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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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 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 (GMV) 超过20亿元:
(2) 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 (GMV) 超过150亿元以集团总部名义由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申报材料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三)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例如对分支机构产生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请提交对在深子公司产生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在线填报,经初审后通过系统打印,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 (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胶装,页数较少可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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