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现代文明史

现代文明史
法国 薛纽伯 著 陈独秀 译

薛纽伯①为法国当代第一流史家。本书乃欧土名著之一。今为篇幅所限,择要译之。
译者识
第一章 十八世纪欧罗巴之新强国(略)
第二章 十八世纪殖民制度(略)
第三章 十八世纪欧罗巴之革新运动
(一)十八世纪之新思想
十七世纪之工商业 中古时代,人人于君主特许之社团外,无从事劳作之自由,营业者不得违反君主认可之规律。在诸专制君主国,务保存此等社团及规律。制造之业,由国家管理,私人无创业之权。工作者属于都市工头之特权。无论何人,皆不得于乡间建设工场,亦不得新设于市内,违者处以死刑。虽有劳作之特权者,亦不能自由劳作。及有造作,必遵循旧传方法及命令楷则。执政者咸谓工人悉应受政府之指导。法兰西人柯耳白尔②曾编定一工业法规,工人必需之刨应如何为之,罗纱之幅例应若干,皆一一定之。监视人应不绝巡察工场。倘属不合此法规之产物,没收不赦,或令毁弃之。政府欲输入新工业于国内,建立种种制造场,政府自为管理人,支给劳作者之工资。(葛白郎③织场及柯耳白尔创设之薄纱工场,皆此类也。)
政府有制商权,亦当时欧罗巴洲之通例也。不经政府之允许及遵守其法规,私人所有之货物,不得运输及买卖之。法兰西政府禁止国内之小麦输出,并不许由此省运往他省,或囤积之。盖以预防饥谨及垄断者囤积居奇,致市价翔贵也。此禁令之结果:收获不足之地方,遂遭凶歉,以无法输入粒食也;同时,收获成熟之地方,农人拥有余谷,亦无缘销售。
租税之通则,亦当时所未有。各国之所求者,惟在设立租税,足以使其收入尽量加多,疲弊其国不顾也。各处租税,极不平均。政府为自利计,贵族租税几于全数豁免,农民则备受迫压之苦。
重商政策 对外贸易,乃遵循十五世纪威尼士④及弗罗连斯⑤之当局者所立原则。彼等以为所有之国家,乃对于他国商业竞争之谓也。又云:“贸易者,战争也。一国民之所利,同时必他国民之所损。”因以各国欲增加其国之富力,不得不侵蚀他国。尔时计富以金银为主,因有金钱者,可购买一切也。法重尽力输入金钱于国内,且尽力制止其外溢。因此必求多量商品之输出(即售之外人者)以易取金钱,亦必尽量减少输入(即购诸外人者)以节省货币。此等国家,乃若商号,各自以买寡卖多为致富之道。每岁之终,比计输出输入之额,是谓贸易均衡。(当时之人,视国家若年终计较损益之银行家。)凡一国之输出超过输入之时,则确获货币上之利益,于贸易均衡,彼之利也;反之输入之额多,则货币损失,于贸易均衡为不利。致富之输出,使之加多;召贫之输入,殊于输入之制造品,使之减少。各国之政府,设法阻止工艺品贩卖于国内,且驱除外国之作品而代以国货。行此政策有二方法:其最急激者,禁止商人运入某种外国制造品是也。柯耳白尔禁止威尼士之薄纱贩卖于法兰西境内,法兰西人不得购买非法兰西工场制出之薄纱。此所谓“输入制止主义” ⑥也。其他则仅令运入国内之外货,缴纳一定之关税。(此等外来商品税,自十二世纪已行之东方⑦诸港。收税之关,名曰都昂⑧,此亚剌伯语也。在当时不过以关税为筹款之法,后世遂以为保护内地工业之用。)其货之价值,当然增涨。国内所制同样之货,不纳此税。于价值上自易与外货竞争。政府于边境征收此税,既为国家增加收入,又以保护工商业者。此所谓“保护贸易主义”⑨(Le systime Proteeteur)也。
