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一)
大事年表
1707.3 波士顿惨案
1773.1216 波士顿倾茶
1774 第一届大陆会议,费城
1775.4.19 独立战争
1775-1779 第二届大陆会议,费城
1776.7.4 《独立宣言》,美国建国
1777 《联邦条例》
1782.11.29 《巴黎和约》,巴黎
1787.5-9 制宪会议,费城,《联邦宪法》
1789 联邦政府成立
1789.4.30 华盛顿于纽约宣誓就职总统
1789-1795 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 John Jay
1789.9 《司法法》,约翰·杰伊
1789 《1789年司法条例》,约翰·拉特利奇
1794.3 宪法修正案,约翰·杰伊
1793 “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约翰·杰伊
1795 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拉特利奇 Jhon Rutledge
1796-1800 联邦首席大法官,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Oliven Ellswonth
1801-1835 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Jhon Manshall
1801 《司法机关法案》
1803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约翰·马歇尔
1807 “伯尔叛国案”,约翰·马歇尔
1819 “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汉密尔顿《关于国家银行的报告》
1819 “达特默思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约翰·马歇尔
1820 《密苏里妥协案》,北纬三十六度三十六分以北禁止奴隶制,任何人在其上都为自由人,一旦自由永远自由。
1824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约翰·马歇尔
1834 辉格党成立,西蒙·波特兰·蔡斯加入
1836-1864 联邦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坦尼 Rogen B.Taney
1836 “查尔斯河桥公司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37 “纽约诉米林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39 “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40 “哈迈斯诉鲁尼什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40 自由党,西蒙·波特兰·蔡斯加入
1841 “路德诉博登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42 “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46-1848 美墨战争
1847 “酒类系列案件”,“瑟洛诉马萨诸塞州案”、“弗莱彻诉罗德岛案”、“皮尔斯诉新罕布什尔州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48.8.9 自由土壤党成立,西蒙·波特兰·蔡斯加入
1849 “旅客系列案件”,“史密斯诉特纳案”、“诺里斯诉波士顿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50 1850年妥协案
1854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道格拉斯“人民主权论”
1854.7.6 共和党建立
1852 “库利诉费城港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52 “吉尼斯首领公司诉菲茨斯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53 “俄亥俄州保险公司诉帕特兰案”,罗杰·布鲁克·坦尼
1857 “斯科特诉斯坦福案” ,罗杰·布鲁克·坦尼
1859 约翰·布朗起义
1861.3.4 林肯宣誓就职美国总统
1861.4.12-1865.4.9 南北战争
1861.4.12 萨姆特要塞战役
1861 “梅利曼事件”
1862.9.22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1864-1873 联邦首席大法官,西蒙·波特兰·蔡斯 Salmon Pontland Chase
1864 “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西蒙·波特兰·蔡斯
1868.3-5 “约翰逊总统弹劾案”,西蒙·波特兰·蔡斯主持
1874-1888 联邦首席大法官,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Monnison R.Waite
1876 “合众国诉里斯案”,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1877 “芒恩诉伊利诺伊案”,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1881-1905 “镀金时代”
1888-1910 联邦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Meluille Weston Fullen
1890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890 《1890年关税法》,“威尔逊-戈尔曼法”,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890 “洛克纳诉纽约案”,契约自由,“阶级立法”,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890 “莫里斯公司诉砌砖工人工会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891 “哈奇反期权议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891 “白令海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894 “费伦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895 “美利坚合众国诉E.G.耐特公司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895 “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信托公司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896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隔离但平等”,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898.4-8 美西战争
