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上班时猝死到底属不属于工伤?
因为看到中通60岁快递员猝死以及宁波人社局回应的相关视频,看到评论区很多人的评论,看得很头痛,所以想发一个帖子科普以下几个问题:
1、退休年龄人员到底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退休年龄人员(目前是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能否建立劳动关系还要看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仅凭退休年龄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丧失劳动主体资格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必须同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领取养老金)才行。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其未丧失劳动主体资格,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国办理退休的条件为达到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至少满15年,很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缴纳年限不足的劳动者即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的中通员工也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他至少是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不能仅凭年龄就把他排除出劳动者范围。
另外实践中主流观点将养老保险待遇限缩解释为城镇职工养老金,不包含城乡居民养老金(因为城乡居民养老金数额太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存)。
(还有要注意一点,不是说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了与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就一定是劳动关系,还可能是劳务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合同关系,雇员和雇主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更多体现出一种上下级人身隶属关系,体现在按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与被管理。本案中中通员工明显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和管理被管理关系,我个人认为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
2、工伤认定是否以工伤保险缴纳为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的认定只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为认定成功的要件,以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为补充。其不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条件。事实上很多发生工伤的适龄劳动者都存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难道这些劳动者一概不许认定工伤?很显然是不可能的。公司没交社保,工伤仍然是工伤,只不过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项目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在程序上,也是将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分开处理的:第一步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可以省去这步。没有劳动合同要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生效裁决书或判决书代替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第二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第三部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以工伤的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第四部才是赔偿。第四部交了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而没交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用人单位不赔的,申请劳动仲裁索赔(注:工伤保险基金不是什么工伤项目都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赔,单位承担)。
从程序上可以看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只影响第四部的赔偿流程和主体,和第二步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要属于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工伤认定,不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至于工伤认定能否成功,还要看具体构成要件。
三、人社局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该怎么办?
之前我们已经说过,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职工养老金的劳动者,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实践中很多人社局对退休年龄人员的各项申请(不光是工伤认定,还有劳动仲裁)一概不予受理。这里面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人社局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及法院的判定结果并不一致。人社局应当受理但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令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会纠正。
至于各项劳动仲裁,人社局不受理会给你出具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去法院按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即可,不需要行政诉讼。
事实上,人社局不是不明白,就是怕担风险,必须让你先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个认定结论才敢给你走流程。所以不用太把人社局的回应当真,最终结果如何需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