十七世纪欧罗巴诸国,无不采用此禁制或保护之方法。一千六百五十一年之航海条例⑩,乃适用禁制主义于英吉利海军者也。凡非属于英吉利船主,由英船长指挥之英吉利船只,皆阻止其与英吉利及英殖民地贸易。柯耳白尔亦施行此保护之义于法兰西。彼曾云:“关税如柱杖,以之扶持营业之进行,至于十分稳固,方可抛弃也。”
此种制度,称为“重商政策”。⑪(正当言之,此政策绝不合于学理,亦不合于一般之应用。不过于商业政策⑫名义之下,兼举十六、十七两世纪各国执政者之持论及设施而已。)其目的在奖励贸易及输入钱币于国内。最适此者莫如意大利诸都市。是等都市以工业及输出为致富之道。对于敌市,不得不拥护自市之商业。此风盛行于十五世纪,其时银量稀少,而需求孔殷。但此种政策,乃不适用于大国。加以亚美利加之发见,供给金银无算也。
经济学者 对于社会及国家增富之策加以学理的研究者。自十七世纪始,此种研究称曰“经济学”(此语千六百十五年孟克芮相⑬始用之),是所谓一国岁计之学也。经济学家之所探求者,应取何法使一国之工商业趋于生产性质,以及采用如何税法,而国家之收入极多,私人之苦感极少也。经济学者有三时代,其大部分为法兰西人。
第一,自路易十四治世之末年,有波洼构卑⑭者,著书二种:一曰《法兰西事情》(一六九七年);一曰《法兰西形势论》(一七〇七年)。有倭班⑮者,著《什一税论》,皆以摘发法兰西之贫状。彼等以统计法表示人口之减少及政府任取严厉手段,亦不获扩充收入,其弊在租税制度之不良。一切租税,皆由郡吏任意断定。富者尽运动之方法,使其所有地及其佃户之地得以漏税,贵族领地之免税,其权利也。茹苦负重者,可怜之农民已耳!彼辈终岁所获,租税恒取其三分之一(此外尚有应纳僧侣之什一税及地主之租)。农民劳而无获,遂不得不转徙他乡,而耕地委任荒芜矣。倭波二氏,唱议欲去斯弊,必平租税。一切土地,悉令纳税无差别。彼等之书,旋于千七百有七年,受刑事之宣告,由执法官毁弃之。然法兰西人租税制度改革必要之感自此始矣。
第二,路易十五世之中顷,王之侍医桂内⑯其人者,著一书曰《经济演讲》。相传路易十五颇爱读此书,且订正书中之引证,自是经济学流行于世。桂内门下,蔚为一宗。地主如米拉波⑰、高等官如郡守顾内⑱亦列其中。彼等主张之原则,谓神定天然法则,以支配富力之生产。其法完善,人间所作一切法,不能媲美于天然之秩序。最良之制度,乃放任一切事物悉顺天然之进行。彼等称此学说为“地力主义”⑲(即天然支配之意)。“地力主义”者,亦尝讨论若何而富力发生,乃造成一种生产论。(此论之主要学说,载杜朋德努姆⑳及梅雪德拉里委尔(21)之著书中。)
彼等之言曰:“金银非富,符号而已。真富唯有用之物品。”桂内氏于土地之产物以外,胥不认为富。彼曾云:“土地者,富之唯一源泉也。”其他经济学者,增之以一切工业生产物。彼等一致非难政府采用之方策,其言曰:“诸种法规,非能助长工商业,适以妨害工人之制作,抑制商人之贸迁。政府最良应行之策,莫若纯任工商业者之自由,而不加以保护及监督。”盖以生产尽量加多,卖价尽量从廉,彼等之所利也。何者为彼等之利,彼等自知之过于大臣也。柯耳白尔一日向一工业家叩以富国之道,其人答曰:“其任自行乎!其任自止乎!(22)”斯言也,桂内引用之,经济学者莫不奉为金言。盖为工商业者要求完全自由也。彼等主张废弃妨碍工业之团体及法规,一任其自由工作。停止妨害商业之专卖制度及输入制止主义,各听其买卖之自由。此种自由,乃以开国际工商业者自由竞争之端绪,而造福于无疆。何以言之?诚不斯则工人不得不力求制品之精良,商人不得不售以较其竞争者稍廉之价。彼等但得相当之利益,而产物改良,市价低落,此消费者之所利也。地力主义者,以为国家举租税之负担,悉责诸农民,此农业荒废之因。是宜课诸地主本身,而无所差别,间接税及关税亦应废之。若夫以土地为唯一之富源,设立单税制,(23)负担悉责诸地主,亦此派中人所主张者也。
