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观察丨前四周专业问答及回复情况:总体数量较多,刑法质量最高
前言
根据对前四周专业问答的总结和梳理,不仅考验着各位负责专业问答的师兄师姐,也考验着学生的提问水平。一个好的问答,必定是专业且详细的,大而化之的回复无法满足当下人大法学考研的要求。本文由十五师兄负责整理和分析,对近期来的近二百个问答进行梳理。我们将继续坚持“一问一答”,每个问题回复至少包括“问题本身”“体系定位”“学习方法”“问题点评”四部分内容,做到授人以渔。

一、问答概括
(一)问答数量
法理:51个
刑法:62个
民法:77个
宪法:2个
知产:4个
法制史:1个
(二)问答内容
包括四部分:
1.问题本身:问题本身中包括了问题解答适当拓展。
2.体系定位:定位问答所在知识体系,体系作答对于人大法学考研的任何一门科目都极为重要
3.学习方法:主要就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之后的学习注意点。
4.问题点评:对于问题本身的质量提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二、具体内容
(一)总说
四周问答主要分为三类:质量较高;过于深究;有待加强。
1.质量较高:这些问答一般来说体现出提问的同学逐渐入门,了解到一些问题在人大法学考研的语境下极为重要,在这些问答中,师兄师姐也进行了一些拓展,大家可以仔细学习一下。
2.过于深究:这些问题主要是脱离人大法学考研的范畴,有些钻牛角尖,大家主要还是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思考,当然现阶段识别考研重点内容对于大家还很困难,因此不用气馁,继续努力学习,勤加思考即可。
3.有待加强:这些问答背后体现出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还不能够融会贯通,仍需加强学习,也可能是有些细枝末节,并非考察的重点,也可能是过于纠结答案本身,忽视说理论证(当然提出问题的很多同学是善于思考的)。并非是遏制大家提问的想法,毕竟大家是消费者。
我们致力于为大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大家的学习。现在才五月,基础尚未扎实更是常态,非常鼓励大家踊跃提出自己的问题,不懂的地方迅速聚焦精力去解决。法学是一门论证的艺术,大家在过于深究法考题目的答案时,不妨将目光转向论证思路,掌握基本理论,熟练运用基本理论论证自己的价值判断才是人大法学考研关注的重点。
大家不用过分纠结自己提出的问答质量较高还是较低。质量较高的问答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是问题涉及的知识点很好的情况,因此主要是建议大家深入学习质量较高的问答的内容,加强对一些疑难问题的理解。下面就问答进行分类和简要展示。
(二)四月二十一号问答
1.质量较高:
(1)法理学:
a考研范围之内:法的统治强调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法律调整的对象;法的价值;法的形式与内容预期小标题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与法的社会作用;
具体列举:
法的统治强调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该提问涉及人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的必考问题,虽然是对概念的提问,但是背后涉及的知识点极为重要。问答主要解决法的统治在教材中不同语境下含义的不统一性,法理学的问题主要是在不同语境下理解含义即可,主要抓住正当性指的是实质法治、实质正义;合法性指的是形式法治、形式正义这样的方向即可。
b考研范围之外: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罗尔斯正义储存原则
(2)民法:
a考研范围之内: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效力;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未登记动产抵押不可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一);留置权适用;责任转质;
具体列举:
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提问者细心观察到规范删去了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条文中的“依法”,该问题其实深入交付含义的本质,难度很大,问答分别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方面分别论述“依法”删去的意义,主要是吸收崔建远老师编写的《民法典释评 物权编》241页的观点,大家可以简略阅读论证技术,深刻感受观念交付内涵的深刻性。
b考研范围之外:不动产登记的相对证明效力问题;超级动产抵押权问题;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正当(超出考研范围之外的主要是针对学员特定内容所提出的问题,并非是指416超级动产抵押权考研不会考到)
(3)刑法:帮助犯的因果性;紧急避险;防卫过当;无法查明案件
2.过于深究:
(1)法理学: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法理13);
(2)民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后果;可以抵押财产范围问题
3.有待加强:
(1)法理学:法的本质的矛盾性;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法理3);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法理学流派;法与国家;法之上与法之内;法律调整与法治
