道,巫师们最初的角色主要是各种疾病的治疗者。但在中世纪后期由于巫术也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对那个时代的宗教忧患提出解答,这些“异端邪说”自然被视为与魔鬼有关系的证据,于是巫师成为魔鬼反宗教的新教派代表。狂热的教会和人们为巫师想象各种罪恶,包括恐怖的祭祀仪式、杀婴、降祸、与毒兽为伍、魔鬼附体或与魔鬼私通等等。其中尤以所谓的女巫常成为人们恐惧和猎杀的对象,她们被描绘成撒旦的情人,邪恶且淫乱。特别是在天主教势力强大的地区发现、举报和追捕巫师变成从乡民到军队的重要活动,一个人一旦被指控为女巫等待她的只有最残酷的刑罚。女巫恐慌一直延续到17世纪末,成千上万的无知村妇为此被烧死或绞杀。教理问答:在16世纪的人们看来与肉体的疾病相比时威胁灵魂的疾病更为恐怖,因此他们组织一套预防精神疾病的严密体系。一当孩子们长到能够读书识字,他们便被教给真正信仰(并且是“唯一真正”)的种种原则,事实证明这种做法间接地促进欧洲人的普遍进步,是一件好事。新教国家里很快就遍布大大小小的学校,虽然这些学校将大量宝贵的时间花在对“教理问答”反复解释上面,但它们也教育除神学之外的其它知识。它们鼓励人们阅读书籍,同时也促进印刷业的蓬勃繁荣。社会影响:流传区域:加尔文主义出现于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归正宗的基本教义和信义宗基本相似,也承认人因信仰基督而蒙恩称义。归正宗的主要特点是选举长老监督教务,由牧师和不受神职的长老集体管理教会,认为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无限权力,并且认为教会人士可以参加政治活动,使世俗更加接近上帝的旨意。所以归正宗掌权的国家一般教徒更重视经济、民主制度和公众教育,但多数人专政的情况也更严厉。归正宗注重宣讲教义,仪式都用当地语言,更强调唱赞美诗。主要支派有长老会(流行于苏格兰)、公理会(流行于英国及美洲)等,归正宗的主要流传区域为瑞士、荷兰、苏格兰、法国、南非、德国西南部、比利时、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若干地区。在中国:中国教会的主流是阿民念主义,较少人完全接受限定救赎这一条教义。又因为华人改革宗在言行上的不检点,绝大多数华人基督徒对加尔文主义较反感。随着华人归正神学人士对各处教会的渗透,未来加尔文主义在中国教会的发展仍是未知之数。

杰斐逊主义

(一)杰斐逊主义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政治原则和思想,即相信国家的权利。严格解释联邦宪政和相信平等的原则、思想和政策主张。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或哲学,是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自由主义者追求保护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制度,主张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发展市场经济,强调公开、透明的政治体制以及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反对君权神授、世袭制、贵族制和国教制等封建制度,他们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财产的权利。然而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指出的那样:“自由主义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或者说它很难用抽象的政治学概念来界定。它不是一个永久性的一承不变的思想,相反它是一个复杂的、持续演变的思想,其发展的历史也没有结束。甚至自由主义概念本身的界定至今也充满争议和分歧,它的内涵因人因地而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这个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应采取历史的和辩证的方法来分析。”作为18世纪美国自由主义杰出代表人物的托马斯·杰斐逊,其自由主义思想来源于英法的启蒙思想,特别是约翰·洛克的自由思想,这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杰斐逊在少年和青年时代首先接触的读物是古典作品,而且他一再表示阅读古典作品是他的最大兴趣,这种兴趣到老年时还很浓厚。古代希腊、罗马思想家在精神文明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他们对于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视、对于美的爱好、对于思想自由的重视及对于知识的热爱和追求、对于人的尊严的强调(当然是在自由人的范围内)都给杰斐逊以巨大的影响。苏格拉底追求真理的精神,霍勒斯充满生活艺术的田园诗,塔西陀的政治智慧,所有这些都给杰斐逊以启迪,甚至杰斐逊在文章写作的风格上也受到古典著作的极大影响。因此杰斐逊既接受17和18世纪英、法先进思想的洗礼,又从古典文化中吸收营养,博采众长,海纳百川。这使他不但在一帮保守主义者面前鹤立鸡群,而且也使他在其自由主义同伴(如詹姆斯·麦迪逊)中也显得出类拔萃,这一点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的内容和笔调中得到具体体现。《独立宣言》旗帜鲜明地揭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自由主义原则,他写道:“我们认为下面的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所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一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这段文字以其独特的风格和措辞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杰斐逊自由主义思想的与众不同之处,首先它体现杰斐逊自由主义思想中的平等精神。近代以来平等原则似乎不被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刻意强调,甚至托克维尔以降,自由主义思想家津津乐道的是平等的危害,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以至于在学术界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的学说,社会主义是关于平等的学说。”