第三,十八世纪之经济学者,后出之二人最知名:一为法兰西人屠尔果(24);一为苏格兰人亚当斯密士(25)。其研究经济之事象,皆精密过于前人。纸币与现货若何不同?何故分业有增加富力之效能?以及工价与资本之关系如何?屠尔果皆有所说明。亚当斯密士以明晰之文章,辑散见之学说于一卷书中,即《国富论》(26)(一七七六年)是也。社会得此,始知此种新学问之重要。其书驳正土地为唯一富源之说,且以明工业所以致富者,变更原料之形态故也。
是等经济学者之所说,全然合理与否,非今日所能断定。听任私人之自营,恒为所最利,此说亦未必尽然。彼等以为利者,往往适得其反。工商业者,以浅识或怠慢之故,恒于可以致富之时,失其完备方法或扩张贸易之机会。多数经济学者恒不计及业主及顾客之利害,且自由竞争,对于劳动者本非最有利益之制度。善良法规之利,视绝对放任,即所谓法规全无者。生产之费加廉,而分配财富亦较趋平等。然是等经济学者反对当时之政府,亦非绝无理由,盖无法较善于恶法也。
英吉利之哲学者 十七世纪,欧罗巴多著名之哲学家——狄卡儿(27)、马尔布郎氏(28)、斯皮挪萨(29)、雷布尼兹(30)等是也。彼等专事全般人类之研究(即吾人所谓“心理学”)及探求宇宙之大法(即吾人所谓“形而上学”),于政治未表露何等之思想,以此为政府之事,当局者所重视也。
十八世纪法兰西高才之文人辈出,自拟于哲人之伦,其理论亦列于哲学。此等哲学者,于诸大问题别无新思想披沥于世,所加意者惟实际问题。彼等研究当时之信仰及制度,何者悖乎道理,则著书加以驳斥而破坏之。谓彼等为哲学者,宁谓为政论家。
当时欧罗巴各国之社会,殆建设于同一基碍之上。国家及教会乃有绝对之威权,人民相习盲从其君主。时人有言曰:“王权受之自神,彼有支配之权利。彼之臣民,有服从彼之义务。”王之权利,无所限制,彼之权力绝对者也。实言之,国王及其大臣,皆深知无人有反抗彼等之方法。其为政也,遂于臣民之愿望及国家之利益,非所计及。恣其野心,以事攻战,虚耗国帑,供给一奢侈无度之宫廷,强行无道之法令。有议其所为者,则投之狱中。不得政府之许可,不能刊行一书。无论何等人民,大臣皆可任意捕而系之于狱。无所谓监督政府,无所谓个人自由,是曰“专制制度”。
当时信徒之服从教会,亦复如是。固无择乎新教国与加特力教国也。决定教义、教仪,人当信仰遵行,此僧侣之权也。乃属信徒,皆有服从此教义、教仪之义务。有拒绝教会行教者,则视为叛逆而放逐之。一国之内,不容异教之存立。全国居民,必遵奉国定之宗教。礼安息日,列圣晚餐,定期禁食,行婚礼、执葬仪、行婴儿洗礼于教会。在加特力教国,尚有忏悔斋戒之事。是所谓“不宽容”(31)之制度也。国家与教会,互相提携。政府放逐异端,强制臣民服从教会,僧侣则卫教以事王。此二种绝对之威权,相合而御世。
自十七世纪,在英吉利,此制度已至动摇,国家与教会相战而互赴衰微。千六百八十八年之革命,国王之专制不存,而宗教之宽容亦立。巴力门(32)之势力代王权而勃兴,异教会对公立教会而创设。巴力门之徒党与分立教会之徒党相结,以保君主立宪政治与夫宗教之宽容。其时国王对于臣民失其绝对权,教会对于信徒失其绝对权。而社会未尝破灭此种轻验,乃与王者神权说及宗教统一说以致命伤也。英吉利获此政治之自由,与夫宗教之宽容,其哲学者就此实行之事,更以学理证明之。其中最知名者,为《宽容论》(33)著者陆克(34)、沙甫特司白利(35)及波林布若克(36)也。
