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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讲演录》(康德的道德学说)1

2021-04-02 16:43 作者:查尔filosofia  | 我要投稿

一、纯粹理性的事实:从道德律引出自由

        我们前面讲到了康德的先验的自由,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它只是一个理念,我们把它架空了,但是康德也给自由留下了位置,让其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也就是康德的道德学说里面,成为了一个事实。自由之所以成为一个事实,是由于道德律让我们认识到的。这个事实区别于日常生活当中的那些感性的需要需求,有别于经验的事实,在理性上面的事实,我们都可以通过一个理性的法则来加以规范,通过道德律,你要最求幸福也好,自己的其他目的也好,但是你要按照道德律的要求去做,也就是说,你要做道德的事情。道德律不是空洞的, 你不能说你躺在床上想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个事实了,你必须要去做,要去实践,道德律作为一个实践的法则,是要在对象世界里,现实的发生影响,而且从这个影响我们可以看出来,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不是一个经验的事实。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呢?经验的事实是可以按照自然规律去推测,这个人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情来,比如我们可以说,因为他肚子饿了,或者没房子住,这些都是经验的事实,经验的事实是可以按照自然规律来判断的。但是你不能因此说他肚子饿了,就要去偷钱,就要去偷吃的,这都是不一定的。这个是按照自然规律推不出来的,只能按照道德去推。

        那么这样一个理性的事实,说明人有自由,就是说,自由虽然在理论上你不能证明,你也不能描述,你也不能获得有关自由的知识(自由是一种什么东西?发生机制是什么?),这些你都没法去探讨。你一旦探讨,你就是按照自然因果律,它就不是自由了,他就是必然了。只有当你不能探讨,不能推测的时候,那才是自由。自由的理念在理论上你没有办法探讨他的原因,但是在实践上成为一个事实。就是说这个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如果你没有一种纯粹理性的眼光的话,你是无论如何都理解不了的。他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情,谁会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呢?只有当我们超出自然规律,从纯粹理性的应当来理解他,我们才能解释他所做的事情。这件事情不是他说出来的,而是他做出来了,才能作为一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又是一个理性的事实,它说明了人有自由,这个自由也不是个经验的事实,而是个理性的事实。

        当然很多人会说我日常生活当中处处都体现出我有自由啊,我可以在两个选项之中任意选择一个,那不就是我的自由嘛?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的自由,你都可以追溯到后面的必然,比如说你请一个心理学家,或者请一个精神分析学家,请一个生理学家来测量,我们就可以确定他在这个时候之所以选择这个东西,而没有选择那个东西,其实是可以分析出来的,不管是意识也好还是潜意识也好。所以,日常生活当中的自由,都是不自由的。我们经常讲,自由也是有条件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东西,你以为是自由的,其实后面都是有条件在约束他的。从自然科学的眼光来看,一切自由的行为背后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没有自由了。从自然科学的眼光来看,就不存在自由,自由只是你的一种主观感觉,一种幻觉,任何自由都可以分析为一种机械的必然率。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角度,不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待呢?科学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不能概括一切,我们从实践这个角度来看,自由作为实践之所以成为可能的条件和第一个前提,不能再作为追溯的对象,也就是说,从纯粹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考虑的话,那我们就可以发现,人是有自由的。我们知道一个人成为罪犯是很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你无论再怎么举这些理由,凄惨的童年,受到外界很多不良的影响等等,你都无法改变他杀了人作为罪犯的事实,还是要判他的罪。你只要是在清醒的情况下、有理性的情况下做这个事情,你就要负责。

        所以换种角度来说,人是绝对有自由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你开脱罪行的证据,你杀人完全取决于你的自由意志,你就是要受罚。所以自由这个概念呢,它横跨两边,一方面它是作为纯粹理性批判的认识论的顶点,因果律和充足理由律最后都要追溯到自由嘛,这个顶点最后消失在不可知当中。但是它又同时作为实践理性批判的起点,这个起点规范了人的实践法则的一切规范。所以康德讲,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自由则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自由这个概念一方面支撑了理论理性这个大厦,另一方面又支撑了实践理性这个大厦,两边都要靠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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