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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工人从高出坠落,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19 13:06 作者:安全生产事故警示  | 我要投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未进行安全防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比例相适应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已被修订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案例分析

(一)(2021)鲁03民终1298号 刘波、黄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海力化工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此,应以各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作为判令本案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杰、黄宝凯借用被上诉人明亮拆除公司资质承揽了涉案工程,上诉人刘波系受被上诉人黄杰、黄宝凯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因此,上诉人刘波与被上诉人黄杰、黄宝凯之间系劳务关系,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上诉人黄杰、黄宝凯及明亮拆除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上诉人自己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明确记载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上诉人刘波在未办理作业票、不具备动火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西聚合装置查看,当上诉人刘波踏入距地面7.5米的二层平台,腐蚀严重的平台不能负担刘波体重,致使其跌落到一层地面,因上诉人刘波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具,造成腿部及脑部受伤。由此可见,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刘波自身存有过错,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刘波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 (2014)曲商初字第559号 山东某某集团与张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将自己承揽的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虽然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工程承揽施工协议书》、《工程安全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但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不具备合法性。被告又雇用了无从业资格的工人胡某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三、总结

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方,在实际业务操作时,都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取得资质或者分包、转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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