彼等之言曰:“基督教不能不适合乎理性。”理性者,神所赋与于吾人以发见真理者也。基督教各派所争论之问题,无足轻重。其最关紧要者,乃全体基督教徒之公同教理也。基督教之本义,自然教也,其基础之观念有二:即一神为世界之主宰,及人有不死之灵魂是也。
人类有充实之理性,以认识根本原理与夫辨别善恶之能力(道德的意识)皆受之自神,此英吉利哲学者之所信也。又以为人类生前合于理性及道德,良以人为神所创造,神之所作皆善故尔。
现行之惯习,英人素所尊重者也,故无废灭国教之要求。教会之特权,以及政府之给费与维持,皆彼等所容许。彼等所求者,他种宗教信仰之宽容而已。斯即所谓公布所信而不被迫害之权利也。惟彼等所视为危险之信仰,若“无神论”(37) 及“加特力教”(38),则无此权利宽容此等,决非其尊重良心之自由,要之彼等惟容许或种之信仰,有公言之权利而已。即于事实视前此为宽容,亦为扩张彼等宗教计耳。彼等盖代自然宗教以英吉利教也。
与此同一理论之变化,亦发见于政治。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所立之英王,由代表国民之巴力门授以政权。哲学者,以说明此王与臣民之关系,发明一新学理。陆克唱以“契约”之说,其义曰:“政府者,建设于组织国民之公民等,相立一种契约也。”彼等缔此协约,以保其公同利益耳。陆克以为人类未成社会以前,即生而赋有自导其行为之德性及天然之权利,此即“人权”(39)也。人权者,个人之自由也,家主权也,财产权也。此等权利,皆建基于自然教义之上,皆神圣也。人类之创设政府,为互相守护此等权利耳!为政府者,不可不卫此天然权利。人民服从之者,唯此条件之故。政府试侵犯之,即失其存在之理由。盖彼自破此授彼以权之契约,凡属公民,人人得而反抗之也。国家权力,决非绝对之物如“神权说”之所云,乃受公民天然权利之限制者也。财产权为绝对之物,君主亦无征收租税之权。易词言之,即无权夺取公民财产之一部也。彼因公益需费,应请求于国民或国民之代表。国民代表,监视君主,禁制其行使绝对之权。君主不与国民代表相融,无能为政也。
波林布若克益广其意曰:“所有唯一之权力,皆易流于绝对。禁制利用公权压迫国民之唯一良法,乃在保持权力间之均势,使之相制而各得其平。”
由此观之,英吉利政治自由学说之兴也,其非本于共通原理,与宗教宽容之说相同。英之哲学者,并未主张全体公民皆有同一之权利,王及贵族世袭之政权,彼等之所容许、所求者,政府不越一定之限制,不犯私人之自由而已。
法兰西之哲学者 法兰西于路易十四世、十五世时代,犹保存不宽容之教会及专制君主制。宗教宽容与夫政治自由,未之有也。然自十八世纪之初,人民已渐厌旧制。学者社会,遂发生反抗教会及君主政治之精神。路易十四世之末年,巴黎及宫廷间多有当时所谓“抗俗之士”(40),虽未公然培击宗教,然以宗教为无足重轻,则所公言者也。(见拉布留耶尔(41)书中《抗俗之士》一章。)对于政府及国王之专制,政治之不平家亦同时而起。
至路易十五世之时,是等不平家虽知有英吉利之新学说,然不敢口之于公,以避迫害。是时,法兰西之文人,率假小说、故事及游记等,以种种寓言表见其思想。学说渐次发展,终至诞生崭新之结果。彼等所论定之原理,益加普遍,所要求之改革,益加深远,非彼等之先辈英吉利人想象所及。
法兰西之哲学者,分二时代:第一时代,在十八世纪之前半期,以孟德斯鸠(42)、福禄特尔(43)为代表;第二时代,在同世纪之后半期,以卢梭(44)、狄对儿(45)及“百科辞典家”为代表。
