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的军队:明代私军与家丁


明代原有军事制度的确立与瓦解
卫所制以及相关制度的确立和运行
元末明初之际,明王朝统治阶级就已经开始对新政权进行制度上的摸索。早在至正二十四年(1346年)朱元璋称吴王后,洪武皇帝就开始着手筹备军队制度改革,而在改造和统一所属各武装力量时,朱元璋一方面借鉴了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另一方面又从元末军队实际出发,决定在各地区设置卫所,以期编组军队。而后,朱元璋相继在各地明军内设置了亲军指挥使司、宿卫军、元帅、千户、上千户、都指挥使、指挥同知和指挥金事等机构和官职,以此来重新组建一套军队组织结构,这便是明代卫所建制的雏形。当年四月,鉴于当时“招徕降附凡将校至者皆仍旧官而名称不同。”的问题,朱元璋又“立部伍法”,规定“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法令明确规定了各级指挥、千、百户、总小旗所辖军数,这基本上成为有明一代卫所的基本建制。明立国后,卫所制度又被被进一步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军政制度。洪武六年(1337年),明廷再次修改军政条律,以“每卫五千”为标准,对中央及地方军队进行整编,由此明王朝建立起这一套严密的军事制度。洪武十七年,明廷在全国的各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自此开始,卫所便成为了明代统军机构的基本单位,卫所制也成为明代最重要最基本的军事制度。

在确立卫所制度之后,为了实现明太祖朱元璋“今海内宁谧、边境无虞,若使兵但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合一,国用以舒。”的愿望,明王朝开创性地将其与其他制度如军户世袭制度、屯田制度、潜运制度、班军制度、征戍制度、募兵制度和驿站制度等高度绑定,在军事、经济等方面为卫所制提供保障,与之相辅而行,这些共同组成了明代的完整军制。
明初军制的特质
有明一代,随着卫所制的运行,其逐渐和其他制度相结合,一同与明朝的社会高度绑定。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廷在原先户帖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黄册制度。以户为单位,各地详细登载当地全体人口的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情况,并按不同人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将民众户籍分为民、军、匠三大类,而其中军户同卫所高度绑定。卫所军户以旗军家庭为服役单位,一户出一口作为服役主力,军户家中其余男性为军余,属于正军的预备人员,有时也会参与军事行动。而一旦该户在服役中的正军空缺(或亡故或年老或逃亡等)之后,则由余丁替役。如果卫所旗军因故而没有人丁替补入役,则需要到其所对应的州县军户去清勾成丁应役。为保证军户补役的顺利进行,明政府对旗军户籍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明代不同的军户有不相同的军黄册,一类是由都司卫所系统编写的卫所军户的户籍文册;另一类是由府州县来编写的册籍。二者各有职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明初之际,天下刚刚安定,各地军务大大减少,但在明太祖的设计中,卫所是明王朝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这使得各地所设置的大量卫所给明王朝的财政带来相当大的负担,故此各地驻守卫所兵只能按照各地防守任务的轻重缓急来确定自己屯田或戍守之职。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明史·食货》载:“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这在根本上说明,明代的军队与土地牢牢地绑定在一起,土地制度的运转,关系到军制的方方面面。

