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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道德:第141节

2023-02-23 23:42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 141 节】 善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但仍然是抽象的东西,因此它要求各种规定以及决定这些规定的原则,虽然这种原则是与善同一的。 *善作为普遍物,就是自由的意志/法的概念,因而具有实体性。但是在道德领域中善依然是抽象的东西,表现为普遍的、抽象的原则。所以善就要求获得各种具体的规定,即各种道德规范,以及决定这些规范的原则和根据。 同样,良心作为起规定作用的纯粹抽象的原则,也要求它所作的各种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良心就是主观意志在自身内部对善的规定。 *因此,良心就把主观性的善特殊化,成为我的判断、我的善良意志。 *但良心对我来说也是抽象的原则,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两者各自保持原样而上升为独立的整体,它们就都成为无规定性的东西,而应被规定的了。 *如果我们只是把善和良心作为抽象的东西(抽象的东西当然是个整体),那么善和良心就成了无规定的东西。没有任何规定,所以应当被规定。 但是,这两个相对整体溶合为绝对同一,早已自在地完成了,因为意识到在它的虚无性(*无规定性)中逐渐消逝的这种主观性的纯自我确信,跟善的抽象普遍性是同一的。 *在我的内心世界之中,善(普遍物)和良心(对善的自我规定)早已完成了同一。 *良心如果没有任何规定性,就变成了一个纯自我的确信,和抽象的普遍物是直接同一的。 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作为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和作为良心的东西,这两者的具体的同一(区别于虚无中的自我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第 141 节】附释 关于概念的这种过渡的详情,在逻辑中已经阐明。这里所要谈的是,局限的和有限的东西——这里是抽象的只是应然的善和同样抽象的应是善的主观性——的本性。 *抽象的只是应然的善和同样抽象的应是善的主观性,就是指善和良心。 在它自身中有其对立面,即善以它的现实性(*道德中以主观性为定在的那种现实性)为对立面,主观性(伦理成为现实的这个环节)以善为对立面;但由于它们是片面的,所以它们尚未被设定为自在地存在的东西。 *这里讲的是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之间的关系。普遍意志表现为善,主观性表现为单个人的主观意志,这两者在道德领域中始终是存在矛盾的。 *普遍的善和主观意志的善都是片面的环节。 它们在它们的否定性中才达到这种被设定的地位,这就是说,在它们的片面性中,那时它们的每一个都不欲在自身中具有自在地存在的东西——善没有了主观性和规定,决定者即主观性没有了自在地存在的东西, *善本身如果没有主观性为其规定性或定在,就不能作为自在存在的自由意志而存在。因为在道德中,主观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假如没有主观性,自由意志就不是自在存在的东西。同样,如果主观性不是善的规定性,也就没有自在存在的自由意志。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两者同一的:在道德中,善的定在就是主观性;主观性作为个人意志的主观性,它自我设定的东西就是善。 ——它们构成为独立的整体,于是两者就被扬弃从而降为环节,即概念的环节。 *作为普遍意志而存在的善和作为主观意志而存在的东西各自片面地存在,就被扬弃了,仅仅成为自由意志概念的两个环节。 这一概念是作为两者的统一而显现,并因其各个环节这样地被设定而获得实在性,从而,作为理念而存在,理念就是已把自己的种种规定发展成为实在性,同时在这些规定的同一中作为其自在地存在的本质而存在的概念。 *既然是两个片面的环节,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就是把这两个环节统一起来,从而使两个片面的环节构成一个实在性的东西(理念,概念及其定在,也就是伦理理念)。 直接作为法(*抽象法)而存在的自由的定在,在自我意识的反思(*道德)中被规定为善,现在,这里要过渡到的是第三个阶段(*伦理),它是这个善和主观性的真理,所以同时也是主观性和法的真理。 伦理性的东西是主观情绪,但又是自在地存在的法的情绪。这一理念是自由概念的真理,这一点不是什么被假定的,也不是从感情或其他什么地方采取来的,而是在哲学上应予以证明的道理。 这一道理的演绎完全包含在下述事实中:即法和道德的自我意识在它们自身中都表明返回于作为其成果的理念。 *在抽象法中所规定的普遍的自在的法,和主观自为的法,这两个环节在伦理理念中返回自身,也就是扬弃了片面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达到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那些认为在哲学中没有证明和演绎也行的人们,表明他们离开懂得什么是哲学这种初步思想还很远,他们尽可以谈别的,但是在哲学中,如果想不用概念立论,那就没有参加谈论的权利。 *这一套论证需要通过概念加以完成。所以黑格尔要写《逻辑学》,《逻辑学》就是概念的体系。 【第 141 节】补充(抽象法和道德的片面性) 到此为止所考察的两种原则即抽象的善和良心,都缺少它的对立面。 *抽象的善,实际上就是指普遍的、客观的、自在的法,善在抽象法中表现为所有权,在道德中表现为善。 *抽象的良心,指主观意志的自我规定,对善的追求。 抽象的善消融为完全无力的东西,而可由我加入任何内容,精神的主观性也因其欠缺客观的意义,而同样是缺乏内容的。 *抽象的善是通过我的主观性建立起来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它是怎样的完全要通过我的主观理解,在主观理解中,我就可以加入任何内容,精神的主观性也因为缺乏客观的意义而缺乏内容。 所以为了摆脱空虚性和否定性的痛苦,就产生了对客观性的渴望,人们宁愿在这客观性中降为奴仆,完全依从。 *对普遍性的追求始终存在着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矛盾,能不能实现道德目的对我来说并不是必然的事情。因此出现了空虚性和否定性。 *我们常在追求善的时候感觉善离自己太过遥远,善的内容太过不确定,所以就渴望客观性。 最近有许多新教徒之所以转入天主教,就因为发见其内心空虚,于是便想抓到某种结实的东西、某种支持或某种权威,虽然,结果他们所拿到手的不是思想上稳固的东西。 *新教指加尔文教。新教伦理中的很多东西缺乏具体的规定性,只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而已。所以很多新教徒不知道做什么才好。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 *对伦理的界定。 *在伦理中达到了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调和。 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志的形式,那末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 *伦理不仅仅是道德,而且还以自由为内容。 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 *到了伦理这个环节,法和道德就变成了自由意志的两个片面的环节,这两个片面的环节就其自身而言没有实体性,只有在伦理实体中它们才获得实体性的基础。 *伦理的东西,也就是各种伦理实体。 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法不过是整体的一个分支或是象藤类植物,攀缘在自在自为地屹立着的树上。 *法和道德在伦理实体中才能真正地获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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