孟德斯鸠与福禄特尔,皆上流社会出身。孟氏以贵族而富,居波尔多法署(46)之首席,又为学士会会员。福氏为巴黎公证人之子,受学于瑞司特教徒(47),资产富厚,曾购买费儿内旧城(48)。是二人者,皆认许其生存之社会,颠覆之则非其所愿,所求者改革而已。英吉利人,彼等之师也。福禄特尔以与一大地主争,不得不去法兰西。居英吉利三年,习英之语言,交英之贵族,献《显理王颂》(49)于英后。又千七百三十一年于哲理诸说中(50),称道己见。彼颂美、英国之宪法,尤激赏其宗教之宽容。彼用其长久之岁月,于小说、于诗歌、于讥讽文、于史传、于哲学字汇,披沥其政治及宗教之见地与批评。
福禄特尔于政治问题,无多兴感,但得有学者为王者师之条件,虽专制君主,彼亦所赞许。彼曾云:“此时之革命,不必如路德(51)时代之所为,但求之于主治者之精神中足已。”彼所非难者,为各种违背人道之习惯,如刑讯残忍之体罚及收没财产是也;彼所专心致志者,在与不宽容之宗教相格斗耳。
福禄特尔敌视一切人为教(52),自然教(53)外悉所不取。(自然教,仅信唯一神及灵魂不灭。)彼毕生之著作,在反抗一切不宽容之形式,如迫害、排斥异端、宗教战争等是也。褫夺僧侣所有特权,亦所期望。彼之议论,日渐激烈。至于晚年,竟为基督教之仇敌。持基督教与他宗教较而冷嘲之,喻之以恶魔,诅之曰殄灭污秽。“污秽”,即谓基督教也。
彼非欲废弃一切宗教也,(彼以为宗教之目的,在使人民遵从法律。)所希望之宗教:无独断、无神秘、无信条。僧侣说教,以道德牖民为限。彼之门下,所谓福禄特尔派者,未尝热心于政谈,依然以理性及人道之名义倍击宗教。
孟德斯鸠之论敌,虽以自然教徒诬之,而其与福禄特尔相反。于宗教之事,不甚措意,所求者宽容而已。彼乃一完全政论家也。其初作《波斯文学》出版后,漫游欧罗巴各国。最所激动者,英吉利之制度,所著《万法精神》(54),赞赏英国宪法,谓为善良政治之模范。(就十八世纪之英国宪法精研之,孟德斯鸠所言失当之处不可掩也。)国家之目的,在保持自由,而其最确实之方法,在分配权力:一为君主;一为世袭贵族之议会;一为地主代表之议会。
孟德斯鸠有名之学说,乃“权力分离论”(55)也。彼谓治国之良方,莫若立法、司法、行法三权分离。孟氏实自由主义议会论之主唱者也。
福禄特尔及孟德斯鸠,均非革命党人。彼等于改革之外,无他求也。所主张改革者如下:
于宗教方面,教会应停止迫害背教及不信者之事,僧侣之富有与权力均应轻减;
于政治方面,君主与贵族共治,而不可专擅逮捕。贵族应尽纳税之义务,而放弃审判与禁制遗产(56)之权利。刑讯、残酷之体罚及秘密审判制度,一应废弃。征收租税,宜采用公平方法。
第二时代之哲学者,则不若是之温和矣。卢梭及狄对儿,皆出身平民。卢氏为几内甫(57)钟表商人之子。狄氏乃兰格耳(58)铁匠之儿。工人莫不饱受巴黎生计之困难,对于当时社会之制度,自无好感。即英吉利之制度文物,亦非彼等所满足。彼等建立夫共通原则,由彼等原则所构成之社会,则所望也。
卢梭于当时之政教,一无所许。彼谓:“人为之事反乎自然,皆恶也。人生而善爱、公正与秩序,此道德之原理也。”又曰:“致人类幸福与善良者,自然也,社会夺之而陷人类于悲境。”盖以社会不与众人以同等之利益,斯不当也。又以财产本属于全体人类之物,而私有权乃略取“公共财产”(59),亦不当也。然视此等尤不正当者,则政府也。政府之为物,不啻“婴儿命令老成,愚人指导贤哲。”是应破坏社会财产私有权及政府,一返乎自然。而后人类互相承诺,构成一新社会。此新社会盖建设于众人协约之上,即“社会契约”(60)是也。彼等设立之政府,与众人以同等之权利而行使诸种权力。于是国王之主权,易而为人民之主权。所有公民,一切平等。政府由众选立,受绝对之权力,以规定财产、教育、宗教诸制度。卢梭排斥基督教,然崇拜至高存在之神,仍彼之所容许。归依卢氏门下者,皆所谓“自然之友”,与夫“平等主义之革命党员”也。