明初军事制度的转变按明太祖的设想,卫所同各方绑定,即解决了军需粮草短缺的问题,又可以将军户们世代束缚在各处军屯的土地上。同时,卫所兵丁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五府分领天下卫所,不相统属,互为牵制另有兵部析分其权”“以兵部掌兵权而统军旅、专征伐则归之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然而这种分权治军统兵的军事制度很快就无法适应洪武之后的时局变化。
洪武后期,卫所制就已经出现了衰退的迹象。卫所制度的本意,在于兵农合一,解决明初生产力不足的问题,以军队作为生产单位,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给自足,为国家节省支出,又大为有效地让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加强,稳定社会秩序。然而,一成不变的制度终究会成为社会的阻碍力量。随着明朝对土地兼并的约束力下降,卫所制的隐患逐渐暴露。
首先便是卫所屯田体系下的自给能力下滑,洪武二十四年,明廷尚能“河淮以南以四百万供京师,河淮以北以八百万供边境,一岁之入足供一岁之用,边境固,未尝求助于京师,京师亦不烦搜括于天下。”

可宣德年间的明军就逐渐出现需要政府调拨粮饷的情况。正统年间问题愈发严峻,正统六年,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已是徒存虚名耳”,“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九年,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边军也纷纷上书,奏称当地“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两年后的正统十一年,云南官员也奏明当地 “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而且由于军屯以军队为组织形式,用军事律令分耕土地,却用军事律令强征屯田,这使得屯军受压迫与剥削的程度比一般农户更为苛酷,军户甚至出现丰年颗粒无收的奇景。一般农户一般有地才有租,有丁才有役,但屯军却要输无地之租,出双重摇役。过度的剥削和打压导致军户深受其害,大量的精壮劳动力宁可做佃农奴婢也要逃离卫所。
不仅仅是屯田收益下降,随着卫所制的崩溃,军户这一基层制度也深受其害。明代军户实行世军制,兵丁均为世袭,一户为军则世代为军,“军有户籍必仕致兵部,尚书始得除”,这在制度上堵死了军户的发展空间,使得明代军户只能依靠原有的屯田来维持生计,这是他们的生命线。黄宗羲后来曾言:军士在其老弱之时,怎么能够承担起防戍征伐的重任?怎么能够完成繁重的屯垦任务?“制之不善,则军民之太分也。凡人臂力,不过二十年,以七十为率,则四十年居其老弱也。军既不得复还为民,则一军之在伍,其为老弱者亦复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为不销耗乎 !” 明廷对卫所军的种种压制和死板规定,造成了军士的实际上社会地位低于普通民户的现象,这进一步使得大量军户私自逃离军籍,离开卫所,成为流民。这些社会情况迫使明廷开始推行军制改革,以营伍制重新整编军队,重新整理一部分卫所;再采用募兵制,以缓解明中叶后的军事危机。