(2)民法:不当得利“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例外情形的理解;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善意取得;共有客体;胎儿利益保护(二);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效力;法人的分类问题;抵销制度中“主动债权”的理解;定期租赁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关系问题;通过买卖取得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法律后果问题;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抵押权的影响;
具体列举:
胎儿利益保护(二):提问者将胎儿利益保护和撤销赠与的规范相结合,思考赠与胎儿的利益是否可以因监护人的行为可以撤销,对于一些没有定论的问题一定要从法条的规范目的进行论证,利益衡量是不错的论证技术,另外赠与一定要区分已经履行的赠与和尚未履行的赠与,前者享有663法定撤销权,后者享有任意撤销权,这需要注意。
(3)刑法:盗窃罪与侵占罪;刑法25条第二款的理解;绑架罪与抢劫罪;假想防卫
(三)五月四号问答
1.质量较高:
(1)法理学:对“合法性”的理解;法律调整与法的实施机制;司法解释是否为法律渊源
具体列举:
法律调整和法的实施机制:这个问题提的比较好,其实是从不同视角来认识法的运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实施机制也关注法的实施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互动,这两部分内容都是人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的重点,需要花时间好好学习教材和讲义的内容。
(2)民法:考研范围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合伙合同的财产归属;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占有的对抗效力;荣誉权问题(一);因欺诈可撤销的合同(一);追踪取回占有抵押财产的理解;925条解释;买卖古玉案;戏谑表示的效力问题;
具体列举: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提问涉及的171条第三款也是学界争议的热点,对此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默示担保契约说;法定之债说。笔者看来171第三款的情形合同尚未发生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说更加合适。这个问题难度较大,初试并不会直接考察,但是无权代理涉及的171和172条是考试的重点,大家务必对法条重点掌握。
合伙合同的财产归属: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一方面是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另一方面,合伙合同中的财产归属问题确实也是正义热点。问答主要节选朱虎老师对于合伙合同发表的论文,文章的难度较大,对民商法很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重点阅读。
925解释:提问综合各种观点,不利于考研,建议显名主义理论掌握,大家的首要目的是考上,实际上在思考不同观点时需要深入问题的本质,思考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区别在于效果归属方式,效果归属其实来自于显名主义,因此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才是正途。
买卖古玉:合同约定对物权法定的挑战,充分展示出提问者对于问题本质的深度思考,这里其实争议也极大,关于功能担保合同其实也存在这里意图通过约定偷天换日,产生物权效力。
戏谑表示的效力问题:深入意思表示成立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发问,其实2020年民法初试真题也涉及相关问题,问答用著名的克利姆葡萄酒案,展示意思表示构成的变迁,并对戏谑表示的内在加以论证,可见,法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理性的论证,并非是对与错,大家更需要关注论证思路。
(3)法制史:德礼关系
(4)刑法:
a考研范围之内:转化型抢劫的对象;共犯中的作为义务;正反应当具有特殊身份;加重犯的特殊形态;共同正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与结果的推迟发生;对象错误;偶然防卫;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因果关系(刑法十二);构成要素是否包含主观要素;逃单行为的处理;罪数;
b考研范围之外: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
具体列举:
司法解释溯及力:问答主要分析了司法解释溯及力观点的分歧,展示实践做法和张明楷老师的观点,针对观点分歧的问题,不同层次的同学需要找准定位,在能力范围内选择性地掌握,同时,刑法的学习并非是观点的记忆,也是要掌握不同老师的论证思路,寻找自己内心更加认同的价值判断。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区分的问答中,先揭示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各自在三段论逻辑推演中的定位,之后代入赵春华的案例中,揭示本质在于以为自己的枪支属于没有杀伤力枪支,而不是对枪支的概念本身产生了误认,再代入农民开拖拉机的案例,对于开拖拉机的认识没有错误,但是对机动车的涵射范围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由此揭示本质。该提问具有较高质量,大家也可认真学习和思考,深入掌握错误论。
因果关系(刑法十二):提问可以看出提问者确实是能够深入到体系中思考,且在思考中对自己的思维进行优化。问答先是剖析因果关系的本质再确定因果关系在二阶层中的定位,之后讨论因果关系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的作用,抓住故意犯罪既遂需要结果从而揭示缺少因果关系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影响。最后,处理二阶层究竟是解决成立还是既遂。其实可以从犯罪论章节的顺序看出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体系融贯的前提是基础扎实,希望大家依旧要把目光放在基本概念,理清各自的外延,从而对于复杂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思考。
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括主观要素:可以看出提问的师弟师妹学的还是很好的,从分则中开始观察二阶层体系中目的要素后置带来的弊端,实际上这也是二阶层面临的一些困境,也存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先行判断目的要素,不过这些都已经超出考研的范围,师弟师妹还是要集中精力攻克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二阶层体系融贯的问题不必深究,一切以考上为目的。
逃单行为的处理:提问者已经具备人大法学考研需要的一些思维品质,可以进行一些基本的论证,只是细节还需要加工,对于逃单行为,问答是从刑法的特征和规制的目的否认逃单行为的可罚性,对于这些争议问题,更重要的是分析思路,言之成理即可得分。
(5)知产: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提问当中对网络传输云端的复制行为提出质疑,问答首先从是否构成复制入手,分析复制的构成要件,是否能涵射传输云端行为,之后定性出临时复制行为,展示不同观点的论证技术,再揭示利益分歧的实质。
2.过于深究:
(1)法理学: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法的调整作用;立法草案;法的效力等级;法与政党;事实认识错误
(2)民法:可撤销婚姻;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赌石行为;荣誉权问题(二);继承权的有关问题;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问题
(3)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
3.有待加强:
(1)法理学:法的制定主体;五道选择题答疑;法的形式与法律形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价值取向;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的历史类型变更;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民法: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与有过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担保物权的竞合;法定孳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撤销权和“主张赠予协议无效”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因欺诈可撤销的合同(二);因欺诈可撤销的合同(三);遗失手机案例有关问题(一);遗失手机案例有关问题(二);遗失手机案例有关问题(三);遗失手机案例有关问题(四);附条件附义务的理解;
具体列举: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的技术性较强,提问其实深入到融资租赁的概念当中,但是没有抓住融资性的本质,对概念理解不到位,进行一系列推导可能会不能有效推动学习效率,这一点在民法问答当中体现的比较明显,民法基础规范庞大,且一些担保融资规范难度也大,大家要努力先掌握基础,再有所拔高
遗失手机案例的有关问题:提问的同学对本案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思考是很有价值的,但是提问的背后表现出对于一些重点规范掌握的还不够好,比如153条,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量认定无效是否有利于实现该强制性规范的规范目的。
(3)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二);入户抢劫;破坏交通工具罪;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发生依据;绑架罪的处罚;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自我答责;刑法解释;解释技巧之间的关系;结果加重犯;结果;犯罪成立条件;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诈骗类犯罪;犯罪类型;行为
