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杨帆讲三国【精讲】瑞达法考 客观题

国际经济法
渊源:国际商务惯例(实践的产物,任意性,只有选用它,才对特定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意思自治优先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调整买卖双方的关系
取决于合同约定
国际贸易术语:简化交易手续,商人自发形成,本身没有强制性
11个贸易术语:
1、EXW:卖方义务最小,买方办理进出口手续,买方运输,买方承担安保费用
2、DDP(完税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卖方办理进出口手续
其他9个进出口手续各管一半,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谁负责运输,谁承担安保费用
3、FOB 卖方不包运不包险,价格构成低 成本 一定要约定装运港(因为买方安排运输
4、CFR 卖方只包运不包险,价格构成成本+运费 一定约定目的港
5、CIF 卖方包运也包险,价格构成成本+运费+保险费 约定目的港
FOB CFR买方可以投保,转嫁自己的风险,但不是买方的义务
CIF中卖方投保是义务,转嫁买方风险,除非特别约定,最低投保平安险
共同点:风险转移时间相同——装运上船风险转移,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进出口清关办理手续相同——买方进口,卖方出口,都属于海运方式
FOB装运通知+投保通知(卖方通知买方
CFR投保通知,没有装运通知
CIF没有通知
6、FCA对应FOB 不包运不包险
7、CPT对应CFR 包运不包险
8、CIP对应CIF 包运也包险
共同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适用于陆路运输方式
FCA增加:最后一段运输为海运运输,可以约定买方指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海运提单—— 保护卖方利益
CIP投保的是一切险,区别于CIF投保的平安险
9、DAP
10、DPU
共同点:运到目的地风险转移
区别:DAP不用卸。DPU需要卸下货物,卸下即风险转移
11、FAS 船边交货,不需要装上船
只能适用于船运:FOB CFR CIF FAS
其他适用于陆路运输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范围(自用、拍卖和法律令方式、股票、有价证券等、船舶和飞机、电力买卖——公约不调整)
内容范围:不调整合同效力,调整合同的成立;不调整所有权转移,调整所有权担保;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但调整质量担保问题。
合同约定优先于公约规定
约定准据法——完全排除公约;约定贸易术语——部分排除
卖方义务:
交单义务:提前交单——纠正单据错误,避免损失扩大——赔偿买方损失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地域限制
在两个地方承担担保责任:买方营业地、货物转售或使用的预期第三国
卖方免责——买方知假买假、卖方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存在权力瑕疵
买方义务
接收义务——接收不等于接受,不接收导致损失扩大应由买方承担,质量问题不是买方拒收的理由(拒收理由两个:多交货或提前交货)
检验货物义务——最短时间检验,不超过两年;检验地点可以延申到转运目的地(前提是卖方对转运目的地已知)
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交货时风险转移(按贸易术语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成立时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承运人责任——交货责任、货损责任
(重点)班轮运输:固定的始发港、目的港
租船运输:大宗货物
海运提单 (单货分离)的作用:物权凭证
转让提单代表转让在途运输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见正本提单放货
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货物短量、部分包装已破损)
承运人对货物做不良描述,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3、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具有唯一性,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交付即转让,风险大
指示提单背书才能转让
4、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时间是假的)
前者货物已装船,后者没有装好船
海运单:单货一起,不是物权凭证,凭身份证件取货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见正本提单放货)
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正本提单持单人可以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足额赔偿责任:CIF
承运人免责:依法免责(主动依法、被动依法)、记名提单中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已有正本提单已提货,其他正本提单失效
诉讼时效:一年
货损责任
1、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所有海运规则都包含)是强制性规定:适航义务(开航前开航时)+管货义务(妥善管理)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到卸期间
免责:17项
无过失免责+有过失免责(2项)——保护承运人责任
航行过失免责:驾驶或管理船舶疏忽
火灾过失免责:雇佣人和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的火损,承运人可免责;但承运人实际过失(船舶有问题)或私谋导致火灾不能免责
2、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非实质性修改,区别在于最高赔偿限额不同,其他可以适用海牙规则
3、汉堡规则——保护货方利益,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只有承运人无过失才能免责;
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迟延交货的责任 2.5倍,不超过总额;
订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运送舱面货物或活牲畜适用所有规则;
承认善意保函(没有恶意串通)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找承运人赔偿
诉讼时效:两年
赔偿限额比海牙规则更高
国际铁路运输:
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单货一起)
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责任期间为接到收期间
足额赔偿责任
多国联运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人责任——货损责任
风险(致损原因):
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任何运输环境都可能发生的)
自然灾害(不可转移)和意外事故(人力意志可转移)
一般外来风险(与政治、行政、战争无关)、特别外来风险(战争和罢工以外的政治、行政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灾害级的雨淋为自然灾害,一般雨淋为一般外来风险
装卸过程中整件落海为意外事故,钩损为一般外来风险
损失状态(部分/完全)——相对于一个保单而言
1、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三个构成要件: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措施导致/合理措施)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损失)
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各自分摊(共同海损理算)
2、完全损失:实际全损(物理状态上完全灭失或丧失使用价值)、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避免损失所支付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委付通知:单方意思表示(向保险公司发),只要发出委付通知,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是否接受委付通知由保险公司决定。
主要险别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承保范围:只赔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不赔
2、水渍险:只赔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
3、一切险:只赔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
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期间(出仓之后进仓之前)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货方过失致损、不在保险责任期间产生的损失、运输延迟导致的费用(间接损失)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银行责任
1、汇付,一般用于尾款汇付
2、银行托收,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钱。卖方是否收到货款取决于买方信用(商业信用)
跟单托收:凭提单委托收款;委托人(卖方)托收行(出口国)、代收行(进口国)、付款人(买方)——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两个没有法律关系(卖方与代收行、代收行与买方)
