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驳《动物保护法》其实是《可爱动物保护法》?

我作为(不那么坚定的?)反对者提几个看法:
第一,关于“可爱”即“有价值”的界定(无论是物质价值还是情绪价值)。这个没有办法,就比如杀人罪,你可以从朴素的道德层面出发说杀死一个恶棍是正义或者不那么邪恶的(类比武侠小说),你希望轻判,但因为对于“恶棍”的界定问题,实际情况只能“酌情处理”。对于“酌情处理”更进一步的诠释,杀什么人判的轻,如何杀判的轻等等,法律不可能做进一步的规定。这和动物一样,如果希望去讨论一类动物是否“可爱”或“有价值”,就和讨论一个人是不是所谓的恶棍一样。总结:这个题目无解。
第二,关于“影响恶劣”的讨论。假设一个人虐待流浪猫被曝光到网上引起公愤可以被定义为影响恶劣,那么如果没被曝光呢?如果被曝光了但热度不够呢?这其实有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网络上的流量有一定随机性,有一些微妙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一件事情发生到被曝光再到被关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互联网是个不稳定的机制。我们经常说舆论监督,是指通过网友发声向司法界施压,是一种社会运作机制而不是一种理想化的公正。如果去给“影响恶劣”下定义,将互联网这个不稳定因素纳入到定义当中,也就会导致互联网成了触发司法机器的板机,有些本末倒置了。
第三,从最人性的角度去讲,是否应该追究虐待流浪猫狗的人的法律责任。人性有残忍的一面,同时也有恻隐的一面。普遍地,人会在打猎时获得虐杀的乐趣,也会对小猫小狗之类的可爱之物产生保护欲。人类文明从野蛮向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逐渐摒弃了各种残忍行为,但以往的战争狂人通过打猎来满足心理需求,小孩用放大镜烧蚂蚁来取乐,吃蟹的人往往看着蒸笼里殊死挣扎的螃蟹感到十分有趣。人类的残忍天性从来就没变过,只是通过不断改变发泄的方式而适应了文明。如果你是爱猫人士,那么可能你的恻隐天赋恰好点在了猫上,而你的残忍天赋也许点在了别的什么东西上,比如非洲大蜗牛水蛭蚊子什么的。那么对于那些残忍天赋恰好点在了小猫小狗甚至小猪牛羊上的人,如果他们没有伤害别人家的猫,我觉得这些人在网络上被一群人骂已经是对爱猫人士很好的交代了,无需用法律武器补刀。比如我个人喜爱的动物大致排个序:兔子>仓鼠>鸟>小猫小狗>成年猫狗>蜗牛蜘蛛>各种虫>蛇。但我觉得兔子很好吃,猫抓鸟天经地义(甚至是虐杀),养宠物蛇可以理解且应该被保护,可以往蜗牛上撒盐,但没必要撒滚烫的盐,可以搞爬虫斗兽场并录视频以此为业。
第四,从个人角度做一点补充。记得小时候看《狮子王》电影里面有句话,大概意思是你可以吃掉你的食物,但不要玩弄它,尊重它的生命。我支持大量捕杀侵略物种比如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等等,也支持将捕杀过程中发布到网上传播。但个人希望将捕杀限制在“蜗牛被杀就会死”的层面上,用剪刀剪开,用盐杀死都是可行的办法。但我不认同滚烫食盐烧蜗牛、一盒鞭炮炸水蛭这类up做视频的方式。你当然可以发泄你的残忍,因为这是你的天性不奇怪,但这就跟上厕所一样,不是应该传播视频广而告之的一个事情。这个第四点只是个人看法,没有谴责别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