百科辞典家 狄对儿为此世纪最有光荣之文人之一也。彼为生颇勤苦,开演讲于巴黎,又为书肆从事著作哲学之论文,渐为世所称道。曾被捕系于温生奴(61)之狱。彼发宏愿刊行一大辞书,其书总括人类之智识,署名《百科辞典》(62),一名《科学美术职业之合理字典》。编纂者,文人协会也。董理者,狄对儿也。担任数学部分者,达兰倍尔(63)也。
与闻斯业者,殆当代学士及哲学者之全体。狄对儿不独躬当检阅之任,其中哲学、历史、政治及主要之机械工艺,亦多所记述。达兰倍尔于数学外,绪言亦其所作。
此书出版,经二十年以上之岁月(自一七五一年至一七七二年)。内容都二十八册,其中十一册为图画。始终贯彻此业者,狄对儿之大力也。其首二册于千七百五十二年,为检阅官所禁止,并由警吏停止其十八月内刊行续卷,其后复得官许发行。至第七册又停止刊行,终至撤回此禁令者,则以硕瓦徐耳(64)之尽力也。
此书风行欧罗巴全土,大为传播法兰西哲学思想之助。执笔之人,意见亦未能一致。其中秀出者,殊于最终数册,辩论尤烈。若夫叶尔委休司(65)、多尔巴(66)、马布里(67)、雷纳尔(68),百科辞典家之名,即以称诸人者也。狄对儿为彼等之领袖,自然宗教及人权之说,亦非所容许。彼等之言曰:“人生寻乐耳,自利外无他图。法律也、宗教也,皆妨害人类享受幸福之羁绊耳!故欲返自然,不可不破坏此等羁绊。”
此派哲学者,对于教会国家以及社会之旧制度,如家族制度、财产私有制度,无不接击之。否认神之存在及灵魂不灭之说,无神论者、唯物论者,彼等所公认不讳也。
法兰西精神之影响 此等哲学之势力,成于法兰西哲学者,同时又为当代之文豪。彼等以明晰灵活之笔,发表其理论。于讽刺文、于小说、于记事,使不学之俗人,亦得读而解之。其书遂广行于社会,法院时指斥彼等之书,令执法官毁弃之,然其书依然公行。有时官场亦默许之,当时显人夜会招待,亦及此等哲学者,彼等各以已为中心,结合一小社会,相要而非难宗教及讨论哲学经济之事。顷假而帝王亦染此风。俄女帝加特里奴(69)与福禄特尔、卢梭、狄对儿,往复通书。佛雷对里克二世(70)招聘福禄特尔于泼达姆(71),是时市民颇爱读新闻纸,为哲学者之议论所感动。于福禄特尔及卢梭,则尤甚焉。当千七百七十八年福禄特尔之归巴黎也,众人迎之,如庆凯旋。
于十八世纪,此等哲学已灌输于欧罗巴全土。其理论虽多异点,而根本思想则相同也。世人唯习惯与宗教之是从,哲学者谓为偏见与迷信耳!现存之社会,无不有害而且可笑。又曰:“万般事物未有能维持现状者也。光明之世,来日可俟。理性之光,照耀人类。社会基础应建设于理性之上。夫十八世纪之理性,非科学及事实之观察,常识而已、论理而已。哲学者,于其所欲改革之社会,不甚措意;于现实之人间,非其所知;于农民、于劳动者,亦无所见解。彼等无宗教、无社会习惯,骋其幻想,以造成想象之人物。此人物于幸福之外无希冀,于抽象之理性外无行为。人类同性,无不合理,无不善良。欲返其本性,不可不打破诸障碍制度。政府一令,足以行之。社会改革,固应如是。”此皆彼等所放言者也。
社会之组织不良,必待改革。改革之道,贵政府之自觉。此哲学者之结论也。此哲学乃造成十八世纪之政制,执政多采用之,改革运动遂盛行于全欧。法兰西人民,躬任实行,终之以革命焉。