1898 《厄尔德曼法》,禁止黄狗合同
1900-1901 八国联军
1901.3.2 《斯普诺修正陆军拨款法案》
1902 《菲律宾法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02 《普拉特修正案》,古巴,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03 “海约翰-比诺-瓦里亚条约”,开凿巴拿马运河,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03 “查米思诉阿莫斯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904-1905 日俄战争
1905 《塔夫脱-桂太郎协定》,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05 “斯维福特公司诉合众国案”,“商业流程”
1906.8 古巴起义,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07 《马兰法案》,《佩奇-普伦蒂斯法案》,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色的现代政府开端,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08 “阿戴尔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厄尔德曼法》违宪,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1909 《佩恩-奥尔德里奇关税法》,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10-1921 联邦首席大法官,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Edwand D.White
1911 “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美利坚合众国诉美国烟草公司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1 “威尔逊诉美国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1 “芝加哥-伯灵顿-昆西铁路诉麦圭尔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2 “金元外交”,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13 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安德伍德-西蒙斯法》
1913 “明尼苏达铁路运费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3 “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诉坎贝尔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4.7.28-1918.11.11 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 “什里夫波特铁路案”(“休斯敦&东西得克萨斯州铁路公司案”,“德克萨斯&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4 “麦凯布诉爱金森、托皮卡和圣菲道”,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9.1-6 巴黎和会
1914 “威克斯诉合众国案”,排斥原则,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4 “州诉邦廷案”
1914 《克莱顿法》
1915 “科贝奇诉堪萨斯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7 “邦廷诉俄勒冈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6 “布拉沙伯诉太平洋铁路联盟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7 《间谍活动法》
1917 “申克诉美利坚合众国案”,“阿伯拉姆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8 巴黎和会,《凡尔赛条约》
1918 “阿沃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20 “劳资关系裁判庭法”,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21-1930 联邦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Willian H.taft
1921.11.12 华盛顿海军会议,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21 “美国钢铁铸造厂诉三城中央工会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1 “查爱斯诉柯锐甘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1 “斯达福特诉瓦勒斯案”,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3 “艾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哈兰·菲斯克·斯通,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3 “伍尔夫装运公司诉劳资关系裁判庭”,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9-1933 大萧条
1930-1941 联邦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Chanles E.Hughes
1930 “德克萨斯与新奥尔良铁路公司诉铁路和轮船职员协会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1 “斯特龙伯格诉加利福尼亚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1 “尼尔诉明尼苏达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1 “美国诉莫尼克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1 “奥戈尔曼安永公司诉哈特福德火险公司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2 “鲍威诉阿拉巴马州”。没有给被告“合乎情理的时间和机会”,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3 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开启“罗斯福新政”
