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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论中对应定理“一一对应(双射)”部分的理解及其证明的说明

2023-02-01 03:41 作者:9册楼阁  | 我要投稿

这不过是一次无谓的纸上雕花罢了。

读者需要能理解群论对应定理(参见:定理)中所有概念的含义,最好在之前有接触过范畴论(了解范畴论中基本的几个概念和思想)。

还是先简单解释说明一下这里要谈论的对应定理吧。在群论中,对应定理(Correspondence Theorem),有时也会被称为格定理(Lattice Theorem),或者第四同构定理(the Fourth isomorphism Theorem),当然也可能会被叫作第三同构定理(the Third isomorphism Theorem)——毕竟关于群论里面同构定理的数量和编号本身也不是完全统一的。甚至,就对应定理本身而言,目前网上能找到的表述形式其实并不能说是完全统一的,有的甚至附带了四五个命题。但所有的表述都包含有一个基础的命题,那就是一个群包含相同正规子群的子群,和其对应商群的子群,能够一一对应,或者说形成一个双射。可以看到,这样纯用自然语言描述还是挺绕的,这里不妨先给出一个正式的定义,以便于后续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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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并没有比纯用自然语言表述好到哪里去。而这种“模糊”,导致产生了一些在理解定理上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而导致了对定理的证明存在一些理解偏差。

那我们先来讲清楚这个“模糊”的地方在哪里。

一个是在定理表述中。这个定理在阐述时,只涉及了“群”这一个层面的代数结构。但群与子群的关系,以及商群的定义本身,都蕴含了群中“元素”这一层面。而最关键的是这里:“群G的每一个包含N的子群H,都能与商群G/H的每一个子群形成一一对应”。这句话其实说的是,将群G所有包含N的子群H形成了一个“集合”,同时将商群所有子群又形成一个“集合”,那么定理的结论是两个“集合”形成了一个“一一对应”,或者说,“双射”。也就是说,这个定理其实涉及了三个层面的代数结构:元素——群——“集合”。当然,也有用集族表述的教材(如Rotman的Advanced Modern Algebra),但这种“结构”在多数表述中都没有明确体现出来。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性价比”太低,吃力不讨好。“集合”的正规表述,难免会涉及到朴素集合论的一些基础问题,但因此而使用公理化集合论或范畴论的语言,也未免太费周折,对定理其他部分的理解也没有帮助,甚至,引入过多术语还可能不利于对定理的理解。而对定理内容本身的理解不清,必然会对定理后续证明的理解产生影响。

一个是在定理证明时。关于这个定理的证明,我首先必须要说两句,那是真的稀缺。我找过几个比较有名的教材,要么证明过程过于简略(如Paolo Aluffi的Algebra:Chapter 0),要么直接把证明作为练习留给读者(如Dummit和Foote的Abstract Algebra),当然也有较为详细地证明了的(如Rotman的Advanced Modern Algebra),但也有的干脆连这个定理都没写进正文的(如Lang的Algebra以及Artin的Algebra)。毕竟,这也不能说是什么非常重要的定理,而且它本身也有更一般、更加高观点的形式,在群论上的这个形式的证明,自然是点到为止就好。但即使在比较详细的证明中(如Rotman的Advanced Modern Algebra),还是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商群G/ H的子群,与子群H的商群之间的关系。就结果而言,这两个自然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形成的“集合”存在“一一对应”或者“双射”。但这个是有待证明的,不能直接混为一谈。而这种“模糊”,也是读者在该定理诸多证明中,可能主要存在的一个理解偏差,因为多数证明都是着重考虑子群和商群子群的一一对应。这个地方如果产生误解,不仅可能会对定理的证明理解产生偏差,甚至可能会造成对定理内容本身的理解偏差。

一个是在定理意义上。这个定理本身存在一条“暗线”。之前如果接触过这个定理,一定知道这个定理的主要用途。这里我们证明的,是上述两个“集合”的“一一对应”,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可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我们真正想要得到的,更多的是商群子群本身的代数性质,最好有确切的形式(就结果而言,即子群H的商群)。而这些内容其实与定理的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定理的表述内容是一条“明线”,但我们对定理用途的实际需求是一条“暗线”,而这两条线也是证明过程必须都顾及到的。只是很多的证明过程,主要对其中一条内容多有侧重,因此读者在理解证明过程时,对另一条线的内容,可能会有所疏忽,或者,也可能读完证明后一头雾水,没感觉到究竟有什么意义。

下面简单说明一下对定理证明的一些情况。这里论述证明时,以proofwiki上的证明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这里不会给出完整证明过程(完整过程参见链接),但会在行文的整个过程中,给出证明的整体思路和值得注意的细节。不给出完整证明过程主要是考虑篇幅问题,且证明不是这里的重点,重点是理解定理及证明的思路。这里之所以选择proofwiki的证明,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所有读者都可以通过链接直接阅读;二是没有太多对前设命题的引用(如“参见命题5.10(III)”这种),阅读证明的过程相对比较通顺,这点不同于教材证明,当然对有群论基础的读者来说可能稍显冗长;三是这个证明是诸多证明中,就我个人理解而言,阐述思路最明晰的一个,且对于上述那几点“模糊”的地方也涉及不多,需要改动的程度也不大,便于后续论述。

