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卷】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

柏神主观十题
【第一题】
一、第一段事实
1、钱某对赵某构成诈骗罪。赵某有处分意识,知识处分意识是错误的,错误体现在处分给“谁”上。以为处分给慈善组织,实际处分给钱某。
2、钱某的微信抢红包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3、钱某的组织行为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二、第二段事实
1、孙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2、钱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3、钱某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钱某的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钱某对孙某构成抢劫罪。转化抢劫。
三、第三段事实
1、钱某第一天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因为袭警罪要求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钱某第二天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因为袭警罪要求袭击警察的人身。钱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第四段事实
1、钱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法官吴某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2、钱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由于法官吴某没有受骗,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3、钱某对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既遂金额是10万元。法官吴某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属于片面的实行犯。
4、法官吴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5、李某提起虚假的仲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李某向法院申请虚假的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第五段事实
1、吴某收留钱某,不构成窝藏罪,因为吴某不知道钱某是犯罪嫌疑人。
2、吴某构成行贿罪,郑某构成受贿罪。郑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钱某构成行贿罪的教唆犯。
3、郑某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其没有实施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其仅实施了吴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诈骗罪的数额是100万元。
4、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恐吓者(县领导)与被害人(县政府)不是同一主体,因此吴某某的敲诈勒索罪属于三角敲诈勒索罪。
六、第六段事实
1、钱某和吴某销售“保健品”,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也构成非法经营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2、钱某和吴某销售有疗效的中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些有疗效的中药不属于假药。
【第二题】
1、事实一:
(1)赵某抽拉大额纸币构成盗窃罪。
(2)赵某盗刷钱某的银行卡构成盗窃罪,属于扒窃。由于该银行卡可免密适用,赵某没有非法获取银行卡信息资料,没有通过信息资料而使用,所以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赵某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赵某转移微信余额资金,构成盗窃罪
(4)周某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关于周某取走现金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周某非法占有银行的现金。盗窃罪吸收侵占罪,以盗窃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周某具有提取现金的权限。
2、事实二:
(1)关于汽油,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对汽油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此时汽油在周某的油箱里,由周某占有,但是在周某支付油费之前,汽油的所有权仍归加油站。周某将加油站所有、自己占有的汽油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对汽油不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加油站将汽油交付给周某,便转移了所有权,换取周某的债权,周某对汽油享有所有权。
(2)关于油费,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因为盗窃罪、抢夺罪要求事实转移占有的行为,而此处不存在财产性利益转移占有的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