营伍制是在卫所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渊源颇深。营伍制是一种战时征戍制度,以“营”为基本单位,按营的编制方式重组军队,和卫所相比其更侧重征战戍守。营伍制在洪武后期出现萌芽,永乐时被普遍应用于京军大营和九边等军事要地。永乐北征之际,明军已明确了营伍制下的将官职责,能熟练运用新的作战编制。“营伍武官皆因事而命,无定制”,以营伍制为基础,明廷在军中设立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一系列将官,其或镇守一方、或镇守一路一城一堡,使各军各有职掌。而且由于营伍制最初是战时临时组建的编制,所以它并不是完全由卫所军户兵构成,其对与士兵的户籍身份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营伍制下的明军士兵既可以是卫所旗军、军余等军户,也可以是从民间招募而来的民兵、土兵和农民等。可以说,以营伍制重组后的明军涵盖了明朝一切可以动员的武装力量。因而明中期以后北边重镇及防御任务比较吃紧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普遍采用了这一方法。
而在营伍制部分取代卫所制的情况下,卫所制的瓦解加剧,军屯土地被侵占,军屯的收入流入私家,军粮转由国家赋税支出,军户士卒的大批逃亡也使军屯收入锐减,这些迫使明朝重新开始招募士兵,以缓和士兵不足的危机。按规定,募兵之权归属中央,地方不得擅行募兵。新募之兵由负责募兵的官员指挥,这已经在事实上给予了将官指挥权,可以随时指挥调遣自己召募组成的军队,卫所制所极力避免的将兵合一又重新出现。但募兵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明王朝的危机:募兵制实施时,部分屯田仍然存在,可全国屯田收入已不能和明初相比。正统十四年土木堡之变后,由于京营精锐“没几尽”,景泰帝就下诏“敕各边守将,令招募壮士”,开始大规模令各处招募民壮。此后明军开支只上不下,明政府发给边镇守军的军饷称为年例,随着募兵制的大规模推广,年例的数额不断增多。正统六年,明军军费大致只需一万两,至弘治正德年间,各边年例银约四十三万两。明朝后期,边事日多,开销日增,到嘉靖十八年后,“边臣日请增兵,本兵日请给饷,自五十九万而增至二百八十余万。”结果造成饷越少而兵越多,兵越增而饷越溃的局面。随着明代中叶社会危机的加剧,明朝所采用的多项制度以及相关补救措施均出现了程度不一的隐患,并最终使得明代军事制度走向衰败和瓦解。
私军和家丁现象的出现与逐步发展
私军家丁的出现

明中叶以后,卫所制逐渐废驰,史载“卫所官军既不能杀贼,又不足以自守”,朝廷不得已改行召募,各地兵力由各级将帅私人召募,训练和统属。随着卫所制的瓦解及募兵制的发展并行,原先的国家军队日益腐败,原仅隶属于私人的将帅家丁迅速崛起,逐渐成为明代中后期北部边防武装力量的中坚。
家丁,作为中国古代常见的仆役而见于世,然则明代家丁有别与其他时期,最初专指武将蓄养的私兵,后来扩大为军队中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将帅家丁,在此前历代均有出现。明末清初思想家、学者顾炎武认为豢养家丁的历史由来已久“其始则出于战国之廟养死士,汉李陵之荆楚剑客亦其类也,盛于唐藩镇之牙兵,谓之外宅,至结为义子。”起初,豢养家丁只是将帅的私人行为,卫所兵以及所招募的士卒还依然是明军的主力。
