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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老胡仍未找到涉毒艺人复出的法律依据

2023-02-18 22:58 作者:司马南  | 我要投稿

我向毛主席保证,老胡肯定没吸毒,但他现在的状态与某君嗑药之后的状态近似,非常执拗顽强。

前几天给涉毒艺人强出头,为此承受了铺天盖地的批评,本以为这篇就翻过去了,没想到他刚才又发了一篇文章,矛头直指《法治日报》,且一五一十讲起了法条。

《禁毒法》第52条载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不支持、反对、禁止涉毒艺人重操旧业,继续当他的那个明星,与《禁毒法》第52条没有任何矛盾。胡锡进同志选择这一条,作为自己的立论依据诚不够扎实。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并不隐涵支持其继续做明星的意思。换句话说,不支持、反对、禁止涉毒艺人重操旧业,并不构成就业歧视。

那么什么是就业歧视呢?

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那么请问,禁毒是不是法律上的合法目的?防止涉毒艺人从继续从业给青少年以不良影响,从而消弭禁毒的成果,是不是合法的原因?是不是说得出口讲得清道理?

只有继续支持允许涉毒艺人继续当他演艺明星才不叫歧视吗?天下哪有这个道理啊?老胡这是咋了,非得较这个真儿?除了当演员当明星,即使在演艺的圈子里边也有无限多的工种岗位,完全可以做嘛,谁说不可以?

已然涉毒,犯有前科,且因为明星放大效应,事实俱在,影像昭然,众所周知也。你在电影电视剧当中塑造某角色,脱不去涉毒的底色,对这部作品不可能不产生影响,即使有你的粉丝加持,对整个社会公序良俗来说,也是一种负面效应。

仅从作品的完整性角度考虑,从作品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要求角度考虑,敬请谢屏,这有什么说不通的呢?

老胡揪住《禁毒法》一个法条,叨叨叨没完没了为涉毒艺人付出辩护,好像他真的发现什么道理一样,好像他对全面依法治国有异于常人的更深的理解一样,其实不然,老胡大谬也。

《禁毒法》在中国的法律架构当中,非上游法,更非根本大法。老胡盯住禁毒法的一个法条,看来看去看花了眼,以为找到了真理。殊不知法条之上有法理,法治不是法条主义,全面依法治国,尤不能理解为法条大于天。

法条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存在方式,法理指的是法律的基本原理,阐释法条要解决法条之所然的问题,也就是法条的规定。

法条背后的东西,老胡也许忽视了,这是一个了解所以然的过程,忽视不得呵。可以说,不了解所以然,难以真正理解条文到底规定的是什么内容。

没错,《禁毒法》第52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是一句话,这句话表达的是什么呢?

是立法意图。

故此,立法意图才是法条的真实内容。

法律是人定的,立法者的立法技术并非完美无缺(禁毒法第52条没有残缺,老胡没有找到涉毒艺人复出的法律依据),有些法条或有“言不达意”乃至“言与意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立法意图?仅仅靠法条本身的推敲就远远不够了。

退一万步说,即便这个52条在立法的时候写有明确条款,让老胡找到“依据”,这个所谓的依据依然要接受高层次的价值评判。
为什么?因为这是个法理问题。

我们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实然的角度,在这个层面上“禁毒法条不是嘲笑的对象”,实践禁毒法的司法人员要依据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来理解和解释《禁毒法》。

为了让老胡,包括与那些在涉毒明星复出问题上不依不饶钻进牛角尖不肯出来透透气的朋友们,能够理解法条和法理的关系,容我再啰嗦两句:

(1)法条是法理的表达,正确掌握法律原理是正确掌握禁毒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

(2)在禁毒法当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写了没有啊?当然没写,也无需赘述,因为该原则是司法基本原理。立法载明“戒毒人员不受歧视”其主观动机中,并不含有涉毒者可继续从事演艺明星特定职业之内涵。

(3)宪法总纲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4)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质言概述如下:

第一,不支持、反对、禁止涉毒艺人复出,于法有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支持。

第二,不支持、反对、禁止涉毒艺人复出,与《禁毒法》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即使有矛盾,《禁毒法》亦应当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原则。

第三,互联网压倒性意见,不支持、反对、禁止涉毒艺人复出继续从事演艺事业,表明依法治国有深厚的民众基础。

老胡最近估计比律考更努力,他读了《监狱法》,其中第38条载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这样的条文也能拿出来作为支持涉毒艺人复出的依据,我只能呵呵了。

老胡啊,为涉毒艺人复出操碎了心,他特别担心“涉毒艺人不得复出制度层面永久固化”,“不应当终身禁止他们当演员”,这固然显示了老胡的慈悲心肠,同时也反向证明了巩固禁毒成果是多么艰难的事情。

即使聪明如老胡,坚定如老胡,机敏如老胡这样的人也易被涉毒者的温情故事所打动,而忘却了中国能有今天的禁毒成果来之不易。

中国万不可变成“美利坚毒众国”那个样子。

老胡啊,听劝吧!

(2023年2月18日晚饭后,写于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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