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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2021-04-02 09:13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时约定补偿

 

阿伟(男)与小红(女)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区间阿伟出轨与小花(女)同居,同居一年后出轨事实被小红得知,为维护婚姻家庭继续存续,阿伟坚持与小花解除同居断绝关系,小花不同意,因此阿伟与小花达成协议,阿伟补偿小花青春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双方再无瓜葛。阿伟与小花解除同居关系后,毁约拒不支付上述补偿金,小花以协议为由将阿伟与小红诉至法院。

 

上述此类案例在近些年频频发生。人民法院处理的此类案件一般面临两种情况:补偿金未给付时诉讼请求给付补偿金;补偿金已给付时诉讼请求返还补偿金。

 

对待这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虽然不同,但核心观点是相同的,即此类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仅凭债务人意愿,法律不予干涉,但已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履行亦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认可其接受给付的权利。

 

换成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接受,这种事法律认可,尊重个人意愿,给了就是给了,不能再要回来;如果给付一方反悔不给补偿金了,原接受的一方也没有权利以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

 

返还婚前给付财物产生的纠纷

 

阿伟(男)与小红(女)已订婚但未登记结婚,在婚前阿伟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珠宝首饰赠与小红。之后双方因为发生纠纷而决定解除婚约。此时阿伟要求小红返还赠与的财物,小红表示拒绝,阿伟因此将小红诉至人民法院。

 

针对上述这种案件情况,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这种行为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从结果来说,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未达成或者消失,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这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审判的主流观点,当双方没有成婚时,给付财物的一方要求接受财物一方返还赠与财产时,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这也比较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以及风俗习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不应予以支持。这种观点虽然也有一定道理,并且符合经济学的观念,但将婚嫁事宜和经济学将结合讨论,违背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阿伟(男)与小红(女)恋爱多年,为结婚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阿伟与小红双方名下。阿伟与小红买房后感情出现问题,导致双方分手,并未登记结婚。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情况,恋爱期间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时,一般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分割共有财产,一般由一方取得房屋产权,退还另一方购房出资及其增值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千奇百怪无奇不有,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通过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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