(二)古典自由主义者更是强调法律上、形式上的平等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平等,反对政府以任何方式实现社会平等和人的物质方面的平等。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人的自然禀赋互不相同,如果同样给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机会,人们的实际成就也就互不相同。这样在权利平等与实际平等之间就会出现悖论:如果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给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与权利,便会产生实际状况的不平等;如果追求实际状况的平等,唯一可以采取的办法就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人们。在这一点上杰斐逊与当时美国大多数知识精英,甚至他亲密的政治伙伴詹姆斯·麦迪逊存在分歧。麦迪逊认为:“人的能力是不平等的,所以人们靠自己的能力取得的财产也应该是不平等的,而且政府也应该保护因能力不平等而造成的财产上的不平等。”杰斐逊反驳麦迪逊的观点,提出人的自然需求的平等的理论,他在给杜邦·得·尼摩尔的信中指出:“尽管自然赋予个人的能力是不平等的,但是人的个人需要则是平等的,而且能力的不平等所造成财产上的不平等是违反正义、违反道德的。”杰斐逊当然反对平均主义,但他主张社会有责任把个人能力上的不平等导致财产上的不平等的原则,与个人的自然需求是平等的原则折中、调和起来。因此 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去替代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阐释的“财产权利”并不是杰斐逊对洛克《政府论》原著的误记,而是因为杰斐逊认为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天性,而非有产者的特权。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杰斐逊指出专利权、版权的有效期最多不应超过19年,对此美国著名作家、普利策奖得主韦尔斯在其《创建美国》中指出:“杰斐逊深受苏格兰思想家哈奇森的历史主义的影响,不像洛克那样认为财产权是前社会、前政治的‘自然权利’。”韦尔斯还发现在给法国大革命时《人权宣言》起草人的一封信中杰斐逊建议将“财产权”从“不可转让的权利”的清单中拿出。在杰斐逊生活的时代经济自由主义在欧美大陆风靡一时,其理论基础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契约自由、贸易自由、经营自由等,它论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制度的“永恒”与“合理”。英国保守主义者埃德蒙·伯克和美国的联邦党人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都奉此为圭臬。毫无疑问财产权是这一经济制度的基石,因而被洛克作为天赋之权而加以特别强调,以维护17世纪后期正在兴起的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对此杰斐逊反其道而行之,他把追求幸福的权利看作是自然权利,而把财产权利排除在自然权利之外,这说明他所维护的不是中产阶级的财产权 , 而是包括没有财产的穷人在内的一切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突破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性,而把人民的要求和渴望反映到自然权利学说中来,从而赋予自然权利学说以浓厚的民主色彩,创造性地发展自然权利学说。正如帕灵顿所认为的:“它意味着杰斐逊与洛克遗留给英国中等阶级的辉格主义财产理论彻底决裂。”在杰斐逊看来私有财产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经济保障,从而使每个人能够不依附于他人,独立而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它为一个平等参与的良序社会而设立。