1934 “房屋建筑与贷款协会诉布莱斯德尔”,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4 “涅比阿诉纽约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5 “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5 “路易斯维尔银行诉雷德福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5 “汉弗莱遗嘱执行人诉美国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5 “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哈兰·菲斯克·斯通,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6 “美国诉巴特勒案”,哈兰·菲斯克·斯通,“司法克制”,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6 “艾西万德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6 “卡特诉卡特煤矿公司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7 “填塞法案”提案
1937 《最高法院退休法》
1937 “西海岸旅馆公司诉帕里斯案”,哈兰·菲斯克·斯通,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7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约翰老林钢铁公司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8 “盖恩斯诉加拿大”,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9.9.1-1945.9.2 第二次世界大战
1940 “坎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政府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40 “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8 “美国诉卡罗林产品公司案”,哈兰·菲斯克·斯通,“第四脚注”,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41-1946 联邦首席大法官,哈兰·菲斯克·斯通 Hanlan Flske Stone
1941.12.8 珍珠港事件
1942 “奎林案”,哈兰·菲斯克·斯通
1943 “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哈兰·菲斯克·斯通
1944 “日侨疏散案”,哈兰·菲斯克·斯通
1944 “亚科斯诉合众国案”,哈兰·菲斯克·斯通
1944.7 布雷顿森林体系
1946.3 色瓦纳会议
1946-1953 联邦首席大法官,弗雷德·穆尔·文森 Fnedenick Moone Vinson
1948 “丹尼尔诉合众国案”,弗雷德·穆尔·文森
1950-1954 麦卡锡主义
1955 “彼得斯诉霍比案”,沃伦·厄尔·伯格
1951 “扬斯顿钢板钢管公司诉索耶案”,弗雷德·穆尔·文森。“模糊区域”理论。
1953-1969 联邦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Eanl Wannen
1954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1961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厄尔·沃伦
1962 “麦克唐纳案件”,沃伦·厄尔·伯格
1962 “贝克诉卡尔案”,厄尔·沃伦
1963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厄尔·沃伦
1963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厄尔·沃伦
1963 “恩格尔诉维塔尔案”,厄尔·沃伦
1964 “阿宾顿校区诉谢普案”,厄尔·沃伦
1966 “米兰达度亚利桑那州”,“米兰达警告”,厄尔·沃伦
1963.11.22 肯尼迪遇刺身亡
1963 “肯尼迪遇刺案”,厄尔·沃伦
1969-1986 联邦首席大法官,沃伦·厄尔·伯格 Wannen E.Bungen
1970 “渥尔兹诉纽约税务委员会案”,沃伦·厄尔·伯格
1971 “雷蒙诉克茨曼案”,沃伦·厄尔·伯格
1971 “蒂尔顿诉查理德森案”,沃伦·厄尔·伯格
1971 “斯旺诉夏洛特·梅克伦伯格案”,平衡学童种族比例,沃伦·厄尔·伯格
1972 “威斯康星州度约德尔案”,沃伦·厄尔·伯格
1972 “福尔曼诉佐治亚州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3 “罗诉韦德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3 “罗维特诉公共教育与宗教自由委员会”,沃伦·厄尔·伯格
1974 “密歇根州诉塔科尔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4 “水门案件”,沃伦·厄尔·伯格
1976 “全国城市联盟诉尤塞里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6 “格里高诉佐治亚州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7 “特林布尔诉戈登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79 “全国劳工关系局诉芝加哥天主教会”,沃伦·厄尔·伯格
1982 “拉金诉格伦德尔餐馆案”,沃伦·厄尔·伯格
1983 “马什诉议会案”,沃伦·厄尔·伯格
1983 “移民局诉查德哈案”,取消“一院否决权”,沃伦·厄尔·伯格
1984 “证券公司诉唐纳利案”,沃伦·厄尔·伯格
1985 “亚谷拉诉费尔顿案”,沃伦·厄尔·伯格
1985 “布林舍诉西奈尔案”,沃伦·厄尔·伯格
1985 “加西亚诉圣安东尼奥都市区交通管理局(SAMTA)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沃伦·厄尔·伯格
