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涛刑法主观十题(第六题)梳理】案例带读+考点总结

第六题
一、第一段事实
1、赵某在能继续杀人的情况下自动放弃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2、赵某和钱某系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赵某是实行犯,钱某是教唆犯。
3、赵某对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小孩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4、钱某对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无需对小孩的死亡结果负责,因为赵某的行为系实行过限,钱某不具有杀死小孩的犯罪故意。
【总结】两条线分析,要先分析目标对象,再分析实害对象。
二、第二段事实
1、赵某与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赵某是实行犯,钱某是教唆犯。
2、赵某未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放弃犯罪,其不构成犯罪中止;由于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第三段事实
孙某意图杀害孙某,实际杀害自己女儿,系对象错误,不影响其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停止捅此,系被迫放弃犯罪,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四、第四段事实
1、赵某将孙某推下悬崖,已经形成犯罪终局形态。孙某未死,故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赵某与孙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正犯。
3、赵某与孙某能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4、钱某实施电信诈骗,构成诈骗罪。
五、第五段事实
1、孙某以钱某女儿的生命相要挟以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2、情形一: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情形二: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构成敲诈罪既遂)
4、情形三: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5、情形四: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李某构成侵占罪。
六、第六段事实
1、钱某实施电信诈骗,构成诈骗罪。
2、钱某利用周某的不知情,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3、周某使用虚假材料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周某与钱某仅成立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
4、钱某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账供自己使用,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