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辩律师正义出击:如何要回婚内出轨赠与小三的财产附代理词
【崇辩案例】一方婚内出轨赠与“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崇辩律所 崇法辩理 2023-07-05
导读
婚姻纠纷中,丈夫出轨后向“小三”赠与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妻子都有这样的疑问,丈夫赠送给“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又该如何要回?下面一起来看看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曾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丈夫张山(化名)与妻子李婷(化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三”王璇(化名)发展成“情人”关系,在妻子李婷(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以红包转账、购买电子产品等礼物的形式,赠送给“小三”王璇(化名)。妻子李婷(化名)得知后,想要将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要回,故委托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三”王璇(化名),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其返还财产,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前,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接待了委托人,并就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记录,并就法律服务的风险和要求、收费标准等进行了充分沟通。接受委托后,张艺辉、朱晓凯律师就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关系进行了核实,详细梳理了原告手中存有的住宿票据及防疫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收款收据、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同时,通过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到被告王璇(化名)的户籍信息。经过法院起诉、审理,双方正式开庭调解。
裁判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璇(化名)于2022年**月**日之前向原告李婷(化名)返还款项****元、价值****元的黄金手镯一件、价值****的黄金项链一件;
二、若被告王璇(化名)逾期未付,原告李婷(化名)有权就诉讼请求的金额****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情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夫妻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此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犯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不允许,还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其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其接受的财产也应予返还。
夫妻之间应当秉着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婚姻财产方面需要帮助,可以咨询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代理词大放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张艺辉、朱晓凯担任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涉案转账行为性质系赠与。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后,短时间内多次密集地通过微信转账且数额较大。尤其是二人在带有特定涵义的日期转出有代表特定含义的金额,结合第三人向被告赠与贵重手机、黄金饰品、化妆品以及多次开房记录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二人已超出正常熟人交往界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系正常经济往来,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支付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鉴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且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
二、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无效。根据现有证据确认第三人的赠与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隐瞒了原告,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且该行为系为了维持其与被告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支出。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被告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丈夫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丈夫的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被告应当返还全部受赠款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对于赠与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第三人赠与被告钱款的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原告作为受害方,被告应当向其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代理人认为司法裁判的初级目标是定分止争,终级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正确的行为规则,是固守这个社会赖以运行的核心价值观。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肆意侵害他人配偶权、财产权及和睦婚姻家庭关系,不仅违反道德评判,也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负面评价。本案的公正判决不仅关乎个案正义,还关乎对社会关系调整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这对厘清夫妻双方义务和与第三者的交往边界,具有现实的教育意义。
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艺辉 朱晓凯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