(三)在杰斐逊看来如果把财产权提高到自然权利的地位就会助长大财产所有者的气焰,使他们利用这个理论为自己的巧取豪夺、大发不义之财做辩护,例如汉密尔顿的政治哲学就是增进有产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杰斐逊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虽然人们可以享受充分的自由,但是个人自由的无限膨胀必然导致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最后必然出现贫富悬殊,一方面富人腰缠万贯,另一方面穷人身无一文。”他深深感到:“如果事情发展到这种田地,所谓民主也就失去意义。”有鉴于此,杰斐逊认为一个民主共和国必须用经济基础来支持民主,因此他用“追求幸福的权利”来取代“财产权”,说明他最关心的是广大人民的幸福,而不是富人的财产。杰斐逊在18世纪90年代之所以与汉密尔顿的财政政策作坚决的斗争就是为了打击大投机商人和银行家掠夺人民的行为,因此伯纳德·马尧正确地指出:“杰斐逊‘试图’用社会平等原则去调和自由的个人主义原则。”列欧那德·列维也有类似的评论,他写道:“其他人把自由和平等对立起来,好像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杰斐逊来说自由和平等是互相补充的。”这也就构成杰斐逊与古典保守自由主义者的最大区别。其次《独立宣言》中的这段文字体现杰斐逊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人文主义精华,在人生观问题上杰斐逊接受伊壁鸠鲁的学说,并且承认自己也是一个伊壁鸠鲁派。伊壁鸠鲁相信“幸福是人生的目的”,但他心目中的幸福并不是“及时行乐”或纵欲,而是指身体上没有病痛、精神上没有烦恼。他认为只有身体健康、内心宁静(即“至善”)才是幸福的。在杰斐逊的时代资本主义方兴未艾,拜金主义盛行,“理性经济人”概念的被推崇和被滥用导致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庸俗化和保守化。总而言之重物而轻人,世界本该有的崇高意义丧失了。杰斐逊之所以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去替代“财产权”是因为财产终究是物,而追求幸福的权利则人人有份,涉及的是人。杰斐逊在自然权利问题上重视“人”而轻视“物”充分反映他的人文主义精神,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杰斐逊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就看到其严重的弊端:金钱支配人,人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在杰斐逊心目中人高于一切,人就是目的,其他一切包括财产和政府都不过是为人服务的手段。另外幸福有高下之分,对人类来说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幸福。杰斐逊反对物质主义,反对肉体享受至上,他所珍视的是高尚的、优雅的精神上的享受:大自然的陶冶,对艺术的欣赏,与志趣相同的朋友盘桓,静静地读书以及与家人团聚的天伦之乐等等。他特别指出:“家人之间的互相爱护、互相体贴乃是最大的幸福。”他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我是在我的家庭的怀抱和天伦之乐中,在与邻居的交往中,在书本中,在我的农田及家庭的有益健康的活动中,在每一朵花蕾勃然怒放所带来的乐趣和喜悦中,在从我身旁吹拂过的每一阵微风中,在休息或活动、思考或息念完全取决于我自己的时间和行动的完全自由中,寻求幸福的。”杰斐逊关于幸福的看法不仅令当时人,就连后来的激进自由主义者(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也望尘莫及。

