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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英文版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2023-08-15 14:12 作者:标准翻译网bzfyw  | 我要投稿

国家标准英文翻译英文版(bzfyw.com) GB 英文版 

GBT 英文版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GB 英文版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 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ateddriving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M和N类车辆。其他类型的车辆可参照使用。

注: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简称为“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51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65—2009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曝露 滤过的氙弧辐射

GB/T 18655—2018 车辆、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9951—2019 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部件对静电放电抗扰性的试验方法

GB 20071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0913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1437.2—2008 道路车辆 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GB/T 21437.3—2012 道路车辆 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3部分:除电源线外的导线通过容性和感性耦合的电瞬态发射 

GB/T 28046.1—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28046.2—2019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28046.3—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

GB/T 28046.4—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4部分:气候负荷

GB/T 28046.5—2013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5部分:化学负荷

GB/T 30038—2013 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设备防护等级(IP代码)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39732—2020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GB/T 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GB/T XXXXX—XXXX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通用技术要求 

QC/T 1128-2019 汽车用摄像头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32—2020和GB/T 40429—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ated driving

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上配备的、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具备监测、采集、存储数据功能并支持数据读取的系统。 

注1:激活期间涵盖从激活状态到非激活状态的过程。 

注2: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泊车功能。 

注3: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包括I型系统和II型系统。 

3.2 碰撞事件 impact event 达到或超过触发阈值的碰撞或其他物理事件,或者其他任何导致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的事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来源:GB 39732-2020,3.1] 

3.3 事件起点 starting point of event T0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确认某特定事件发生的时刻。 

3.4 事件终点 ending point of event Tend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确认某特定事件结束的时刻。 

3.5 锁定 lock 数据无法被覆盖和删除的状态。 

3.6 记录 store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将采集的数据写入存储介质的过程。 

3.7 视场角 field viewing angle 在摄像设备中,以摄像设备的镜头中心为顶点,被测目标的物像可通过镜头最大范围的两条边缘构成的夹角。 

[来源:QC/T 1128-2019,3.10] 

3.8 有效像素 effective pixel 电子影像传感器中能进行有效光电转换并输出影像信号的像素。 

[来源:QC/T 1128—2019,3.5] 

3.9 时间段事件 time sequence event 当满足触发条件时,围绕事件起点,记录事件起点前和事件起点后一段时间内的相关数据的事件。

注1:对于I型系统,时间段事件包含4.2.2定义的碰撞事件和4.2.3定义的有碰撞风险事件。

注2:对于II型系统,时间段事件不适用。

4 技术要求 

4.1 总体要求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分为I型系统和II型系统,其中,I型系统应符合4.2、4.4至4.9的要求,II型系统应符合4.3至4.9的要求。M1类和N1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I型或II型系统,M2、M3、N2、N3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II型系统。 

4.2 I 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4.2.1 一般要求 当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如下事件数据:a) 时间段事件:当发生符合 4.2.2.1 要求的碰撞事件或符合 4.2.3.1 要求的有碰撞风险事件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事件起点的符合表 1 要求的数据元素,和记录至少涵盖事件记录起点至事件记录终点的时间区间内的表 2 至表 5 要求的数据元素;b) 时间戳事件:当自动驾驶系统进入激活状态时、退出时、发出介入请求时、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发生 ADS 严重失效、车辆严重失效和驾驶员操纵 ADS 激活/退出装置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在事件起点时刻记录符合表 1 要求的数据元素。

注1:当前的碰撞事件或有碰撞风险的事件数据记录正在进行时,再次发生碰撞事件时,不要求记录再次发生的碰撞事件或有碰撞风险的事件数据,但应保证至少记录再次发生的碰撞事件的时间戳信息。

注2:若发生严重ADS失效和车辆失效时,允许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不完整记录事件相关数据。注3:

注:表1的序号1至序号3数据元素仅在数据提取时能被读取即可。 

4.2.2 碰撞事件 4.2.2.1 触发条件

4.3 II 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I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至少记录如下数据:a) 实时连续记录符合表 2 至表 5 要求的数据元素; b) 时间戳事件:当自动驾驶系统进入激活状态时、退出时、发出介入请求时、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发生 ADS 严重失效时、发生车辆严重失效时、驾驶员操纵ADS 激活/退出装置时和有碰撞风险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在事件触发时刻点记录符合表1 要求的数据元素。

4.4 数据元素要求 

4.4.1 数据元素分级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元素应按照如下要求分为两级:——A级数据元素: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车辆应记录的数据元素;

4.5 数据存储要求 

4.5.1 存储介质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存储在车端非易失性存储器中。

4.5.2 存储能力 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存储的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次数总体不应少于5次,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 I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存储的连续数据不应少于8h,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

4.5.3 存储覆盖机制 

4.5.3.1 I 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存储区域已满时,应满足如下存储覆盖要求:a) 时间段事件数据和时间戳事件数据不应互相覆盖; b) 对于时间段事件,碰撞事件数据不应被有碰撞风险事件数据覆盖;c) 满足锁定条件的碰撞事件数据,不应被后续事件的数据覆盖;d) 其他情况应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覆盖; e) 当 I 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存储区域已满且存储的时间段数据均为锁定事件数据时,在车辆制造商将全部锁定事件数据在企业平台上或者服务器上实现安全存储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时间段事件数据可被擦除。 

4.5.3.2 II 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II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存储区域已满时,应满足如下存储覆盖要求:a) 实时连续记录的数据与时间戳事件数据不应互相覆盖; b) 其他情况应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覆盖。 

4.5.3.3 多个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若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多个自动驾驶功能且对于不同的自动驾驶功能使用不同类型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I型或II型)时,针对不同的自动驾驶功能的数据不应互相覆盖。

4.6 数据读取要求 

4.6.1 总体要求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并正确解析,包括整车和部件级别的统一提取。数据提取方式应满足如下任一要求: a) 车辆制造商提供能由第三方独立实现数据提取的方法或途径,并提供公开可获取的数据提取指导手册; b) 按照 4.6.2 和 4.6.3 的要求实现统一数据提取。 

4.6.2 数据提取端口要求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提取端口应符合ISO 13400-4:2016附录A(见表6)或附录B(见表7)中的端口定义。

4.7 信息安全要求 

4.7.1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保证记录的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防止数据的篡改、恶意删除和伪造。 

4.7.2 当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遭到破坏时,应能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并进行日志记录。

4.8 耐撞性能要求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至少应在6.3试验后仍保持完好。

4.9 环境评价性要求 

4.9.1 功能定义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能够持续正常记录和存储数据。 

4.9.2 电气性能 

4.9.2.1 直流供电电压 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功能的控制器直流供电电压范围见表17,按照6.6.1.1进行试验,试验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产品功能状态满足4.9.1。

5 试验条件 

5.1 试验场地及试验环境要求 

5.1.1 试验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试验场地具有良好的路面附着能力; b) 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可见; c) 具备试验车辆自动驾驶模式正常激活的必要数据和设施条件。 

5.2 试验设备及数据记录要求 

5.2.1 试验数据记录内容及要求 试验过程应记录以下内容: a) 表 1 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 b) 表 2 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 c) 表 4 行车环境信息;

6 试验方法 

6.1 触发试验 

6.1.1 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 6.1.1.1 试验方法 对于配备I型和II型自动驾驶系统的试验车辆,激活自动驾驶系统,并使系统稳定运行,进行如下操作后,试验终止: ——对于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使系统发出介入请求,驾驶员不进行接管操作,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直至自动驾驶系统退出; ——对于其他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干预,直至自动驾驶系统退出,之后再次激活试验车辆自动驾驶系统,使系统稳定运行,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直至自动驾驶系统退出。示例 1:使系统发出介入请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接管能力监测功能报警、解开驾驶员安全带超过1s等。示例 2:使系统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超出系统设计运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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