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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进行清算

2022-09-27 10:28 作者:范先生以案普法  | 我要投稿



【业务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丙公司,丙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于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要求书面表决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甲公司为此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致:甲公司领导

时间:2008年6月16日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司解散。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丙公司现在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有义务与其他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将可能会因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而被债权人起诉。

因此,律师认为,丙公司大股东——乙公司向贵公司提出的要求,总体上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征求意见函表述不够严谨,因为按照《公司法》,现在丙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说明丙公司在法律上已被解散,无需再表决解散。但这不影响实质,无需细纠。如果贵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没有意见,贵公司可以按照乙公司的意见,以信函的方式对三项征询意见全部表决同意。

【手记】

现实中,或者因为人们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营业执照认识混同,或者因为清算注销公司费时费力,或者因为“不了了之” “关门大吉”的公司比较普遍,所以很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注销,但这还是存在一定的隐患。本案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大股东,主动要求甲公司配合对丙公司进行清算,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行为,因此甲公司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对乙公司的征询意见进行了书面同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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