1989 “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0 “美国诉艾奇曼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4 “赫斯诉港区管理局夸哈德逊河交通公司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5 “合众国诉洛佩兹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5 “美国任期限制组织诉桑顿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6 “佛罗里达赛米罗那部族诉佛罗里达州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97 “博恩市诉圣安东尼奥大主教弗洛雷斯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2000 “凯麦尔诉佛罗里达大学董事会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2000 “合众国诉莫里森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2001 “阿拉巴马大学董事会诉加勒特案”,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1986-2005 联邦首席大法官,威廉·哈布斯·轮奎斯特 Willian Hubbs Rehnquist
约翰·杰伊 John Jay
1745.12.12 出生于纽约
1760-1764 国王学院(哥伦比亚大学)学习
1768.10.26 在纽约取得律师资格
1774.4.28 结婚
1774 第一届大陆会议,《致英国人民书》
1775 第二届大陆会议,《独立宣言》,杰伊的保守倾向“虽然我们渴望和解,但我们也为相反的解决方式做好准备,”
1776.5.10 纽约新宪法,平衡精英与民众的利益。“忠诚审查是立法机关的神圣权力。”,禁止军事将领强迫殖民地居民进行忠诚宣称。
1776.12 《纽约议会致全州人民书》
1777.4 就任纽约首席大法官
1777.9 复审委员会
1778.12.10 当选大陆会议主席
1778.3 选举权赋予任何选举时宣誓效忠于州的人,对违反宪法保障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平等的权利”提出异议
1779.9 大陆会议发行大陆券,纳税是“为你们自己及你们子孙后代的自由、和平与安全所应付的代价”
1779.10.20-1782.6.23 出使西班牙
1782.11.29 与英国签订《巴黎合约》,英国承认美利坚十三州独立
1784-1789 联邦政府外交事务秘书
1787.5-9 制宪会议,《联邦宪法》
1789-1795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789.4.30 华盛顿于纽约宣誓就职总统
1789.9.26 杰伊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789.9 《司法法》,联邦法院由十三个地区法院及三个由两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一名地区法院法官组成的巡回法院(巡回骑乘),大法官会在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两次审理同一案件而重审自己做出的判决
1791 杰伊依据联邦法律推翻州法(第一个先例)
1793 “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州是可诉的,可诉性与州的主权并非不可相融,“一个州是可以被其他州的公民起诉的。”依据宪法分权原则,拒绝以法院名义对外交和政治发表意见
1793.6“美利坚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地区法院都拥有海事法庭的权限,任何别的国家都不能在美国境内形式司法权。”
1794.3 宪法修正案“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横平法的诉讼。”
1794 与英国签订《杰伊条约》(《友好通商条约》),清结双方债务和赔款,与英国有限制自由贸易,双方不能有敌对行动,禁止对敌对国提供物质帮助。
1795-1801 担任纽约州州长
1829 逝世于纽约
约翰·拉特利奇 Jhon Rutledge
173.9 出生于南卡罗来纳
1760 进入律师界
1761 进入南卡罗来纳议会
1762 南卡罗来纳司法部部长
1763 结婚
1765 出戏纽约印花税法大会
1774 第一届大陆会议
1775 第二届大陆会议
1779 当选南卡罗来纳州州长
1782 进入联邦国会
1787 费城制宪会议,要求政府维护富人和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限制官职者财产资格,取消参议院议员工资,确保只有富人才能充当参议员,反对奴隶制
1789 进入最高法院
1795 出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8个月),由于反对《杰伊条约》提名被否决
1800.6.21 逝世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Oliven Ellswonth
1745.4.29 出生于康涅狄格
1762-1766 耶鲁大学、新泽西学院学习
1771 获得律师资格
1773 进入康涅狄格议会
1777 进入大陆会议
1785 康涅狄格最高议会任职
1787 费城制宪会议,拥护司法复审权
1789 参加联邦参议院,《1789年司法条例》,最高法院由六位大法官组成,每个州有地区法院,两者之间有东、中、西三个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被赋予受理下级联邦法院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和州法院涉及联邦问题案件的上诉”
1796-1800 出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1800 出任驻法公使
1809.11.26 逝世于康涅狄格
约翰·马歇尔 Jhon Manshall
1755.9.24 出生于弗吉尼亚
1774-1780 参加民兵、大陆军和反英战争
1780 威廉·玛丽学院学习
1782 当选弗吉尼亚州众议员
1783.1 结婚
1783-1784 当选弗吉尼亚州参议员
1785-1788 在里士满法院工作
1787 出席弗吉尼亚宪法议会
1788 出席弗吉尼亚宪法批准大会
1797.10 出使巴黎,在“XYZ事件”中获得声望
1799 当选国会众议员
1800.5.6 出任美国第四任国务卿,两项原则:通过外交问题解决与欧洲国家争端,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
1801.2.4 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重塑最高法院制度结构和审判程序,法院宣判的一致同意,美国宪法
1801 《司法机关法案》,减少总统任命最高法官机会,削弱州法院权力,为大土地投机商谋利
1803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总统换届对马伯里委任状失效。《1789年司法法》违宪而无法向马伯里提供司法援助;以宪法名义制衡总统和国会;宪法是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且任何案件都适用。重申了:联邦宪法至上,最高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裁定立法机关的法令合宪性的权力)。
1807 “伯尔叛国案”,伯尔政敌指控他纠集私人武装建立领地。伯尔案件的不在场性使叛国罪证据不足。避免利用叛国罪进行政治报复的现象。