① Ch.Seignobos,法国文学博士,巴黎文科大学教授。②Colbert.③ Gobelin. ④ Venise.⑤Florence. ⑥ Le systime prohibitif. ⑦ Levant.指地中海迤东沿岸诸地方。⑧Douane. ⑨ Le systime Protectour. ⑩ L'acte de novigation.⑪ Le systime mercantile.⑫ Mercantilisme. ⑬ Monchretien. ⑭ Bois-guillebert. ⑮Vauban. ⑯ Quesnay. ⑰ Mirabean. ⑱ Gournay. ⑲ Physiccratie.以地土所产天然物为财源之经济学说。日本译曰“重农主义”,对“重商主义”而言也。⑳ Dupont de Nemours. (21)Mercier de la Riviere. (22)Laissez faire, laissez Passer. (23)Un impot unique. (24)Turgot. (25)Adam Smith.(26)La Ri-chesse des nations,英文原名The Wealth of Nations,即严复所译之《原富》。(27)Descartes. (28)Mele- branche. (29)Spinosa. (30)Leibnitz. (31)L'intolerance.(32)Parlement.英国议会之名。(33)Lettres sur latoler- ance. (34)Locke. (35)Shaftesbwry.(36)Bolingbroke. (37)L'atheisme.(38)Le catholicisme,别于路德改革以来新教之名。中国称曰“天主教”。(39)Les droits de Ihomme.(40)Le espritfort,蔑视教理者之称。直译则为“强狠精神”之义。(41)La Bruyere. (42)Montesquieu. (43)Voltaire. (44)Rousseau. (45)Diderot. (46)Par-lement de Bordeaux. (47)J'esnites.(48)Le chatean de Ferey. (49)Henriade. (50)Les Lettres Philosophiques. (51)Luther. (52)Les religions positives. (53)La religion naturelle. (54)Esprit des lois.即严复所译之“法意”,日本译曰“万法精理”。(55)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 (56)Mainmorte.贵族对于农奴,不许其以遗嘱传财产于他人。直译原文为“死手”二字。(57)Geneve. (58)Langres. (59)Fonds Commun. (60)le Contract so- cial. 日本译曰“民约”。(61)Vinconnes. (62)Ency clopedie. (63)Dalembert. (64)Choiseul. (65)Helvetis.(66)d'Holbach.(67)Mably. (68)Raynal. (69)Catherine. (70)Frederic Ⅱ. (71)Potsdam.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