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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出台意见惩治网暴违法犯罪!这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2023-09-25 17:25 作者:没蓝的先推塔  | 我要投稿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那些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

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

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

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

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

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

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五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重申刑法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

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七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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