1819 “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汉密尔顿《关于国家银行的报告》建立国家银行,州对国家银行征税。汉密尔顿“暗含权力”理论,政府被授予的每一项权力在本质上都是主权性的,包含为达到这种权力的目标而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手段的权力,暗含的权力和明示的权力一样有效,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应从宽解释以适应政府事务的复杂性,行使这样的权力应享有极大的行动自由。宪法是绝对强制性的,各主权州均受其约束,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为人民而行使;政府在权力限制的行为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有自由处置权,对所有适当的、明显适合该目的、未被禁止而与宪法的文字和精神一致的手段,都是合宪的,法人团体作为手段可以被用来行使政府权力;“重大权力”,宪法及依宪法制定的法律是最高法,控制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联邦政府并非从属各州而是有代表人民意愿的。原则和理论:暗含权力论,宪法授予政府权力应从宽解释,联邦宪法至上,宪法和依宪指定的法律是最高法,联邦政府是任命的政府其权力来自人民而非各州。
1819 “达特默思学院诉伍德沃德案”,依据英王特许状的契约建立的慈善学院被州立法公有化。契约是不容侵犯的,应受宪法保护;革命后的契约和权利保持不变。保护私有财产制度。
1824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793年《联邦沿海航行法》航运许可证与州授予航运垄断经营权相冲突。贸易包括运输;贸易是深入内地的,国家外贸是各州都有权参与的;州法应服从与国会法律,宪法至高无上,以宪制定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1835.7.6 逝世。将司法作为法律的唯一工具。任期贡献:司法复审、宪法至上、暗含权力、从宽解释、一致和多数意见原则,特种税、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契约不可违背、政府全权管理贸易和外贸。一致和多数意见原则,将大法官分别撰写判决意见对的英国传统改变为只发布一个共同的判决意见,避免法院陷入政党斗争,保护了司法独立。
罗杰·布鲁克·坦尼 Rogen B.Taney
1777.3.17 出生于马里兰州
1792-1795 迪金森学院学习
1799 成为律师
1799-1801 卡尔弗特县议员
1801-1823 律师
1806.1 结婚
1816-1821 马里兰州参议员
1821-1831 马里兰州司法部部长
1831-1833 担任联邦司法部长
1833-1834 担任联邦财政部长
1836-1864 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836 “查尔斯河桥公司案”,在1785年特许经营的河桥附近新建一座不收费的公共桥梁。对公司的授权应该做狭义解释,当私有财产权与公众的权利相冲突时,当以后者为先,保护动态产权而不只是既得权利。
1837 “纽约诉米林案”,船长米林拒绝提供入港乘客名单。保护公民的健康安全与幸福是各州所拥有的绝对权力,州具有治安权,进入本州的乘客不属于州际贸易管辖。
1839 “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州政府颁布的公司许可证可适用于另一个州。
1840 “哈迈斯诉鲁尼什案”,州是否有权将罪犯引渡到国外。引渡权利属于政府外交权利,州无权指定相关法律。
1841 “路德诉博登案”,土地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所有者才有选举权,多尔通过选举建立新的州政府后被镇压。唯有国会有权决定何种政府为一州之合法政府而法院无此项权力。
1842 “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案” 以暴力方式将一个逃奴及其子女从宾夕法尼亚州带回马里兰州。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1847 “酒类系列案件”,“瑟洛诉马萨诸塞州案”、“弗莱彻诉罗德岛案”、“皮尔斯诉新罕布什尔州案”,通过税收对其他州进口酒精管理。宪法中将贸易授权给联邦政府管辖,联邦国会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时,州法律具有管辖权。
1849 “旅客系列案件”,“史密斯诉特纳案”、“诺里斯诉波士顿案”,州制定法律向外国游客收人头税。对乘客征税属于外贸,州无权制定法律。坦尼认为,未被明令禁止,有权根据国会权威和法令对入港商品征税。
1852 “库利诉费城港案”,库利船长拒绝领航员和付款。除非国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统一调整,否则该项权利留给各州行使,州有对领航员的管辖权。库利原则,宪法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并不排斥各州自己规范商业的权力,注重联邦与各州利益平衡的双主权思想。
1852 “吉尼斯首领公司诉菲茨斯案”。认同将联邦政府的海事管辖权扩大到五大湖与其相连接的可通航水域的法律。
1853 “俄亥俄州保险公司诉帕特兰案”。州政府有对合并后的公司征税的权利。
1857 “斯科特诉斯坦福案” ,斯科特曾随主人到往《密苏里妥协案》北纬三十六度三十六分以北,希望通过司法实现自由。斯科特不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没有在联邦法院起诉的资格,禁止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因对黑人权利的蔑视而引发民众不满。
1861.3.4 林肯宣誓就职美国总统
1861.4.12 南北战争
1861 总统宣布暂时中止不稳定地区人身保护权
1861 “梅利曼事件”,军队逮捕巴尔的摩的疑犯扣押在军营。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无权终止人身保护令;军官无权逮捕或拘禁违反美国法律的平民。同年7月,国会通过法律授权总统可在战事暂停人身保护权和军方逮捕的疑犯不得在军事法庭审判。
1864.10.12 逝世。自坦尼之后最高法院进入“没有巨人”的时代,首席大法官的威望和权能都大大降低。
西蒙·波特兰·蔡斯 Salmon Pontland Chase
1808.1.13 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
1821-1826 在辛辛那提学院和达特茅斯学院学习
1829 获得律师资格
1830 在辛辛那提从事律师事务
1834 加入辉格党
1834.3 结婚
1837 为反奴隶制度者辩护,指出1793《逃亡奴隶法》违宪,获得名声。
1839.9 再婚
1840 加入自由党
1843 参加自由党布法罗大会
1845 参加自由党辛辛那提南部和西部大会
1848.8.9 加入自由土壤党,反对奴隶制扩大到西部土地,实行《宅地法》
1846-1848 美墨战争
1849-1855 国会参议员
1850 1850年妥协案,蔡斯认为是对《逃亡奴隶法》的支持
