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男女朋友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是否需要偿还?
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通常由于情感及信任因素,财务上采取混同处理。而感情不合面临分手时又会产生诸如“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这些费用如果处置不当、诉求无据,很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但同时,也有很多情景是利用恋爱关系吃大户,索要“生活费”“置装费”,甚至以“借钱”为名傍上“钱包”过上好日子。那么基于此类问题,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往来款的属性。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诠释一些场景。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乙向甲微信发送需要借款的若干理由及诉求(这个场景是不是很常见?)。之后甲通过微信方式向乙转账,之后的恋爱存续期甲由于此理由先后向乙微信转账多笔,且数额不等。终于甲不堪重负在向乙微信转款后表达了不满。后双方因此感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终止后,甲向乙微信催收借出的款项,乙以各种理由搪塞。甲多次追讨未果深感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问题或碍于情感及信任,对相互之间的借款不订立依据,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分手之前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微信支付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资金往来及事由形成借贷证据链,可证明本案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甲在转账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且在催收时被告乙也明确回复原告微信转账属于借款。故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依法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偿还甲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