具体列举:
犯罪成立条件:提问关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无罪的概念,其实了解整个刑法尤其是分则关于逃税罪,总则关于免除刑罚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两者还是有区别,无罪主要考虑的还是二阶层中的阻却事由,因此体现出还需要继续加强对刑法基础知识的学习。
事实认识错误:该问答对法定符合说与二阶层的判断顺序是否兼容提出了质疑,问答中区分了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分别识别出法定符合说还是就事实再法定构成要件中是否一致,仍是先认定客观再到主观,回答同学的疑问,从疑问来看,大家对于理论的学习还不够深入,现阶段还需要掌握细致,才能够做到推导。另外,理论问题需要大家仔细分析论证找出自己理想的结论,不必纠结哪一种才是通说。
诈骗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的因果关系链条是诈骗犯罪的实质,其中处分权的认定也是核心,一定要紧抓处分权在何处,是否存在处分权也是三角诈骗和间接盗窃的区别所在,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提问的师弟师妹同时也要继续加强基础概念的学习。目前阶段应用法的学习切忌粗糙,对重点问题的推论思路一定要掌握细致。
犯罪类型:该提问背后体现出了一定的思考,但是总论的学习需要结合分论,同时概念的选取其实都是为了解释犯罪现象,这几项概念在对刑法114条进行解释时都可能能够涵射。且这四种概念并不是同阶位,也是不同分类视角的产物,建议大家先对基本知识了解之后,具有一个较高的视野之后,再去尝试抽取概念背后的共性。
(4)知识产权:机械表演权与放映权的区分;录音录像与录音录像制品
(四)五月八号问答
1.质量较高:
(1)宪法:地方性法规中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终身禁业规定被废止;宪法学体系解读指“基本制度论”
具体列举:
地方性法规中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终身禁业规定被废止:关于基本权利三阶段分析是宪行专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师弟师妹选择的案例也极具代表性,论证也较为有力,大家可以仔细阅读,同时遇到难题尽可能选择自己能够操作的路径,比如说基本权利竞合难以分析,不妨对权利拆解进行分析,从而打开思路。
宪法学体系解读指“基本制度论”:提问其实是对于讲义编纂体例的疑问,其实体例都是为了更好服务于考研,服务于知识点的明晰,单独提炼有自身的好处,侧重强调,从制度的角度再次统观宪法的规范,其实体例选择本身也不存在对错,对于这样的问题的研究最好是建立在更高的宪法学视野,这样的视野的建立前提是扎实的基础。
(2)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画面的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画面的相关问题:提问价值较高,这个话题已经热了很多年,但是对于争议问题的核心并不是背诵老师们的观点,而是就作品概念的要件进行分析,如果不能构成作品,考虑邻接权的保护,这些都是建立在基本知识的推论之上。之后关于广播组织的权利也是同理。
(3)法理学:市场经济与法治;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点评;司法解释(1-3)
具体列举:
法理学:市场经济与法治:提问当中体现出师弟师妹的思考,也体现出对于各种概念的理解,从而能够做到串联。法理学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涵射性,因此章节之间的联系极其紧密,同时,最后的试题也需要大家调动整本书的知识去作答。
司法解释(1-3):提问者的问题意识是很敏锐的,相关考点曾在17年也考察过,司法解释是否是法律渊源的争议也很大,当然概念本身的边界也决定相关的结论,但是这个问题同时也需要应然和实然的观察视野,法理学的学习大家也需要多聚焦精力在重点问题上
(4)刑法:教唆、帮助自杀的处理;普通诈骗、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绑架罪的处罚;绑架罪的处罚(1);认识错误与偶然防卫结合的案例;被害人承诺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害人自陷风险;三角诈骗;
具体列举:
教唆、帮助自杀的处理:问答当中,主要抓住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害人自陷风险,同时运用共犯从属性理论为教唆、帮助自杀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撑,但是共犯从属性也存在理论分歧,问答采取了限制从属性说,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从而得出不同分析思路,纵观来说,还是突出了一个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普通诈骗、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这是一个疑难问题也是个重点问题,但是核心还是基本的诈骗链条,欺诈行为——因受欺诈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而三角诈骗的本质就是处分人是否有权替实际受害人处分财产,对于处分权的不同观点也就造成了对三角诈骗还是间接盗窃的观点分歧。