1854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道格拉斯“人民主权论”,奴隶制的存废问题应由当地居民以民主的方式解决。因其违反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蔡斯起草《告美国人民书》进行谴责。
1854.7.6 帮助建立共和党
1859 约翰·布朗起义
1855-1859 俄亥俄州州长
1861-1864 财政部长,为战争筹措经费:加税、发行公债、发行法定纸币、建立全国银行系统。
1861 同意援助萨姆特要塞和释放南部同盟代表
1862.9.22 参与解放黑人奴隶宣言起草
1864.6 被批准辞去财政部长,因政治野心与林肯决裂,又因政见被认可、能团结共和党、有财政和法学才能、能维持内战货币制度被林肯提名首席大法官
1864-1873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864 “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使用法定货币(纸币)偿还《法定货币法》前的债务。发行法定纸币不是行使战争权力的“必要和适当的”手段,使合众国纸币成为偿还法令制定前所欠债务的法定货币是不符合宪法精神和不公正的。
1868.3-5 主持审判“约翰逊总统弹劾案”,国会根据违反“官职任期法”等罪责,弹劾林肯继任总统约翰逊。
1873.5.7 逝世
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Monnison R.Waite
1816.11.27 出生于康涅狄格州
1837 毕业于耶鲁大学
1840 结婚
1849 当选俄亥俄州议会议员
1871 参加日内瓦“亚拉巴马”国际仲裁,关于英国“亚拉巴马”号索赔问题
1873 出任俄亥俄宪法会议主席
1874 出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876 “合众国诉里斯案”。保障公民在选举中不受到官方的种族歧视。
1877 “芒恩诉伊利诺伊案”,芒恩收取储存费超过州议会规定。当私有财产的使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共后果时,就关系到了公众,财产就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因此必须受到公众规制。
1888.3.23 逝世。韦特忠实履行了职责,维护司法独立和法院内部团结。
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Meluille Weston Fullen
1833.2.11 出生于缅因州
1849-1853 就读于鲍登学院
1854 在哈佛法学院深造并获得律师资格
1856 迁居至伊利诺伊州
1858 结婚
1861 入选伊利诺伊州宪法会议
1863 入选伊利诺伊州众议院
1866 再婚
1881-1905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战后美国处于“镀金时代”,保守主义盛行,根据古典经济学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商业与财团利益。
1888 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890 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个反垄断法律
1895 “美利坚合众国诉E.G.耐特公司案”。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但没有赋予其管理制造业的权力,《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违宪。
1898-1908 任职于海牙永久国际仲裁法庭院
1905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否决限制面包师最长工作时间的法律,抵制政府对经济过度控制。
1910.7.4 逝世于缅因州。富勒具有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的能力,协调法院内部事务,处理好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开创了: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和进入法庭前相互握手;使国会通过《1891年巡回法院上述法案》解除一个多世纪的巡回审判。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Edwand D.White
1845.11.3 出生于路易斯安那州
1857-1861 就读于乔治敦学院
1865-1868 在新奥尔良学习法律
1868-1874 在路易斯安那州从事律师
1868 为种植园水利工程辩护,旧的私人义务应该由公共职能所取代,获得名声。
1874-1878 任路易斯安那州参议员
1878-1880 任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法官
1880-1888 在路易斯安那州经营律师事务所
1887 《州际贸易法》
1891-1894 任联邦参议员
1890 《1890年关税法》,降低进口商品关税,将部分原材料纳入免税行列。怀特促成“威尔逊-戈尔曼法”维护种植园主利益。
1890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890 “洛克纳诉纽约”。怀特反对判决,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不平等,而后者的生活急需迫使屈从不正当的榨取。保守主义契约自由反对干涉契约订立,反对为某一阶级利益而制定“阶级立法”。
1891 “哈奇反期权议案”,禁止期货交易,增加税收。怀特谴责这是使联邦政府可肆意干涉各州事务。
1894-1910 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1895 “美利坚合众国诉E.G.耐特案”,垄断糖业加工,被诉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垄断生产对州际贸易影响是间接和偶然的,属于州的权力,国会无权限制。
1895 “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信托公司案”。动产及其收益的征税被看成是直接税,直接税应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1896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法律划定的黑人,禁止使用仅供白人使用的车厢。法律允许种族隔离并不暗含一个种族比另一个种族低劣,怀特也认同“隔离但平等”。大法官哈兰认为,宪法不承认肤色差别,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1898 《厄尔德曼法》,禁止强迫雇员同意不加入工会。黄狗合同 yellow-dog contract 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
1903 “查米思诉阿莫斯案”。禁止彩票州际运输。涉及道德的情境,怀特认同归属国会权力。
