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百日冲刺:对一道人大法学考研刑法案例分析题的深度点评】

模拟作答
师妹答的这个题目,是2020年人大考研初试的案例分析题。
原题如下
一、案例分析题(30分)
被告张某在正在行驶的列车上看到一身材高挑的青年抽烟,于是上前索要一支,该青年见张某态度无礼便没有理睬。张某随即左手抽了青年一记耳光,右手从青年口袋一把夺取了香烟一包和现金17元。对方立刻大喊抢钱了。乘警闻讯赶来了解了情况,在列车乘警的干预下,张某交还了烟和现金。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严重情形,于是依法判处张10年有期徒刑。
问题:你认为法院判决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作答如下


点评如下
一、值得肯定之处以及注意点
1.在开头便回应题目要求,写出了自己的结论,且最后有总结段落,这便于老师评判和给分,是一个很好的答题习惯。
2.点出了问题的核心:即抢劫行为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3.“罪刑相适应”是一个拿分点,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核心知识点的点评
1.“如果以非暴力胁迫或者行为人并不会当场施加暴力等恶害的话,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不太恰当。
这整个一段话,师妹其实想论述的就是这一点:抢劫行为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不妨让语言更简练一些。一来是留出时间给其他的得分点,二来是在一个点上写多了容易出错。比如在这里,敲诈勒索行为和抢劫行为的关键区分不在类型上,也不在是否“当场”,而在于“强度”,也就是能否压制对方的反抗。如果要提到敲诈勒索罪,可以在分析完了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之后。也就是说,可以首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抢劫罪,则不必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不构成抢劫罪(即行为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还需再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即行为是否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是否基于此种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2.“本案中‘一包烟和17元钱’难以达到相应的价值要求,不构成我国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这里也不太妥。
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其还同时侵犯了他人的意思活动自由,加重抢劫还会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基于这样的性质,对于抢劫罪,我国法条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所以说“一包烟和17元钱”不构成我国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可能不太合适。师妹的意思应该是说,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对此其实可以援用第13条但书,认为该行为违法性太小,未达到入罪门槛。
3.即使按照“控制说”,认为张三对财物的占有尚未达到平稳状态,也不影响他构成抢劫罪,充其量只是构成抢劫罪未遂。如解答所言:“由于张某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亦未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故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至于在既遂判断结束之后为什么还要进行未遂的判断,请参考第四部分。
4.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未说到实处。
师妹在这里并没有对加重情节进行论述,只是再次重复说,基本行为不构成抢劫。这在结论上没有问题,但一来太重复,二来没有答出题目想考问的点。这道题关于抢劫罪的知识点无非是想考察两方面:一是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为什么会具有更高的不法,以至于被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加以规定。应该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重于普通抢劫,是因为它加入了“抽象的危险性抢劫犯罪”这一加重要素,也就是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法定刑升格的缘由在于其对交通工具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构成威胁,对公共交通运输秩序及安全造成危险。而在本案中,行驶的列车上人员都比较固定。当抢劫对象特定后,抽象的危险性就存在了,此时并不符合本加重条款的规范意旨,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5.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有误。
要从“非法占有目的”本身的内容来分析,不能说乘警干预之后行为人返还了财物,他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行为人不是死不悔改,基本也都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了。应该说,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物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本案中,张某从被害人口袋内抓取了17元现金和香烟,是由于被害人未给他香烟,从而出于泄愤的目的而给了被害人耳光并夺取财物,从现有案情看,并无细节表明他夺取财物是为了排除被害人对香烟和现金的占有,并对其加以利用,故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最关键的一点是,虽然题目问的是,“你认为法院判决结论是否正确”,但如果认为法院判决不正确,那就不能只对判决进行评论。,必须给出自己的答案:你认为行为人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的话,构成什么罪。也就是说,不能只对题目中给出的“抢劫罪”进行分析,还要分析行为人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如抢夺罪、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这是师妹所忽略的。在正式考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三、次要知识点的作答:刑法上对"暴力"的定义
此外,还有一些细碎的知识点虽然不必答进本题,但可以加以留意。师妹在最开头答到了对“暴力”的解释,其实刑法中的“暴力”分为几种类型,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最广义的暴力,包括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其对象不仅可以是人(对人暴力),而且可以是物(对物暴力)。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人的身体施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如在他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打人一记耳光。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便是最狭义的暴力。
四、余论:案例分析的思路
师妹提到,对解答从既遂到未遂的思路不理解,所以在最后,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一下,对一个案例应该按什么样的顺序进行分析。这部分内容来源于对陈璇老师文章的概括。
首先,对于每一个行为人,我们都需要对他每一个行为可能成立的犯罪逐一进行分析:
1.某一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都必须毫无遗漏地考虑在内。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涉及法条竞合中的特别法条,我们也不能遗漏对行为是否符合普通法条的分析。例如,在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忘记作为贪污罪普通法条的盗窃罪。
2.在考察某一犯罪是否成立时,除了要分析其核心条款,我们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法律拟制条款。例如,普通抢劫罪与事后抢劫、准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等等。
3.当行为人可能触犯的多个法条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时,应当先分析能够对该行为做出最完整的描述的规定,即特别法条,然后再去考察普通法条;当行为人可能触犯的多个法条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时,应当根据严重程度的高低依次检验,如果严重程度无明显区别,则可按照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
4.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犯罪时,应当依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步骤依次展开。(在考试中不用写得这么清楚,但至少应当知道,要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再判断违法阻却事由,最后判断责任要素与责任阻却事由)。
其次,当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并未“得逞”时,就提示我们,需要展开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考察。
例如本案中,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最终占有,只能表明他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并不代表他不构成犯罪。此时应当遵循“从主观到客观”的检验顺序(因为与既遂犯的情况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共同特点在于,客观构成要件根本没有或者未能完整地得以实现。由此决定,在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时,只有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出发,才能确定该行为可能成立何种犯罪)。也就是说,应当先考察犯罪故意等主观要件,再检验客观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或预备阶段。例如在本案中,先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及未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而否定其构成抢劫罪的既遂(这是第一步,即只要客观构成要件不完整,便不能既遂);再通过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直接否认未遂。从而得出结论: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都不构成),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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