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也会定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也会定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集资参与人又是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很多人有疑问:办案机关会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标题中的“被害人”指的是集资参与人。因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讲,集资参与人是否被认定为被害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认识不一。为方便叙述,姑且称为“被害人”。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除了参与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外,自己投资,甚者也会带动身边的亲友参与集资活动。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而且在辩护律师会见时,行为人也常常以此为辩解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道理很简单,如果其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其也不会自己投资或者让亲友投资。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当然认为行为人的辩解有一定道理。但是,该辩解好像并不怎么禁得住推敲。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之所为构成犯罪就是因为其明知故犯。比如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明知会伤害他人而有意为之的。所以,行为人的前述辩解并不必然排除犯罪。
但是,非法集资犯罪与故意伤害罪又有不同。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属于行政犯罪,该系列犯罪应当区别于自然犯罪。进一步讲,就是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由专门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非法性”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所以,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对该犯罪前置的“非法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力。所以,之所以区分行政犯罪与自然犯罪,主要在于区别对犯罪的辨识问题。通常而言,一个人较容易认识到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强奸罪等犯罪与否的问题,但是难以认识和区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所以,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知情通常需要考虑其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任职年限等,这些都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重要因素。这样看来,如果行为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前科,其再以没有认识到相应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辩解的,则不太容易被采纳。
回到本文标题中的问题,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自己或者亲友有投资行为的,并不必然排除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当然,如果行为人自己也有投资或者亲友也有投资的,在办案机关要求申报“债权”时,我们建议要如实申报。这样,法院在判决后,依法追缴的财产也会按照比例予以退还。有些行为人担心如果申报了会加重处罚。其实,在涉众型犯罪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容易。故意隐瞒显得过于天真,真的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