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四卷 第三章 论货物进口施加 的特别限制 上
0.1
斯密所处的时代,国际贸易使用的是“实物货币”(金银),国内贸易使用的是纸币。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是“汇兑”方式。
“汇兑”,就是两个国家的商人,比如英国和法国,彼此之间的“信用”担保。
法国商人在英国出售货物,获得100万元的纸币,如前面所说,他不要英国的纸币,而需要换成金银带回到法国。
按照正常的流程,法国商人将货物运到英国,货物当然可以在英国直接出售,但只能获得纸币。然后,法国商人再拿着纸币,到英国银行兑换成金银。最后,法国商人还要把金银运送回法国。整个交易过程到这时候才真正结束。
“汇兑”,则是法国商人获得英国纸币,并且来到英国银行要求兑换时,由银行开具一张“汇票”,类似于一张收据。法国商人只要带着汇票回到法国,再从提供相同服务的法国银行提取金银就可以了。他既不需要从英国银行从把金银兑换出来,也不需要再把金银从英国运送到法国。显然,“汇兑”既方便又降低了很多的风险。
0.2
“贴水”,就是法国商人在避免了自身的麻烦后,为此支付的报酬。法国商人把100万元的金银运送回法国,即使一路顺利,路费总是要支付的,比如说,花费了5万元,所以法国商人最终带回法国的金银也只剩95万元。
“贴水”就是在实际运费的基础上,比实际运费更少的费用,比如3万元。这样法国商人拿着汇票,在法国银行可以兑换到97万元。显然,这对于法国商人是一件有利的事。
对于银行来说,它也不需要真正地把金银运送到法国。银行在法国也有业务,英国商人在法国卖出货物得到纸币,也需要在兑换成金银后从法国运到英国。假定这正好也是100万元,那么英国商人与法国商人的这两项业务就相互冲抵了。
不过,总不可能每一次都正好冲抵,所以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中一方会出现“债务”,这时候就需要从一个国家,比如法国,向英国运送金银,以此偿付债务。
可是,在战争状态下,显然不可能再相互运送货物或者金银,除非“走私”。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两种途径。一,“和谈”。二,“征服”。而“征服”显然意味着“更多的战争”。
0.3
如果我生产的产品,可以直接与我的邻居交换,显然我没有必要把产品交给经销商。
当我生产的产品更多,多到我的邻居不能提供相等的交换产品,我就需要到更远的地方寻找机会,比如“集市”。
如果经销商向我收购产品的价格,等于甚至高于我到集市出售,显然我也不会拒绝。
如果把以上简陋的假设看作基础,将会发生什么呢?
①我出售产品的价格更高,但我得到的是“货币”。如果我想用货币购买我所需的产品,两个选择。一,我仍然要到集市上去。二,我直接从经销商手中购买。
②集市上之前与我交换的人,他当然需要我的产品。那么,他只能等到经销商把我的产品带回到集市上,再与经销商交换。可是,经销商是用更高的价格从我手中购买产品,当然也不可能再按照原来较低的交换出售。所以,集市上的人,或者不再买了,或者必须接受更高的价格。另一方面,经销商却还需要向集市上的人购买产品再卖给我。那么集市上的人,唯一的选择就是也把产品高价出售,价格正好等于经销商出售的产品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产品交换仍然没变,变化的只是产品的“名义价格”。
③经销商得到了什么呢?除了名义上的更高的价格,经销商什么也没得到,反而还要自己来回地奔波。
因此,这种假设最终当然是不成立的。
0.4
但这不妨碍我们继续假设下一步。
由于经销商的介入,产品的名义价格上涨了。对于我或者集市上的人来说,出售产品后,不管实际状况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事实,那就是我们手中的货币“变多”了。
我不知道经销商为什么要提高价格收购我的产品,但我一定知道,如果我能够生产更多产品,那么我能够获得的货币也必然更多。
既然经销商以更高的价格收购我的产品,我也就不需要在意,产品最终会怎么样,是经销商自己消耗掉,还是经销商再卖给其他人。
对于其他那些像我一样,生产产品是为了交换其他产品的人,也同样会愿意与经销商打交道。
最终,生产者彼此之间,就多出了经销商作为“中介”。生产者只能向经销商出售产品,获得的也只能是或多或少的货币。可是,货币并非像我一样的生产者的最终需要。我们还要再用货币购买产品。向谁购买呢?经销商。
0.5
经过这样的曲折交换后,掌握了人们所需求产品的最真实状况的人,就不是生产者自身,而是经销商。
对于生产者来说,只要经销商愿意收购,他就可以埋头生产,不问其他。
而对经销商来说,他根据人们的需要,调配产品的各个去处。他一面要保持生产出来的产品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一面又要不断地扩大需求的市场。因为出售的产品越多,带给经销商的利润也就越多。
要做到这种程度,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把一切产品都转化为商品,并且必须把一切商品都交由经销商调控。换句话说,必须以“需求”控制“生产”,因为有需求时,经销商才可以把产品卖出去。
这就形成了现代经济学中的两大要素,“自由”与“需求”。
1
第一节 从重商主义的原则看这些限制的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那些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国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都加以特别限制。
例如,西利西亚的细麻布,只要缴纳了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国内消费;但对法国的细葛布及细麻布则禁止进口,只能在伦敦港存入客栈以待出口。
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也比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葡萄酒重。依照1692年所谓的进口法,一切法国商品,都需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
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令或同一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重税。
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的税,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征收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桶征收新税二十五镑,对法国的醋每桶征收新税十五镑。
法国货物从未免税,上面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那就一共有五种补助税。
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英法七年战争,1756-1763),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需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对大部分货物来说,这样重的税无异于禁止进口。
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税具体重到什么地步。
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的一切公平贸易,现在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
2
我在前章所考察的那些原则,起源于私人利益和垄断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项原则,则起源于民族偏见和敌对精神。
因此,可以预料,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这种贸易而更加不利于英国。
如果法国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更加价廉物美,法国的麻布则比德国的麻布更加价廉物美,那么英国向法国购买所需的葡萄酒和麻布,当然比向葡萄牙和德国购买更加有利。
从法国每年进口的货物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比葡萄牙、德意志的便宜,故全部的进口花费却会减少。即使进口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以再向其他国家出口。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进口货物原始成本价值相等的收益。
人们常说的东印度贸易,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然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将其中一部分货物再出口,所带回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成本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将法国货物贩运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由荷兰及西兰岛秘密输入的。
