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民科东路8号江樾湾工地墙体坍塌事故查明
今日(6月10日),本报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中山石岐民科东路8号江樾湾建筑工地2·13墙体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2月13日,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东路8号江樾湾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中山市邦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坚。施工单位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波。监理单位为中山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香。
经查明,2023年2月13日早上6点50分许,项目施工安全员吴某在工地现场给包括朱某强在内的12名施工工人进行安全交底,7点左右工人开始进入现场施工。钢筋班组5人(朱某强、朱德某、邓某民、朱某某、杨某松)到3号楼集水井进行钢筋绑扎,其中朱某强、朱德某2人下井负责拆除集水井内支撑砖胎模的钢管,7点5分左右,朱某强在拆除两根支撑钢管后,东侧两条工程桩之间的砖胎模发生倒塌,导致朱某强被埋,附近的现场人员立刻下井施救并拨打了110及120,后朱某强经消防人员救援出井,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朱某强已无生命体征。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工人朱某强等人进行集水井钢筋绑扎施工,井内钢管内支撑阻碍成型钢筋下料、无法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未告知工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证砖胎膜稳定,朱某强拆除钢管支撑导致砖胎膜受力失衡,外侧土压力挤压砖胎模导致坍塌,朱某强被倒下的砖胎膜墙压倒身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1.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砖胎膜施工方案不全面,对砖胎膜墙体整体受力情况分析研判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砖胎膜墙体不能整体受力等安全隐患;班前教育缺乏针对性,项目当天班前教育内容为通用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未能就井内绑扎钢筋需先拆除临时钢管内支撑,导致砖胎膜墙体可能存在倒塌风险进行判定以及及时告知工人;
2.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吴某成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砖胎膜墙体不能整体受力的安全隐患;
3.中山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在现场施工作业时未到场监督;
4.中山市邦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认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石岐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吴某成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石岐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吴某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中山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中山市邦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石岐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赵利明)
版权声明:本文系《中国基建报》原创报道,未经本报授权允许,严禁转载、抄袭、摘编,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