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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顾客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丢失物品,超市需要赔偿吗?

2023-07-13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顾客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丢失物品,超市需要赔偿吗?

前言

超市为了方便购物,会设置一些自助存储柜,很多人会把自己工作时携带的物品放入自助存储柜,然后开心的购物,结果购物结束准备回家的时候,当您打开存储柜中物品不翼而飞,您的钱包没了,电脑不见了,电脑里面还有您周末加班需要准备的资料,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物品丢失了,超市的经营者是否应负相应责任?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在超市丢失物品的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王某下班之后就去了小区附近的超市,由于超市内部不允许携带个人包裹,因此王某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存储柜。

结账之后,王某去自助存储柜准备取出物品回家时,却发现自己自助存储柜被其他人打开,自己寄存的手机和包包全部不翼而飞。之后,王某就和超市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告知对方自己包里有4000余元现金,并且自己刚刚购买的价值3500元的手机也不见了,因此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现金和手机损失共计7600元。

超市坚决不同意赔偿,因此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在超市监控中发现,王某的物品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超市认为这位男子并非超市的工作人员,超市为顾客提供的自助存储柜是免费的,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也有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

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合理赔偿感到非常不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7600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采取诸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另外,尽管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王某的财产系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王某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抓获第三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由于王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包里确实有4000元现金,因此法院对于其要求超市赔偿现金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王某的手机,根据王某提供的购买发票,考虑到手机的使用情况,同时原告王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也有过错,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王某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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