银行免责:对单据的实质真假免责;对货物免责;对票据追索免责;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利益平衡的产物,卖方承担较大风险)
对卖方而言,承兑交单风险更大(只拿到付款承诺)
对买方而言,付款交单风险更大
银行信用证——银行对卖方的有条件付款保证,银行需要垫付资金——银行信用
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行(进口国)、议付行/通知行(出口国)
信用证:脱离货物买卖的单据买卖过程(三次)
法律关系:
买方委托开证行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
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的委托代理关系
开证行的义务和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审单期:五个工作日
发现不符点,银行可以拒付,银行可以问开证申请人,如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可以释放单据
银行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只审单据的表面(高效率付款)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免责——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欺诈:
1、开立假信用证欺诈(没有任何交易基础,刑法调整)
2、软条款欺诈:不合理限制银行付款的条款(受益人应谨慎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存在软条款,发现有软条款时可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法律不救济)
3、卖方以假单假货欺诈买方或以保函替代有问题的提单——买方处于绝对弱势——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止付令:法院颁发;证据+担保;早于任何一家关联银行的善意支付或承兑;48小时内做出裁定(颁发/拒绝颁发)
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开出,只有两种情形开证行可以不付款:
1、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
2、法院发出止付令(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其他情形开证行必须付款。
保兑行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贸易法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不适用于中国单独关税区:港澳台
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出口管制法
主体范围: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
客体范围:两用物项:军用、民用;军品、核
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内容:以清单为基础的许可证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风险管理制度(核心:评估、核查)
两反一保措施
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 / 因果关系
认定倾销: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按照顺序确定正常价值:出口国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原产国构成价
反倾销调查程序:
行政复审不是必经程序
调查机关:商务部(申请或主动)
申请人:国内产业
执行机关:海关
初裁后终裁前: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 / 提供担保;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要退回,解除担保;确定征税且追溯征税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2、价格承诺:主体是出口经营者;可以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初裁之前不能寻求和接受承诺;出口经营者做出承诺的期间可以是调查中的任何时间;
终裁后:
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纳税(目的不是惩罚进口经营者,而是人为调高价格,救济国内受损害的产业);原则上不追溯征收;征税期一般不超过5年;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接受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择一适用。
商务部可以追溯征收,不是应当
出口价格不同,倾销幅度不同,反倾销税率不同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诉商务部——行政诉讼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程序(进出口政府之间)
反补贴措施——只能针对不公平贸易
存在补贴、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因果关系
补贴: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出口国政府;专项补贴——某一企业、某些产业、某些地区(非专项性补贴:基础设施/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
价格承诺主体: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其他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一样
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必须经过初裁才能进入终裁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
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
只有国内有竞争性产业才能采取保障措施
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措施;可以跨越初裁直接进入终裁
终裁措施为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没有价格承诺
一般不超过4年,延长不超过10年;
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保障措施逐步放宽
WTO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单独关税区,不能称成员国、缔约国
附件一:贸易多边协定(实体法)
附件二、附件三(程序法)
诸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中国在WTO的义务:多边协定下的共同义务和入世承诺的特有义务
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例外:边贸优惠、区域内经济安排、对特定来源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修改:全体成员同意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性投资措施:只跟货物贸易有关
1、当地成分要求——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平衡要求——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3、进口用汇限制——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国内销售要求——违反取消数量限制要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类别:
跨境交付:跨国远程交易,仅服务本身跨境
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没有设立机构
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服务机构
框架性协议: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但有一个实质性条款——最惠国待遇
依承诺开放服务市场
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WTO争端解决机制
违反性申诉:改或废
非违反性申诉(利益受损):补偿
程序:磋商60天——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理内容与争端内容严格一致)——上诉机构(常设,不能发回重审,书面审,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即总理事会通过报告(一票赞成通过原则)反向一致原则——不履行WTO裁决,没有强制执行程序,获权才能报复,可以交叉报复,与受损害程度相等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保险机构
合格投保人:投资者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先投保后投资
转嫁的风险:政治风险
理赔: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险别:货币汇兑险、战争内乱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政府违反投资协议且拒绝司法)
中心:ICSID
争端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他国私法主体
条件: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私人投资者;只受理国家投资争端;双方出示书面同意文件;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