但伴随着军队内部的腐化,卫所的土地被当地豪族或将帅本人侵吞。在闲时,将官往往会调集驻地附近的卫所军士,逼迫军户们在自己的田产上劳作耕种,将国家的军队变成将官自己的佃农和私产。当遇到战事时,将官就重新武装军户,施加恩惠,用朝廷的军饷来树立自己的“恩典”,从而形成一个个地方上的小型军事集团。“各边卫所操守军士多以余丁与官豪之家为家人,一得更易姓名,即称官舍,以此人多仿效,军因消乏,请令各处军政官清查,不分年之久远,俱赎取归宗,听继军役,仍戒所属无踵此弊”。军士往往演变成武官的“世奴”,而不断依靠侵吞良田、吃空饷等手段的明军将帅的私欲永不会满足,不断扩大的军队贪腐又会制造更多的无地军户,产生更大的兵员亏空,是明朝不得不不断加大募兵力度,朝廷开支连年增加,而拥有募兵之权的将领又会私占更多的土地军饷,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这种恶性循环也令明王朝的财政压力愈发增大,并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而在将领私宅中这些集农业生产与战时作战于一体的佃农,被后世学者视为明代私军家丁的雏形。
但直至天顺年间,将领豢养家丁还多是个人的行为,尚未形成风气。“近年以来,镇守总兵等官一蒙差遣,辄便拟奏添差在京军官及自带家人,动计一二十名,支给行粮,在营安坐,遇有征战,反夺军士功级冒报升赏”。边将上奏也表明,此时明军内的武装家丁规模较小,将领所侵吞的财货土地也难以招募数量更庞大的武装群体。直到正德年间,随着内地各省因土地兼并所导致的流民数量愈发增加,盗贼蜂起,明廷不得已扩大招募规模,调集军队平定内乱,各边将官携家丁出征才成为一种常态。
明代私军的形成以及家丁的正规化
随着时间进入明嘉靖年间,卫所制的破坏进一步加深,募兵制盛行一时,明廷对将领私募乡勇,吸纳破产军户组建私人武装一事上态度越发暧昧,此时家丁在军事上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地显示出来。嘉靖一朝,各地官员督抚有关家丁的记载日益增多。自嘉靖中期尤其是庚戌之变后,家丁甚至取代国家军队,成了明朝边境各级将领作战所依靠的主要力量。时人称为“将帅树奇勋多藉家蓄之兵”。嘉靖年间,豢养家丁正式成为明军内的公开秘密,一时私豢之风盛起,军队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大为减弱,明军也逐渐向着私军的方向发展。
而若要深究嘉靖时期家丁的兴盛原因,其主要体现在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正如前文所讲,明中叶后,募兵制逐渐在明代军制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募兵制的全面发展,明确朝廷的支持并认可各地募兵,武将招募家丁自此名正言顺,所招募的规模也不仅仅限于卫所的军士,嘉靖时期,家丁的来源日趋多元化,边境的明将既可招纳破产的普通民户,又可招抚所谓“降夷”,而且后者多长于骑射、精于边事、熟悉虏情、作战勇敢而常常被收为“家人”(即家丁)家丁的数量得以实现膨胀。
其二,嘉靖时期边患增加,家丁逐步成为各级将领克敌制胜的主要依靠力量。由于传统的卫所兵不堪大用,又常年断饷,明军将领真正同蒙古、女真人作战时只能依靠自己所培养的个人武装。各地明军的强弱基本上与将帅所豢养的家丁数量密不可分。比如在这一时期,宣府总兵马芳与大同总兵梁震两人战功卓著,威震边陲,“为一时边帅之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此二人“惟是肯养敢死之士而已”。因此明军内部“养士之风”盛行,将帅为获取功名利禄,更加乐意扩展自己名下的家丁。
其三,明王朝官员本身的助力。嘉靖中后期,“北虏”为患,俺答汗等蒙古大小贵族常兴兵南下。庚戌之变后,明朝的边防压力空前增大。为填补边备,不少官员放宽对武将的限制,对武将违例私募一事也不再追究。如时任礼科给事中的钱薇上《论急遣抚臣安边靖虏疏》奏请“复将臣自耕之旧”。嘉靖帝从其言,下诏恢复明朝边将们的养廉田,对其所耕之田免税。这使得明王朝在事实上承认了明军各级将官兼并军屯和民田的合法性,也导致军屯的存在性被曼城亲口否决,从此卫所兵更是糜烂不可收拾,将官加大了兼并的力度,从而得以“多蓄以养死士”。