绑架罪的处罚:提问者的学习非常细致,对绑架罪结合犯背后的行为进行剖析,提出自己的疑问,在分则人身犯罪中展现出对于罪数行为的深刻认识,问答也从柏浪涛和张明楷各自观点的剖析中,分析绑架行为实行过程中反手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本质,确实不是结合犯,但是由于绑架罪本身的规定可以涵盖该种行为从而印证提问者的猜想。
认识错误与偶然防卫结合的案例:本周有三位同学对这样的问题提问,可见大家对于体系和分析案例步骤不融贯的深入思考,问答从认识错误的概念本质入手,认识错误主要是解决当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所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对客观行为负责,可见并非完全是故意问题,因此也并非完全是责任层面的问题,从而解答疑惑,回到概念的本质是解答法学问题的根本。
被害人自陷风险:问答从协助者和被害人不同角度认识危害行为和自陷风险的概念,解答了相关疑问,危害行为是刑法的基础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值得用多种案例反复理解危害行为概念的各个侧面。
(5)民法: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的溯及力(一);民法典的溯及力(二);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法律后果(二);非继续行合同的撤销和解除
具体列举: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提问涉及的法条本身是很有争议的,提问者提问的侧面并没有太钻牛角尖,而是对1188是否适用于侵权之外的情形,以及进一步思考是否存在592条的情况,提问本身并不复杂,问答也将该问题简单化,着重解决师弟师妹所提出的困惑,当然师弟师妹也可以进一步对157的请求权基础和1188条合理性进行思考,这里可以提一下蓝皮书民事责任能力和侵权责任部分展示了不同老师对于1188的看法,大家可以学习一下。第九版蓝皮书的内容非常深厚,尤其是债的消灭和违约责任以及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大家适度用力。
民法典的溯及力:虽然提问者对于溯及力的问题认识不是特别清晰,但是溯及力的问题非常重要,大家可以重点了解一下《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民法的案例题中涉及这个考点,提问实际上涉及的就是旧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新法存在规定的情况,可以看到《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该解释的一般规定内容还是比较重要的,希望对民法有较大突破的考生可以适当关注。
非继续行合同的撤销和解除:提问质量很高,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两项制度对于人大法学考研民法部分来说都极为重要,对制度的对比可以更好的学习,值得一提的是,新版教材对于合同解除的恢复原状的效力采取间接效力说,这种观点十分有力,在王泽鉴的书中和朱虎等老师的论文都有体现,可以倾向于掌握这种解除的效果说,问答主要是从第七版教材的观点入手,民法典566条中第二款第三款都倾向于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同一性不变,因此并非是溯及既往消灭,而是进入一种法定清算的阶段。
2.过于深究:
(1)法理:法律事实分类:行为和事件;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法与社会
法律事实分类:行为和事件 :在法理学过分研究法律事实问题其实并不明智,在第四周问答这个问题很普遍,具体部门法的例子主要是辅助理解,如需要认真研究法律事实的问题需要在民法中研究,在法理学钻研太深反而不利于理解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也同样如此,想要深入研究可以在民法的侵权责任或者刑法当中研究,考研阶段的学习大家需要聚焦每个科目的重点知识。
(2)民法:善意取得的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相关问题:提问体现出师弟师妹的思考,提问的背后也反映出来我们国家物权变动模式的特征,与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区别,但是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必然兼容,因此善意取得既是基于法律行为,也因为无权处分的原因使得其成为原始取得,也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立法体例产生现状,考研阶段建议不必深究,感兴趣可以等考上之后重点研究物权变动模式。
3.有待提高:
(1)法理学: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律推理;法律监督;平等原则;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检察院的解释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法的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习惯和习惯法;监察委的提案权;行政解释;判例
具体列举:
法律推理: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部门发的例子去深入了解和学习,师弟师妹对三段论推理有自己的见解是好事,但是法理学的学习一定要结合具体部门法加深理解,否则会陷入概念的自我演绎。
平等原则:平等的问题是宪法学和法理学的交叉问题,不妨先掌握两种部门法当中关于平等的基本知识,然后再对于这样抽象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推演和见解。
