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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胡塞尔锐评经验主义与科学大手子

2023-02-13 23:28 作者:大方  | 我要投稿

节选自《纯粹现象学通论》$19 $20

我们应当承认,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的产生有着极其值得称赞的动机。它是一种认识实践的彻底主义,与一切“偶像”,与传统的和迷信的势力,以及与每一种粗鄙的和精致的偏见相对立,其目的在于强使自主理性的权利成为真理问题的唯一权威。

但是合理化地和科学地判断事物就意味着朝向事物本身(Sachen selbst),或从语言和意见返回事物本身,在其自身所与性中探索事物并摆脱一切与事物不相符的偏见。下述说法只不过是同样意思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经验主义者这样认为,即一切科学必须从经验出发,必须使其间接性认知基于直接经验。因此经验主义者把真正的科学和经验科学视为同一物。

与事实相对立的“观念”、“本质”,除了是经院哲学式的实体、形而上学的鬼怪之外还能是别的什么呢?使人类摆脱任何这类哲学幽灵,被当作是近代自然科学的主要价值所在。据说,一切科学只应研究可经验的、实在的现实。凡非属现实的就是想象,而以来自想象的科学就只是一门被想象的科学。人们自然将想象物看作心理事实,后者属于心理学。

但我们在前一章企图说明的是,借助于以想象物为基础的所谓本质看,从该想象物中产生了新的所与物,“本质的”所与物,即非实在的对象。于是经验主义者将断言,这正是“意识形态的夸张”、一种“朝经院哲学的返回”或返回19世纪前半叶的那种“先天思辨虚构”,正由于后者,远离自然科学的唯心主义如此严重地阻碍了真正的科学。

然而经验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所说的一切都是基于误解和偏见的,不管最初引导其动机的用意有多好。经验主义论证的基本缺点是,把对返回“事物本身”的基本要求与一切通过经验获得的知识论证的要求相等同或混为一谈。经验主义者通过用以约束可认识的“事物”范围的那种可理解的自然主义的限制,干脆把经验当作呈现事物本身的唯一行为。.但是事物并不只是自然事实,通常意义的现实也不就是现实一般(Wirklichkeit überhaupt),而我们称作经验的那种原初给与行为又只与自然现实相关。在此把二者等同并当作假定的自明之理,就是盲目地抛弃在最明晰的明见中被给与的区别。因此问题在于:哪一方面是有偏见的?真正摆脱偏见并不就是要求否定“与经验相异的判断”,除非判断的特殊意义要求着经验根据。简单地断言一切判断都承认并甚至要求经验的根据,而不预先着眼于根据它们根本不同的种类来研究判断的本质,并不同时考虑这一断言最终是否可能是悖谬的:这正是一种“先天思辨虚构”,它并不因为适巧来自经验主义方面就较好一些。真正的科学和它本身对偏见的真正摆脱,要求直接有效的判断本身作为一切证明的基础,而且有效性取自原初给与的直观。然而,这些直观有如被判断的意义或被对象的特殊本质和判断事态所规定的那样。对象的基本区域以及相应地给与性直观之区域类型,有关的判断类型,以及最后,诺耶思的诸规范(这些规范要求着这些类型的判断基于这样的而非那样的直观样式)———这一切都不可能被人们自上而下地加以设定或规定。人们只能通过明见来确定,而且如前一样,这意味着通过原初给与的直观来予以揭示,并通过忠实地符合在此直观中的所与者的判断来确定它们。在我们看来,这个实际上摆脱偏见的或纯粹符合事物的方法,必定采取这种而不是别种形式。

直接的“看”,不只是感性的、经验的看,而且是作为任何一种原初给与的意识的看一般( Sehen uberhaupt),是一切合理论断的最终合法根源。这一根源具有其给与合法性的功能,只因和只就它是「原初给与的」而言。如果我们充分明晰地看一个物体,如果我们只根据这类看并在此看中被实际把握者的限度内来进行说明和概念的把握,如果我们然后看(作为“看”的一种新方式)此对象的性质如何,那么这个忠实表达的陈述就有了它的合法性。在回答某陈述为何正确时而不赋予“我看见它”以任何价值,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如我们再次所见的那样。再者,为防止可能的误解,我们可在此补充说,这并不排除那种可能性,即在一些情况下,一种看与另一种看可能相冲突,同样地,一种合法的陈述与另一种陈述也可能相冲突。或许因为这不意味着看不是一种合法化基础,也更不意味着一种力压过另一种力表示着被压过的力不再是一种力。然而这的确意味着,或许在某种直观范畴中(而这正是感官经验中的情况),看按其本质是“不完善的”,在原则上它能够被加强或减弱,因此一种在经验中直接的因此具有真正合法基础的论断,仍然会在经验的展开过程中,由于一种相反的合法性压过了它或消除了它而必须被抛弃。

……

因此我们用较具一般性的直观来代替经验,而且因此我们拒绝把一般科学等同于经验科学。再者,不难看出,人们在维护这种等同论反对纯本质思维有效性时达到了一种怀疑论,这种怀疑论,作为一种真正的怀疑论,由于陷入悖谬而消除了自身。

我们只需问经验主义者关于其一般论题(例如“一切正当思维均基于作为唯一给与的直观的经验”)有效性的根源,就足以使他卷进一种可证明的悖谬性了。毕竟直接经验只给与单个的单一体而非普遍项,因此它是不充分的。他不能诉诸本质明见,因为他否认它;但他肯定能诉诸归纳法,并因此一般地诉诸一整套间接推论形式,经验科学即借助这些形式而获得其一般命题。现在我们问,间接推论的真理如何,不论它们是演绎推论还是归纳推论?这个真理(我们甚至可以问关于一单个判断中的这个真理问题)本身是某种可经验的东西吗,因此是最终可知觉的吗?在争论和怀疑时,关于人们诉诸的那些推论形式的原则是什么呢?例如什么是三段论原则,“均等于第三物的两物相等”原则是什么,等等,这些例子中的一切推论形式的证明所诉诸的最终根源是什么呢?它们也是经验的普遍化作用吗?这一类理解方式难道未包含着极端的悖谬性吗?

……

经验主义者正像真正坚持观点的哲学家那样,在与他们摆脱偏见的原则显然对立的情况下,以未经阐明的、未加论证的先入之见开始,而我们则从先于一切观点者开始:从本身被直观给与的和先于一切理论思维所与者的整个领域开始,从一切人们可直接所见和把握者开始——只要人们不让自己为偏见所蒙蔽以致未能考虑一切种类的真正所与物的话如果“实证主义”主张一切科学均绝对无偏见地基于“实证的”东西,即基于可被原初地加以把握的东西,那么我们就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实际上我们不容许任何权威去剥夺我们接受作为同样有价值的合法认识源泉的各种直观的权利——甚至也不承认“近代自然科学”有这种权利。当实际的自然科学在陈述时,我们是乐于作为学生加以倾听的。但是,自然科学家的陈述并不总是相当于自然科学在陈述;而当他们在谈论“自然哲学”和“作为自然科学的认识论”时,就肯定不是表示自然科学在说话了。而当他们企图使我们相信作为一切公理表达的一般自明之理(像“a+1=1十a”、“一个判断不可能有颜色”、“在仅有的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等命题)肯定是经验事实的表达时,这就尤其不是自然科学在说话了。然而我们通过充分的明见认识到,这类命题提供了对本质直观所与物的明确表达。但这种情况使我们明白,“实证主义者”有时混淆了各种直观间的基本区别,而有时虽然看到了诸直观之间的对立,却为偏见所囿,只愿承认各类直观中的某一类直观是正当的,甚或是唯一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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