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缴纳与欧洲其他各国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退税,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对荷兰来说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也是最后,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或者说哪国的出口价值最大。关于这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民族偏见和敌对情绪。
在这种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账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评价的,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3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若巴黎汇票需在伦敦贴水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
因此,伦敦必需以一定的货币送往巴黎补足差额。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需支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贴水,汇兑人亦需支付贴水。
据说,这两个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
由甲方从乙方的进口数额若不大于向乙方的出口数额时,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进口的价值大于向乙方出口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
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出口与进口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普通进出口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亦对它有利。
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普通交易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交易情况的支配。
譬如,英国常以荷兰的汇票购买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那么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这两国间普通交易情况的支配,而却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普通交易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英国每年向荷兰的出口,远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进口,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需输出货币到荷兰。
4
此外,按照一贯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亦不能充分表示,汇兑的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么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亦对它有利。
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它包含若干纯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
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贴水了,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了贴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用货币的价值。
各国通用货币由于磨损和削剪,或多或少会低于造币标准。一国通用货币与他国通用货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却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来定。
在威廉时代银币改铸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国当时通用货币的价值,据朗兹先生调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
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虽是那么大不利于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纯银。被认为付了贴水的人,实际上却得了贴水。
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5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则由私人支付,而且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若干收入。
在英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厂,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内合同样的标准银一磅。
在法国,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额收入。
在英国,因铸币不收费,故通用货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价值,就像工价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
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若干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若干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
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的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
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额外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么两国间的汇兑,实际上就是平价汇兑,债务与债权自可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有利于法国。
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额外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么两国间的汇兑,实际上是有利于英国的,虽然按计算仍是对法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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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也是最后,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格恩等地,则以当地通用货币兑付。
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货币一千盾有更大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大约是百分之五。
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却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
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却仍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
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伦敦的汇兑,按照计算,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断言,实际汇兑就是对伦敦不利。
从金币改铸以来,即使是与这些地方通汇,实际汇兑也是对伦敦有利的。对里斯本,对安特卫普,对莱格恩,我相信除了对法国,伦敦对欧洲大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计算,其汇兑大都对伦敦有利;真实汇兑也很可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