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资质许可证,各级设计人员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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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级设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的各级设计人员是;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技术负责人。
1.3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并在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评定。
2.1 各级设计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本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2.2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人员及审核人员需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压力管道设计
审批人员资格;各级设计人员不得在其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兼职。
2.3 各级设计人员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任命。
2.4 各级设计人员应每年任命一次,个别调整则应及时任命。
3.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 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初级(含初级)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3.2 校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能够运用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 使用。
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
3.3 审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具有 3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3.4压力管道设计审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本专业工作,而且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