1908 “阿戴尔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厄尔德曼法》部分违宪,受契约自由观念影响,要维护雇员与雇主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1910-1921 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911 “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洛克菲勒的石油公司成为第一个托拉斯,“美利坚合众国诉美国烟草公司案”。怀特认定其违反反托拉斯法,使用他1897年判例提出的反托拉斯“合理规则”,反托拉斯法只针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合理”的联合。西奥多·罗斯
福认为大型企业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采取监督的办法以防止有害企业联合,从而保证所有发生的联合都有利于公众利益。
1913 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安德伍德-西蒙斯法》,对超过一定收入比例征收累进所得税。
1914 “威克斯诉合众国案”,没有逮捕证和搜查令而获得的证据。英国普通法规则,证据的获得途径与其能否在法庭上使用没有关系,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可用于法庭审判,其非法行为也可被起诉。怀特提出排斥非法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违宪。
1914 “州诉邦廷案”。承认工人十小时工作日法,1913年宪法合宪,怀特反对。
1917 “邦廷诉俄勒冈案”,俄勒冈州1913年限定工时是否合宪。
1916 “布拉沙伯诉太平洋铁路联盟案”,铁路公司认为税收法违宪。宪法修正案为税收法提供合宪性。
1917 “申克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申克印制反征兵传单违反1917年《间谍活动法》,“阿伯拉姆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怀特认为,每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它所发生的环境,如果足以引发“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或具有“不良倾向标准”,则不能受宪法保护。
1918 “阿沃诉美利坚合众国案”。1917年征兵法案没有违宪。
1921.4.19 逝世于华盛顿。贡献:反托拉斯的“合理规则”,支持限定工时法律,确认国会直接征收所得税的权利,提出证据无效的“排斥原则”。支持战时征兵和压制言论自由。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Willian H.taft
1857.9.15 出生于俄亥俄州
1878 毕业于耶鲁大学
1880 毕业于辛辛那提法学院。积极协助竞选,获得政治地位。
1886.6.19 结婚
1887 进入俄亥俄高等法学院
1890-1892 任司法部副部长
1890 “莫里斯公司诉砌砖工人工会案”,建筑工人工会与公司冲突,抵制建筑材料供应商。次级抵制是非法行为。
1892-1900 任第六巡回上述法院法官
1896-1900 任辛辛那提大学法学教授
1891 “白令海案”,加拿大船只在美国主权海域被财政部拘留。司法部门不能根据宪法禁止财政部对缉私船的授权。
1894 “费伦案”,抵制导致铁路交通瘫痪,引发社会动乱。次级抵制超出组织劳工的合法权利。
1900 任第二届菲律宾委员会主席
1901.3.2 《斯普诺修正陆军拨款法案》,授权菲律宾建立文职政府。
1901-1903 任菲律宾总督。教育和经济有重要改革。
1902 《菲律宾法案》,总统任命菲律宾法官,最高法院对菲律宾法院有复审权。
1903 “海约翰-比诺-瓦里亚条约”,开凿巴拿马运河并永久占领沿岸十英里海峡。
1904-1908 任美国陆军部长。通过军事维持巴拿马法律和秩序,干涉总统选举。
1902 《普拉特修正案》,美军撤出古巴。
1904-1905 日俄战争
1905 《塔夫脱-桂太郎协定》,认同日本独霸朝鲜。
1905 “斯维福特公司诉合众国案”。霍姆斯提出“商业流程”,扩大国会管制权。
1906.8 古巴起义
1906.9.16 古巴政府崩溃,美军平定起义建立新政府。
1907 再访日本,坚持门户开放政策和中国领土完整。
1909-1913 总统。铁路和州际贸易,修订关税,降低开支,修改货币和银行法,对外贸易,支持黑人,工伤赔偿立法。
1909 《佩恩-奥尔德里奇关税法》,总体税率降低5%,提高部分原材料税率,建立“关税委员会”,确认“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写入宪法,开启“二十世纪美国国税改革”。
1912 “工业关系委员会”
1910 “经济与效率委员会”,创立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文官制度,竞选经费公开。
1912 “金元外交”,以金元代替枪弹,促进对国外投资。
1913-1921 任耶鲁法学教授,出版《民众政府》、《我们的总统及其权力》、《美国与和平》。
1914 《克莱顿法》,罢工工人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劝告其他人罢工。
1920 “劳资关系裁判庭法”,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业应受监督。
1921-1930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建立独立的办公楼,改革司法体系。
1921 “美国钢铁铸造厂诉三城中央工会案”,工会组织罢工纠察队阻止其他工人工作。根据《克莱顿法》,罢工纠察队违法。
1921 “查爱斯诉柯锐甘案”,罢工工人劝告餐馆消费者离开。未经正当程序剥夺所有者的商业和其财产场址。
1921 “斯达福特诉瓦勒斯案”。“装运商与牲畜交易场法”对牲畜交易场所从事全国性影响公共利益的业务进行管制是合宪的。
1922.9 国会通过议案,增加二十四个固定地区法官,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长、巡回区负责法官组成司法会议,首席大法官有权跨巡回区分派法官。
1923 “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契约自由是原则,对它的限制只是例外。
1923 “伍尔夫装运公司诉劳资关系裁判庭”。“劳资关系裁判庭法”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剥夺财产和契约自由。
1930.3.8 逝世于华盛顿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Chanles E.Hughes
1862.4.17 出生于纽约州
1877-1879 于麦迪神学院学习
1879-1881 于布朗大学学习
1882-1884 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
1884 于纽约获得律师资格
1887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888 结婚