完整证明链接(proofwiki)如下:

https://proofwiki.org/wiki/Correspondence\_Theorem\_(Group\_Theory)

在正式开始论述证明思路之前,先用下面这张图,作为上述内容的一个阶段性总结。

定理证明思路

上图出现的“对象(Object)”用来指代前面提到的“集合”(但其中的群姑且仍先记为“元素”)。此外,这些对象之间的“映射”记为态射(Morphism),这些类似的对象和态射合称为“范畴”。这里将这个范畴记为“Set”。

接触过范畴论的读者一定知道,上面这段话当然是用范畴论的语言叙述的。但对于没接触过范畴论的读者来说,这些只是某种概念的替换,也相对更容易接受,因此这里不对上述涉及的“新概念”进行严格的阐述。如果之前未接触过范畴论的读者追求更严谨的表述,欢迎自行参阅范畴论的相关材料。

下面正式开始阐述证明思路。

将对应定理用上述的术语翻译一下的话,就是对象%5Coverline%7BH%7D%5Coverline%7BgN%7D之前存在同构(Isomorphism)。这个同构是范畴Set态射层面的同构,而不是群同构。因此,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个范畴Set中的同构,与这两个对象中对应元素之间可能存在的群同构。这是读者在阅读这个定理的其他证明时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此外,这也意味着,群论中的种种关于同构的性质或判定的命题,都不能直接应用于这个证明。因此,要完成这个证明,只有根据态射同构的定义,在这两个对象之间构造两个态射α 、β ,并证明这两个态射互为对方的逆(未接触过范畴论的读者,可以简单类比函数与反函数的关系)。以上也就是这里证明这个定理的基本思路。在构造%5Calpha%3A%20%5Coverline%7BH%7D%5Crightarrow%20%5Coverline%7BgN%7D时,有一个很便捷而自然的方式,那就是借助%5Coverline%7BH%2FN%7D——即群G所有子群H在N上的商群H/N组成的对象——作为中介,构造两个中间的态射,进而构造出所需的复合态射\alpha 。而在构造%5Cbeta%3A%20%5Coverline%7BgN%7D%5Crightarrow%20%5Coverline%7BH%7D时,因为%5Coverline%7BgN%7D本身知之甚少,因此只能在“群G/N子群”这一性质的基础上构造一个态射,再证明在%5Coverline%7BgN%7D中,任一子群关于这个态射的像(Image)都是群G的一个子群,即态射的目标(Target,未接触过范畴论的同学可理解为值域)为对象%5Coverline%7BH%7D。以上就是这里的证明在构造这两个函数上的基本思路。

下面再次用一个图总结以上的思路,作为一个阶段性总结。

态射构造思路

上图中,显然,s为满射(Surjection),因为任一H/N必然是由一个子群H构造出的;i为单射(Injection),确切说是一种“嵌入”(Inclusion,这里姑且先不严谨地借用集合论中“嵌入映射”的概念)。

接下来的思路就相对比较清晰了。很容易得出α的具体形式,再根据这个得出β的具体形式并验证,最后再证明它们的关系。想要进一步了解详细步骤的读者可以参考proofwiki上的完整证明。

事实上,proofwiki上关于“一一对应”的证明也就到此为止了。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商群G/N的子群{gN}本身的代数结构性质似乎仍然所知不多。因此,我们还需要再补充一部分证明,来回收“暗线”要求的伏笔。


证明:

由上可知,%5Coverline%7BgN%7D%5Ccong%20%5Coverline%7BH%7D。(%5Ccong%20记为“同构”)。

因此s和α均为满射,再由满射的定义得出,i为满射,即%5Coverline%7BgN%7D%5Ccong%20%5Coverline%7BH%2FN%7D

又因为态射i为“嵌入”,故i为恒等态射(Identity Morphism,未接触过范畴论的读者,可类比于函数y=x)。

即:i%3D1_%7B%5Coverline%7BgN%7D%7D%3D1_%7B%5Coverline%7BH%2FN%7D%7D1_%7BA%7D记作对象A到自身的恒等态射)。

因此%5Coverline%7BgN%7D%3D%20%5Coverline%7BH%2FN%7D

证毕。


以上这一小段证明,目前没有找到在哪里出现过,因此我是靠自己想出来的。

如同鸡肋一般的内容,“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就像这篇专栏一样。

以上就是关于这个定理要说的全部内容了。

以上主要提到各种英语资料的参考与帮助,这些作者自然是我再感激不尽的,当然同时还有一些中文资料的发布或提供者也是非常感谢的,这些资料的来源链接在下面一一列出,以表感谢,这里不再赘述。

https://zhuanlan.zhihu.com/p/431680942;

https://zhuanlan.zhihu.com/p/180523209;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259568036/

以上就是关于这个专栏要说的全部内容了。

匆匆而就,错漏难免,还望海涵。

毕竟,如前所述,这不过是一次无谓的纸上雕花罢了。



成于2022年1月31日晚

正月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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