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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复审程序及(发明复审请求)提交流程

2023-11-02 16:55 作者:恒标宋15562610129  | 我要投稿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 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 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 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 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请求人为个人 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 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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