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卖方由“被动到期行权”能否变成“到价主动行权”?
期权卖方通常具有"被动到期行权"的权利,意味着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时决定是否行使期权。期权卖方无法主动行使期权,只能等待买方的决定。
有一种情况下,期权卖方可能具有一定的主动行权能力,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提前行使期权,这种情况是在特定的合约约定下,被称为"美式期权的提前行权"或"可提前行权的期权"。
可提前行权的期权是一种特殊约定的期权,它允许卖方在到期前的某个时间点自主选择是否行使期权,而不受买方决定的影响。通常,这种类型的期权在合约中明确规定了可提前行权的条件和时间窗口。
可提前行权的期权通常需要卖方支付额外的费用或满足特定的条件。这样的权利通常会提高期权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期权合约都是欧式期权,其只能在到期日进行行权,无法提前行权。可提前行权的期权相对较为罕见,市场上的常规期权合约通常不具备卖方的主动行权能力。
一般情况下,期权卖方仍然是具有"被动到期行权"的权利,无法主动行使期权,而只能等待买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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