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何“广州地铁污蔑偷拍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合理也不合规
几周前的《广州地铁“偷拍”事件》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了。就在前几天,这件屡上热搜的事件也有了后续。 相关链接我放在评论区,若有不了解的可以跳转,或至浏览器搜索。 就在前几天当事人所就读的四川大学方面也对此事作出了通报。在看到了通报后,我并不认为校方做出的处理结果大快人心,相反我认为在处理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
当然在进入正题前有5点需要进行
事先声明
的: 正题内容如标题所示,
只针对
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展开,
不讨论
事情的起因与经过;
本人讲究男女平等,
不搞“男权”、“女权”和“男女对立”
;
由于标题可能引起部分网友的误解,本人在此声明:
不会以任何形式
替当事人“仗义执言”;
正题内容是
论事
,
并非抹黑或拈污
四川大学;
以下内容仅代表
个人立场
,若有雷同纯属巧合,若有不同亦合情合理。部分内容有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依据,
但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请以官方通报的发布为准。
根据通报中所述: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该生留党察看处分。 《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属于四川大学所制定的校规之一。校规,原则上理应是学校制定用于约束和规范师生在
校内
行为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而这件事情发生在
校外
,从此角度来看,学校无权以“违反校规”为由对当事人处分。 在我阅读《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查阅到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及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是处分的依据。但我更认为,上述的校规条款应作用于在学校范围内所发生的事件。若是相关事件发生在学校之外,那么校方就不能再以学校校规对当时师生进行处分。若是在校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是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理应由公安或法院等具有执法权利的部门或机构侦办,无论最后事件的定性是刑事还是民事。虽说公安或法院在侦办案件期间学校方面有协助办案的义务,但这不等于校方有权利跨权处罚。
其次是关于“留党查看”处分。单从处分来说
理论上没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七条和第九章-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
理应接受“留党查看”处分。
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由此结合问题的实际情况,该处分应由上级党组织做出,并且由上级党组织对此进行通报。而在四川大学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只是系统的陈述了处分结果。对于党内处分,并没有附上
落款为上级党组织的处分决定书和情况通报文件。
我个人认为这一点亦不合规。
以上是本人对“广州地铁污蔑偷拍事件”处理结果不认可之处的几大论点。
我始终认为:
犯了错误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更何况是违法!
有些错不是犯完道歉就能解决的!
所以我
完全支持
那位当事人大叔和他的家属对这位当事人女生提起民事诉讼;我
也支持
腾讯公司在事实明确的背景下,与其解除实习合同。
但是同样地,就算那位当事人女生犯了这样一个大错,甚至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她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鉴于此,
在对进行她处罚和处分上不仅要合理,
更加要合规。
若是无法找到两全其美的方案,
“合理”可以退而求其次,必须保证“合规”。
专栏作者:网友uid33379835 写于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