其四,为鼓励各级将帅杀敌,明廷出台政策,承认了家丁这一群体的合法性,还破天荒地将其纳入粮饷体系,由政府出钱支付将领对自己家丁的开销。初时,家丁的开支完全由将官自己负责,而且并未得到朝廷的合法承认,家丁的生计基本上依赖于主将,虽有政府为家丁支付粮饷的旧例,但未成定制。例如,嘉靖十八年大同总兵梁震去世,其“家丁无所归,守臣以闻,令入伍,与衣粮,边将颇得其力”。然而在庚戌之变后边患剧增的背景下,明廷彻底转变了对私军和家丁的态度 “所招选家丁行粮月石有半”就是这一时期的真实写照。正是因为明王朝彻底放下了对将领私军的限制,明军才实现了家丁正规化与制度化的构建。

家丁的进一步发展
明万历以后,明朝边备废驰,军不堪战,并且由于边将历来克剥军饷,私役额军,致使边弊丛生,而经过百余年的腐蚀与瓦解,卫所制已经可称名存实亡。嘉靖年间社会矛盾的激化,迫使明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帝国末期的统治危机,隆、万之际的政治改革确实收到一些成效,具体到边防上,则多显于蓟辽地区隆庆与万历初年,明朝蓟州辽东两镇重新整编,其中蓟州由戚继光出镇,戚继光以自己所练的“戚家军”为样本编练新军,重新招募乡勇,并大量任用旧部。蓟州守备因此重新焕发生机,令蓟门军容一跃为诸边之冠,“敌无由入,尽转之辽”。而辽东镇则倚重于李成梁所部,万历初年,辽东总兵李成梁凭借其“雄冠诸路”的数千家丁,多次击溃朵颜三卫、女真诸部的骚扰入犯,还能罕见地屡次出边袭击其大本营,十数年间大小百十战,“先后奏大捷者十”,一时李成梁与戚继光被誉为“双壁”。然而,深究二人的治军思路,其成功缘由无不依靠私军与家丁两方,这也直接挑明,随着旧式卫所的消亡,凭将领个人所招募的武装力量成为了明代后期军事建置中的最重要部分。
家丁的壮大
万历一朝,家丁的私军的数量之盛远超前代,最初,家丁作为武官侵占卫所的产物,其来源较为单一,但随着自嘉靖以来就不断加深的边防危机,其构成就越发多样,上文中所提到的“降夷”就是这一时期家丁中最重要的部分“今边兵敢战有功者率被虏来归之人,不即习战阵称家丁者,以其识虏情伪,又经历险苦、不畏锋镝也。”此外,明代家丁的产生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有两种。一是将领直接从现有的营军中抽选精锐组成家丁。各地将领也喜从兵壮中挑选精锐者纳入家丁,甚至直接将明军低级别军官调入私军中训练,“抽取各营精锐以为家丁”,堂而皇之地与国家争利。这使得各地战功卓著者无不豢养家丁,每次作战动辄数千家丁,直接导致家丁数量迅猛扩张,明军开始走向了军阀化的不归路。
在数量上增长的同时,家丁范围也逐渐扩大,万历年间不仅九边诸镇以及京营广置家丁,原无家丁之例的保定镇以及紫荆、马水等关守将也多次添设家丁,到万历末已经发展到数百名以上;将帅蓄家丁者也由镇守名将扩大到中下级将领,特别在辽东地区“各城堡副总参游守备备御提调各有随任家丁,多者百余,少者五六十名,或三四十名”,甚至边境诸堡亦多配置有家丁十到五十名。万历年间的“三大征”亦征调诸将家丁赴援:仅抗倭援朝的碧蹄馆一役,李成梁之子李如松所率家丁就达二千人;西南平播一战,动员起来的各地将官也均携家丁作战,“诏蓟辽总兵戴延春,游击叶卯荣,山西参将卢应亮,陕西都司丁南智,原任代州参将余德荣,固原参将陈松等各率亲丁赴川贵总督调用。”至万历末年萨尔浒战役前后,明军边将几乎逢战必奏请求调家丁,而廷臣每议增兵亦言调家丁。家丁的飞速壮大,让各明军迅速完成了家丁的制度化,家丁也彻底深深同明军本身绑定。
家丁制度特点