(2)刑法:罪数问题;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客观处罚条件;结果加重犯;强奸罪与负有照护指责人员性侵罪;紧急避险;法的效力等级
罪数问题:分则的罪数问题都是总则罪数理论的实践,这样的问题其实通过基本知识的演绎可以得出结论,因此学习不光是输入的过程,也是运用输出的过程。
客观处罚条件:提问者对于一些客观处罚条件是否需要主客观一致提出疑问,但是经过分析就可以发现也需要主客观一致,即便是成为客观超过要素,原则上也需要行为人对行为所产生的可能结果具有预见性,这也是主客观统一的体现。
紧急避险:该问题的回答主要是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处罚,论证案例中的条件能否被涵射,可见基础掌握的重要性,答案本身会根据价值判断者的论证产生差别,但是法学考研最重视的还是论证能力,论证能力的前提就是把我基础知识,构成要件。
(3)民法:抵押物转让的相关问题;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问题;支配权及相关权利的理解;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法律后果;代位继承中的拟制血亲;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明示预期违约的问题;默示预期违约的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预告登记
具体列举:
抵押物转让的相关问题:c选项错误的原因主要在于不需要考虑抵押权人同意的要件,法考民法真题的价值有限,且法考聚焦的考点太过于细碎,人大法学考研的民法更加注重体系化和重难点内容的深入挖掘,且新法就是最重点的内容,因此希望大家在学习法考的过程中不要过分在意真题,而是重视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范,并以论述题的要求进行掌握。
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民法蓝皮书当中很多内容其实对于人大法学考研初试来说考到的可能性很低,尤其是没有被我国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不包括九民纪要)所提及的问题,比如这里的民事责任能力、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抵销的溯及力、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等等,因此比起埋头苦看蓝皮书,其实聚焦蓝皮书当中涉及民法典规范和更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更加重要,更有利于大家经济地应对考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预告登记:实际上教材上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全面的解释,实践中对于买受人期待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合也存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其实还是需要深入了解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态度,察觉出对于背后工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展开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价值天平向预告登记倾斜可能也需要一些特殊因素。
三、写在最后
(一)
四周的问答呈现出刑法问答的质量最高,民法其次,理论法学最后。
刑法:
刑法的问答体现出很多同学深入的思考,并且逐渐入门,这是值得表扬的,即便是有待加强的问答也都并没有偏离重点问题太原,但是也可以关注到一些同学的提问还不能抓住人大法学考研的重心内容,容易钻牛角尖,大家还是要以考上为目的进行现阶段的学习。
民法:
民法内容较多,现阶段大家提问质量不高是可以理解的,很多问答都体现出同学们对于整个民法典的规范和内涵还未把握到位,因此提问的背后体现出基础知识的薄弱,师兄师姐这几周的问答都是从基础概念入手,剖析概念的实质对大家的问题进行解答,基础对于民法的学习极为重要,希望大家都可以戒骄戒躁,深入实证法规范本身,为后期民法的拔高奠定基础。
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的问答主要体现出大家喜欢钻牛角尖,企图将不同语境下的概念作同一理解,理论法学现阶段大家还是要集中精力掌握体系框架,做到一些基本内容的串联即可,不宜挖掘太深,如想具体研究民法刑法的内容,需要在具体的部门法进行,法理学刑法民法的例子主要是辅助理解概念,另外,许多法理问题偏向宪法问题,之后对于宪法的学习过程中便可迎刃而解。
(二)
最后总结几个共性问题:
1.目前大家过于注重法学疑难问题的结论,却忽视了运用学到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论证分析,尤其体现在民法当中,民法基础规范内容庞大,大家要先集中精力掌握规范。
2.法学的考察侧重规范大致了解,考研考察侧重理论深度,且两者重点也有区别,大家一定要把精力更多放在考试会考查到的重难点内容
3.在具体语境下研究每句话的含义,这点尤其在理论法学中要注意。
4.具体民法刑法的问题在相关部门法的学习当中去深究,不要在法理学中过于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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