(四)再次它还表现杰斐逊尊重人民、同情人民、重视人民的思想,自由与民主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义。自由主义关注的核心是限制政府强制权力的管辖范围,从而为个人提供较大的活动空间;而民主主义强调的重点是由大众或大众中的多数控制乃至行使政府的权力。前者涉及政府权限的范围;后者则涉及谁来行使政府权力的问题。杰斐逊不但是一个热情的自由主义者,而且是一个坚定的人民主权论者。他认为:“人民对于他们的政府机关的控制是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为共和制的标准。”这显然与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的看法有所不同。麦迪逊认为:“一个政府只要在形式上直接或间接地由大多人选举产生,那么它就是共和制政府。”在对民主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上杰斐逊更接近于卢梭,只不过在民主的实现手段上他接受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三权分立。他强调代表人民利益的议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其担任总统期间同最高法院的保守倾向作了长期的斗争。尤其能表现杰斐逊民主思想的是他始终坚持人民有革命权利的思想,人民的革命权在洛克等思想家那里也有过论述,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作了政治动员和理论准备。但是当资产阶级的统治确立后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便悄悄收起这面旗帜,转而强调稳定、秩序、法律以及公民对新政府的服从,这时他们心中所认为的神圣的“权利”其实只剩下有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自由发财的权利。但难能可贵的是杰斐逊始终高举人民革命权这面大旗,他热情歌颂法国大革命。在联邦党人对谢司起义的一片叫骂声中他公开表达对起义者的同情,他写道:“让他们拿起武器吧!在一两个世纪内丧失少数生命有什么关系呢?自由之树必须时常用爱国者和暴君的血来浇灌。它是自由之树的天然肥料,但愿每隔二十年发生这样一次暴动。”他认为这样可以使统治者有所顾忌,不敢为非作歹,不敢继续侵犯人民的自由。人民大众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资产阶级的自由观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反抗君权、神权和封建贵族体制方面的确不遗余力,但他们争取的更多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治的权利,他们把民主当作自由的敌人,甚至到了19世纪中叶自由与民主的矛盾竟成了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中心议题。托克维尔认为:“大众中蕴藏着一种危险的文化倾向,直接威胁个人自由。”正是他发明“多数暴政”这个被后世保守自由主义者所念念不忘的字眼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几乎同时的法国小说家福楼拜对民众也十分恐惧,他甚至说:“今后剥夺个人自由的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民众。”通过对比后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杰斐逊的自由主义思想的伟大和超凡之处。古人云:“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杰斐逊不但是美国历史上,而且也是世界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深厚的民主思想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精神遗产,他的伟大的人格魅力对后人也一直是一种巨大的鼓舞力量,他的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对于金钱至上和物欲横流的当今世界以及出于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故意对自由主义作过分简单化解释的新保守主义思潮都会发生针砭作用。

四马分肥

(一)“四马分肥”是当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的说法,指企业利润分为国家征收的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的股息红利四部分,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代替。“四马分肥”是社会主义改造中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利润分配形式,1956年以前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国家税金约为30%;企业公积金约为10%-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5%-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25%,称“四马分肥”。1956年私营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原私营企业家不再参加原企业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拥有的股额由国家付给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给。原订付定息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停付。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即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的公积金、职工的福利奖金和资方的利润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税收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限制资产阶级剥削剩余价值的中心环节。1952年资本主义工商业还是一个重要力量,当时它拥有380万职工,其工业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1953年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论在工业方面,还是在商业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质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留给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其中所得税约占利润总额的1/3左右、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约占1/4左右,由此可见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已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正确稳妥的政策,到1956年底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工业中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总数的99%。在商业中有40万户实行公私合营,有144万户实行合作化。在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只能以私股持股人的身份领取相当于年息5%的股息(即定息),其剥削量不仅进一步受到限制,而且私股也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向全民财产转化的形式,这样中国就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和制定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1953年党先后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两个决议要求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和逐步推广的方法,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全国80%以上的合作社都增产增收,并且一般都是互助组优于单干,合作社又优于互助组。因此互助合作运动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参加合作社已开始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行动。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急剧扩大商品粮食的需求量,出现粮食供应不足、农民待价惜售和私人粮商粮贩操纵粮食市场的局面。在中国实行工业化必须依靠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支持,1953年10月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决议。粮食统购统销的实行初步缓解粮食供应的紧张,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在不高的水准上满足工业化对粮食的需要。互助合作、粮食征购成为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大战略措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直接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1953年6月中央两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进行讨论,确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方针。随后又决定对私营商业不采取单纯“排挤”的办法,也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方针。9月毛泽东在对民主党派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说:“有了三年多的经验,已经可以肯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私营工业从低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统购包销加工订货)到高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公私合营)发展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产关系和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过程。这样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概括为“利用、限制、改造”,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过程也就是改造资本主义的过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确定大大地促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在1953年底以前着重发展以加工订货为主的初级和中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1954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此后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加工订货主要是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公私合营是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的合作,公方占有相当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这两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利润都实行“四马分肥”,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占1/4,企业利润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这就使这些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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