家丁大致上可分为“在营家丁”和“随任家丁”两类,最初,家丁不仅由将官自身供饷,而且并未得到朝廷的合法承认,自然是要完全仰赖将官生存的,“随任”可以说是家丁的基本特点。后来朝廷索性设置了“随任家丁”这一名目,为他们直接提供粮饷。分领随任家丁的军官,由主将自行委用或推荐至兵部任命。万历三十六年,蓟州总兵杜松调任辽东总兵,有随任家丁八百一十三名,先前在蓟镇食粮。“原委千总一员、把总二员管领”,对于这三位统领家丁的军官,杜松可以自行委用。除此之外,将官的“随任家丁”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其一是如果将官解任谢事,家丁也随之脱离队伍,此时家丁的生计就完全仰赖于将官。主将任职,家丁即在伍食粮,主将卸任或战死,家丁则脱伍,要么仰赖将官蓄养,要么就失去衣食,这种依附关系并没有随着国家给这些在伍的家丁供饷而被弱化。其二,随任家丁可以在将官的家族内继承。这使得家丁往往独立于明军的战斗体系,唯主君之令是从。而且“随任家丁”的家族继承性更是说明家丁就像是将官的私有财产一样,主将永远享有对他们的所有权,因而家丁对主将永远有着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各军将领也乐于培养自己的势力。
此外,家丁有别于普通明军的最大特点便是其待遇优厚。即“今西北将帅所蓄家丁,其廪饩、衣械过额兵十倍,每当大敌,用以陷阵,其善战者多以首功自奋,间至登坛,亦有以降虏效顺者,尤称骁健。”嘉靖中后期,辽东一地的家丁月食双粮5钱,已经达到了普通军士的2倍。而在万历中叶以后,招募家丁渐有定规,其待遇也有明确说明,所谓“招募家丁之法,丰其粮精而不隶于军籍,鞍马甲仗等项俱官为制备。”辽东镇城募家丁之例为“每名给安家银五两,即器械在内,月食粮银一两一钱五分,马料银四钱五分,其粮银如蓟门之双粮家丁而马有料无草”。作为明军中的主要战力,家丁往往还会享有来自将领和朝廷的两方军饷,万历二年,京营内的家丁士兵便已“月支双粮”。万历十九年,阅视山西科臣张贞观与督抚萧大亨等题请总兵以下各级将领的家丁“俱加双粮,其粮即于本营逃故老弱项内汰补”,除原本应得的月粮外,朝廷时常还会给家丁额外的赏赐。嘉靖四十五年,“命岁给京营各家丁冬衣、布花银,着为例。”万历六年,又“加辽东镇家丁赏赐布花银一千一百九十两七钱……自万历六年九月为始,俱增入主兵额饷数内”。除上述情况外,家丁的社会地位也要高于普通明军,虽然客观上家丁不过只是将领们豢养的家奴,但实际上不少家丁与将领的关系“近同家人”,许多战功卓著的高级家丁更是成为将领们的心腹,深度参与军事决策。而且在许多边镇甚至出现了营军被家丁驱使奴役的现象。隆庆二年(1568),大同巡抚刘佑上奏说“边军强壮之马,家丁每遇征调,得随意选乘,致多例损。今后凡补战马,谓先家丁而后及军士,又计家丁每马五匹,许拨一老弱步军代之牧养,庶得两便。”在利益的驱使下,家丁的作战积极性更高,展现出远高于卫所兵的能力。

除了以上粮饷、赏赐和装备的优待以外,家丁还有其他的生活途径。嘉靖四十年,蓟辽总督杨选曾说“宣、大、陕西将领所畜家丁,平居则出边赶马,以图印卖,有警则按伏斩获,以图升赏,故壮士乐为之。”隆庆六年,巡按御史刘良弼也说宣府和大同两镇“家丁素以捣巢、赶马为资”。家丁久居边境,往往会参与贸易走私,从中获利。
家丁本身的战斗力也很出众,远超卫所制下的军户,这点也是边军将领多养私军的主要原因。万历时家丁“两军相接全恃将勇,将勇则兵亦作气随之。然将亦非恃一人之勇也。必有左右心膂之骁悍者,协心并力,始气壮而敢进。将既进则兵亦鼓勇争先,此将帅所以贵有家丁亲兵也。”将帅既“以其身之死生存亡更相依靠”,必择其“膂力骁健,弓马闲熟”者方得入选;又必“结以恩义,饱以嗜欲”,以求“一旦虏至,出死力以报之”、而家丁“以死护其主”,也正是因为“以其身之父母妻子全生仰望,故肯出死力而不他顾也?”遇有重大战事,朝廷征调将领时,必责其随带家丁。由此可见家丁队伍对于明王朝的重要性。万历中期,家丁制度达到全盛,成为朝廷不得不倚重的军事力量。
家丁制度的由盛转衰
