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认为另一方存在欺诈时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的条款?
当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为了挽回另一方,而无过错方也表示愿意和好时,过错方可能会作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便反悔,此时过错方能否向主张撤销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的条款?
朱某与夏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不动产两套,其中506室已还清贷款,3008室贷款一直由朱某偿还。两套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008室的市值为306室的3倍。
2020年4月,因夏某与异性相处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朱某在微信中提出:“我现在一定要和你去办证,然后给你一次改过的机会。”夏某则回答:“只要你不离开我,什么条件都答应你。”朱某陈述:“一年的期限,试用期通过就在一起。”4月下旬,朱某与夏某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共同房产,506室归朱某所有;3008室归朱某所有,房贷由朱某偿还。签订协议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同年5月,朱某在微信中称:“我不想再要你了。”夏某因此以朱某以诈骗手段骗得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并将共同财产中的506室归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为补充。离婚当事人双方以离婚协议方式进行分割时,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当被尊重,只要这种财产分割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可。本案中,从双方发生矛盾至夏某诉讼的过程来看,朱某的言语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夏某是在朱某表述具有与其复婚的可能性的情形下,才与朱某达成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先朱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和好,夏某完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夏某对离婚存在过错,应对朱某予以照顾,但完全对夏某不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因此,最终经办法院判令夏某与朱某名下的506室归夏某所有,3008室归朱某所有,3008室的贷款由朱某偿还。
本案中,朱某与夏某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不动产均归朱某所有,根据离婚协议签订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夏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前体是朱某不会离开夏某,且有与夏某复婚的可能。当时朱某也向夏某表达了给夏某一年的期限和和好的态度。夏某基于此种情形才作出了两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均归朱某的意思表示。协议签订仅过数日,朱某便表示不再与夏某和好。朱某的行为明显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因此经办法院最终裁决撤销离婚协议的第三条,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用来“等”字,说明欺诈与胁迫的情形,并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唯二条件。在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仍可以根据案情事实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