1898 “贝利诉赫恩案”,获得名声。
1905 对公共事业和保险行业调查,获得声望。
1907-1910 任纽约州州长。反对党棍政治,进步主义改革。
1907 《马兰法案》,授权州长监督权力。
1907 《佩奇-普伦蒂斯法案》,限定工作时长。设立劳动局。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色的现代政府开端,由政府直接管理私人企业取代通过立法间接管理私人企业的传统。
1910-1916 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消除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扩大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权力。
1911 “威尔逊诉美国案”。不能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被告不得自证其罪,1886年“博伊德诉美国案”中规定的个人受保护的权利。
1911 “芝加哥-伯灵顿-昆西铁路诉麦圭尔案”,州法律干涉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工人在不平等条件下情书的合同无效。反对以契约自由对劳动力市场实行放任原则。
1913 “明尼苏达铁路运费案”,州限定铁路最低运费。尊重库里原则,防止州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的同时兼顾各州自行处理本州事务,地方州有权管理相关州际贸易。
1913 “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诉坎贝尔案”,州限定运价不合理。政府有权对铁路运输制定合理价格。
1914 “什里夫波特铁路案”(“休斯敦&东西得克萨斯州铁路公司案”,“德克萨斯&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铁路公司运费定价造成对州际贸易歧视。州际贸易不能由于地方政府的竞争而受到破坏或阻碍。
1914 “麦凯布诉爱金森、托皮卡和圣菲道”。休斯重新解释1896“普莱西诉弗格森”,黑人应享有同样待遇。
1915 “科贝奇诉堪萨斯案”,堪萨斯法律禁止签署阻止工人参加工会的“黄狗合同”。休斯与大多数持相反意见,认为州有治安权能阻止侵犯公共利益的合同。
1916 总统候选人
1921-1925 任国务卿
1924 《罗杰斯法》,改革外交部。
1921.6.2 “基诺克斯上下两院共同决议案”,保留《凡尔赛条约》中美国所有权利。
1921.10.18 参议院批准《柏林条约》
1921.11.12 华盛顿海军会议,《五国海军条约》,限制英、美、日、法、意的海军军备。
1926-1930 常设仲裁法院法官
1927 创建全国基督徒和犹太交徒联合会(美国社区正义联合会)
1928-1930 国际常设法院法官
1928-1930 泛美仲裁和调解会议美国代表团主席
1929-1933 大萧条
1930-1941 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930 “德克萨斯与新奥尔良铁路公司诉铁路和轮船职员协会案”。支持1926年铁路劳工法,保障组织工会和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禁止雇主歧视。
1931 “斯特龙伯格诉加利福尼亚案”,禁止悬挂红旗法律。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将自由纳入平等保护。
1931 “尼尔诉明尼苏达案”。出版和言论自由权,推翻禁止恶意报纸出版的法律。
1931 “美国诉莫尼克案”,莫尼克希望加入美国国籍而拒绝拿起武器保卫美国。打击敌人必须拿起武器的解释是错误的。
1931 “奥戈尔曼安永公司诉哈特福德火险公司案”。佣金管制法案合乎宪法。
1932 “鲍威诉阿拉巴马州”。没有给被告“合乎情理的时间和机会”,推翻州法院判决。将宪法第六修正案纳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权利受平等保护。
1933 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开启“罗斯福新政”
1934 “房屋建筑与贷款协会诉布莱斯德尔”,明尼苏达州1933年关于紧急抵押延期偿付的法律。合同条款不能损害州干预经济的权利,立法是为保护社会整体的基本利益,同时也要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妥协,而不仅仅照顾某个个体或阶层的利益。
1934 “涅比阿诉纽约案”,纽约州规定牛奶最高和最低价。罗伯特指出有关实体正当程序的所有原则:联邦宪法没有专门的规定,没够州都可以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
1935 “路易斯维尔银行诉雷德福案”,1934《弗雷泽-莱姆农业抵押延期还贷法案》,抵押品赎回权延长到五年,依据抵押品评估价值来支付补偿费用。私有财产没有获得合理补偿。
1935 “汉弗莱遗嘱执行人诉美国案”,罗斯福解雇胡佛任命的职员。否定总统解雇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1935 “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公司出售来自外州的“病鸡”。《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宪法没有赋予国会管理州内商业贸易的权力。
1935 “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陪审团排除黑人,推翻判决。公民权利受平等保护。
1936 “美国诉巴特勒案”。《农业调整法》违宪。
1936 “艾西万德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案”。对《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有保留支持。
1936 “卡特诉卡特煤矿公司案”。《煤烟法》无效
1937 “填塞法案”,罗斯福认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需要不断地向最高法院补充新鲜的血液,休斯认为增加法官数量只会降低效率和经验老道的法官对于最高法院是非常有价值的。
1937 《最高法院退休法》
1937 “西海岸旅馆公司诉帕里斯案”。支持妇女最低工资法案。
1937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约翰老林钢铁公司案”。《全国劳工关系法》合宪。
1938 “盖恩斯诉加拿大”。反对滥用平等但隔离。
1940 “坎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政府案”。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行使条款”,宗教和信仰自由。
1940 “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州规定学校向国旗致敬并宣誓效忠的法律合宪。
1948.8.27 逝世于马萨诸塞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