家丁制度是在明代卫所制废弛的社会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对于明代的政治、军事、特别是明末辽东的边防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伴随着明末经济危机的加剧,家丁制度本身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随着家丁身份,地位及待遇的变化,其素质和士气也在不断下降,家丁的主要特征渐渐不复存在,家丁制度也很快由盛而衰了。并且它最终还使社会矛盾加深,从而间接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前文中多次提及,家丁制度的发展伴随着卫所屯田的深度崩溃,兼并之风盛行,家丁的数量越多,侧面越能体现出明朝土地与财政的混乱,失去土地的各阶层民众增加。各地民变此起彼伏,社会动乱加剧,然而国家每年还要再从紧张的国库中分出家丁的粮饷,并最终入不敷出。可以这么说,家丁制度在明末反而激化了原本尖锐的社会矛盾,并间接导致了危机的总爆发。
其次,家丁的膨胀使各地方军头林立,令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削弱。按明制来讲,总兵受制于各地巡抚、总督等文官,但在实际上,武将手中兵权极大,在地方上尾大不掉,往往随意摆布督抚大臣,为所欲为。天启以后,朝廷试图加强兵权,避免被军头架空,一度参收回了总兵自委家丁军官的任用权。然而面临着愈演愈烈的农民起义和后金大军,崇祯年间的中央政府不得已再次将权力下放,各地督抚集募兵、统兵之权为一身,辽东的关宁集团以及关内左良玉等大小军头因此得以完成了军阀化,深深影响了明末清初的历史进程。

而且,由于家丁在军队里的特殊身份,他们不仅享有丰厚的粮饷,且可以任意役使额军,因而导致军队内部的离心离德。隆庆年间,主持蓟州防务的戚继光曾言“家丁之召,本为军士气弱,散守地方,倏然零贼入犯,一时军士呼集不前,而将官当锋,必得亲养恩深之人相救相护。今诸将每人统兵一枝,二三千不等,将此二三千众教练精强,又召家丁二三百厚养,以充先锋。今却顾此遗彼,爱小失大,就以军士之马供家丁骑乘,以军士之身供家丁役使,以军士之粮作家丁养赡,是得二三百人之心,尽失部下二三千军之心,以有用之军置之不用之地,是费朝廷二三千军士之粮饷,而仅得二三百家丁之力。”万历十九年,侯先春阅视辽东更极言家丁役军之弊:“将官家丁择军士稍自给者,夺其马骑,名曰兑马,既夺其马,又役其人,既役其人,复利其财,或招携酒食,或修整鞍辔,或出兵盘缠,或平时借贷,或验料查膘,诸凡费用,皆此军给之,走死马匹,本军买补,合户胥累,凌虐万端……”,其结果则是“家丁盛而军心离”。家丁队伍的扩大,反而激起了原有明军的逆反心理,使得战力白白流失,明军内部的分裂也被加强。是故,明朝中期以后,大多数边将长期依赖家丁作战,放任士卒不练,自身也只是在“偷窃零骑”中苟且度日,针对蒙古诸部的小型骚扰尚能应付,直到后金八旗军的崛起,明军此时已是积重难返,致使明军在面对后金的进攻频频失利,家丁这一军队体制无疑负有重大责任。。
除此之外,在万历后期,因为家丁开销均由政府支出,就连家丁队伍里都出现了不少虚报人数冒领粮饷的情况。即所谓“自万历二十八年之后,总兵将官皆以夷丁充为家丁,又有以家丁冒作夷丁者。名虽为战,实则占役而媒厚利耳。内娼优、看庄家仆及游食山人、家人等皆得冒名粮石,而本管将官司队毫不相干,以致营伍一空。家丁半有全粮,半减入己。彼减给者,不能甘贫,是以为劫为夺,地方莫禁。”假借家丁之名,却能侵占国家钱粮,这也让明末的财政危机更深一分。
家丁的负面影响海不止这些,明末时,明军的战功奖惩制度也已僵化,大部分情况下只认军士枭首数量而非土地财货等项,畸形的制度下必然会产生不合理的现象。为拿到更丰厚的奖励,家丁经常在边境杀良冒功,或者横挑边衅,以期望战端一开,有机可乘。明廷虽屡次申禁妄杀“冒功”,但丰厚的功赏总挡不住这些家丁铤而走险。家丁的形象由保境安民的一方英雄变为骚扰百姓,杀良冒功的刽子手,民间对家丁期望越来越低,最终彻底沦为了明末军阀手中的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