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01 评价作用
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妥善处理评价项目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02 适用阶段
2.1、详细规划阶段、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
对重大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协调好土地开发与交通之间的关系。
2.2、报建阶段
交通影响评价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或提前进行。
03 启动阈值
3.1、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特大城市建设项目规模达到启动阈值的5倍以上,其他城市达到3倍以上;
(2)重要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选址阶段进行的项目。
04 管理部门
4.1厦门
用地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市委市政府交办或重大、敏感性项目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4.2苏州
(1)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评审。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落实审查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4.3上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并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的共享。
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余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05 资质要求
5.1、厦门
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5.2、苏州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的资质或设有交通规划专业的院校,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后,进入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备案库,才可在苏州市区内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5.3、上海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06 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GJJ/T 141-2010)
其他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
07 包含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
08 报告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
2、评价范围与年限
3、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情况。
4、现状交通分析:交通调查方案说明、现状交通运行情况评价。
※5、交通需求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6、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需求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行人等。
※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各类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网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出入口或交叉口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公共交通系统改善、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停车设施改善;
(3)改善措施评价。
※8、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2)必要性措施是保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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