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价格争议中的 “暂定价” 风险
事件概述
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现场一项施工变更,但未及时履行变更手续,承包人按照下发的变更图纸完成施工后,双方对变更单价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发包人认为变更项应按新增单价认定;承包人则认为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项目类似的工程子目,应按清单变更类似单价执行,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该项施工变更涉及工程量较大,由于拖延时间较长,迟迟无法办理工程计量,临近年底已影响到项目整体计量回款工作。承包人屡次申请加快变更手续批复流程,发包人则委托项目第三方过控咨询单位对该变更项重新进行组价后,口头告知承包人以 “暂定价” 的方式办理中间计量。承包人为缓解项目资金压力同意办理中间计量,双方签认的计量表中无 “暂定价” 字样及相关描述。
存在问题
1.发包人下发变更图纸视为作出了变更指示,但后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以承包人原合同清单单价报价水平较高为由,委托过控咨询单位对变更项目重新组价并提出以 “暂定价” 形式办理了过程计量。
2.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图纸后未提出异议,按要求完成了施工,应视为同意变更。但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变更报价书,在与发包人存在变更价格争议的同时办理了 “暂定价” 形式的过程计量。但依据存档的纸质资料来看,并没有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该变更价格为 “暂定价”。
硅谷科技咨询意见
1、根据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15.3 对变更程序的约定内容: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确认形成变更时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变更手续,从而在变更价格认定上出现了争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例中发承包双方在中间计量时已对变更项目进行了价格确认,如后期承包人不认可该计量单价,要求提起仲裁或诉讼对该变更价格重新进行认定时,已办理的计量文件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对该变更单价达成合意,即使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总 结
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涉及变更价格争议等事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确认手续。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为保证顺利施工,可以参考合同条款约定中关于争议事项处理的几种方式,采用临时单价或暂定意见进行处理,但应注意以书面形式(如会议纪要、周报、月报、报表等)加以确认,避免后期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涉及争议处理的相关约定如下: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