(3)周某偷回汽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对象是汽车。考虑到周某是汽车的所有权人,盗窃数额不需要按照30万元计算,可以按照2万元计算。
(4)吴某长期代管房屋房屋,表明已经占有该房屋。吴某对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此后的出卖行为也构成侵占罪。第二个侵占罪的危害程度更严重,吸收第一个侵占罪,吴某对买家郑某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3、事实三:
(1)周某骗取出境证件,适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骗取出境证件不能评价为诈骗罪。
(2)周某盗窃手机后,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因为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
(3)周某摆脱徐某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周某导致徐某受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4、事实四:
(1)周某构成抢夺罪。周某在逃跑过程中没有对冯某实施暴力,小石头导致冯某死亡不属于对冯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冯某死亡,因此周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导致冯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关于周某撞警察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不转化抢劫罪,因为警察不是实际的抓捕者。周某撞警察,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周某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3)周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入户盗窃。由于周某不知道蒋某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4)蒋某为了使周某顺利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构成普通的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
5、事实五:
(1)周某向杨某的收款行为符合表见代理,因此杨某不是被害人,周某对杨某不构成诈骗罪。
(2)关于周某将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盗窃了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债权,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属于三角诈骗,受骗人是杨某,受害人是甲公司,周某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中,受骗人的财物既包括被害人的财物,也包括自己的财物。
6、事实六:
(1)周某构成行贿罪,秦某构成受贿罪
(2)秦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3)秦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秦某将100万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
【第三题】
一、第一段事实
1、马某构成诈骗罪的既遂。牛某不构成马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牛某是在马某诈骗罪既遂后提供帮助。
2、此后,牛某构成马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因为牛某与马某属于事前有共谋的共同犯罪。
二、第二段事实
1·、马某对牛某恶意透支的事先并不知情,马某不构成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牛某构成恶意透支,但是牛某不是信用卡的卡主,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但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基于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牛某构成盗窃罪,属于扒窃。牛某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牛某属于使用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这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不要求银行催收。
三、第三段事实
马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是财产性利益,属于骗免运费,也即骗免债权。
四、第四段事实
1、马某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2、杨某帮助贩毒者马某,为其介绍买家,构成马某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注意,此时不能认为,杨某是为苟某无牟利目的代购毒品,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赚取中间差价)
3、朱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4、苟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吸毒者运输毒品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五、第五段事实
1、冯某构成洗钱罪。
2、马某自己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也构成洗钱罪的实行犯,与上游犯罪(贩卖毒品罪)并罚。也即,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
六、第六段事实
1、非法倒卖大量的陈化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无证经营成品油,销售金额巨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个人收购、销售大量黄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经常性向不特定人放高利贷,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七、第七段事实
1、马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马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四题】
1、事实一:
(1)赵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乙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乙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
2、事实二:
(1)钱某不构成不作为犯,构成遗弃罪。不能根据民法合同形式地判断刑法的作为义务。由于幼子对钱某已经产生依赖关系,因此钱某有救助义务。
(2)赵某晚回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赵某回家后,履行了作为义务,所有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事实三:
(1)孙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孙某是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
(2)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赵某负有制止义务,因为赵某是特定领域的管理人,并且孩子的生命法益对赵某产生依赖关系。
(3)赵某对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4)赵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5)赵某构成放火罪。放火行为与消防员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在此不能认为消防员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自己负责。
(6)①假如孙某的死亡时间是在放火前:赵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为“用枪头捅背部”这种伤害行为本身没有致命危险。但是,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不能将孙某的死亡认定给放火罪,不能基于此认为赵某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
②假如孙某的死亡时间是在放火后:导致死亡的原因由枪击行为和放火行为,属于二因一果。赵某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
③由于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认定死亡时间在放火前。按照该认定结论处理。
4、事实四:
(1)赵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即使赵某遵循了限速规定,也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超速行为。
(2)赵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介入因素不异常,死亡结果与赵某的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在此不能认为吴某属于自险风险、自己负责。
(3)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赵某手部重伤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自己负责。郑某用铁锅抵挡的行为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该抵挡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4)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赵某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自己负责。郑某躲避行为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该躲避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五道】
一、第一段事实
1、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张某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 、第二段事实
张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第三段事实
1、张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2、周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虽然导致了过当结果,但是对过当结果没有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第四段事实
吴某和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属于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二人属于不作为杀人,有告知真相义务而不告知。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五、第五段事实
1、周某和吴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冯某构成诈骗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放任冯某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故意也能构成诈骗罪,
2、冯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六、第六段事实
1、吴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特定领域不是吴某管理的领域。
2、陈某构成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陈某是特定领域的管理人,具有作为义务。
七、第七段事实
1、吴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没有实际制造公共危险,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第八段事实
吴某属于手段不能犯,因为没有危险,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认为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九、第九段事实
1、赵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2、孙某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有承诺的事实,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3、由于孙某不构成抢劫罪,因此钱某不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4、赵某不构成立功,因为孙某不构成犯罪
5、赵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赵某认为孙某构成犯罪,不是有意诬告。
【第六题】
一、第一段事实
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赵某在难以砸死的情况下停下来,属于暂时性停顿,不是犯罪终局性形态,此时不构成犯罪未遂。
二、第二段事实
1、赵某对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未遂。
2、赵某对小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钱某对小孩的死亡不负责任,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赵某的实行过限。赵某不构成打击错误,因为赵某对小孩的死亡持故意心理。

三、第三段事实
赵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因为赵某只是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实害结果发生,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四、第四段事实
1、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理由是,赵某想杀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前妻),当赵某发现对方不是前妻,而是女儿时,赵某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特定对象不存在而导致未遂)
2、由于赵某构成犯罪未遂,所以即使有抢救女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成立未遂排斥中止。
五、第五段事实
1、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赵某将孙某推下悬崖后,犯意已经消除,呈现终局形态。由于未能杀死孙某,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2、由于孙某构成犯罪未遂,所以即使有抢救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成立未遂便排斥中止。
六、第六段事实
1、赵某和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可以举报钱某的犯罪事实,但不能以此勒索财物。
2、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3、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虽然赵某没有实施有效阻止行为,但是成立犯罪中止,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钱某构成诈骗罪既遂。(电信诈骗)
七、第七段事实
1、情形一中,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情形二中,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不构成中止,因为即使孙某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但是没有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3、情形三种,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不构成中止,因为即使孙某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但是没有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4、情形四中,(1)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因为未能取得财物。但是,钱某的财产损失与孙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有因果关系。(2)李某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构成侵占罪。
八、第八段事实
1、甲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若单位的主要活动是犯罪,则直接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因此,钱某构成诈骗罪。
2、甲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诈骗罪只能由个人构成。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所贷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但钱某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既遂,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3、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周某的不知情,对其具有支配力。
4、周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5、虽然钱某与周某所犯罪名不同,但是二人仍然构成共同犯罪。这也表明,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6、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甲公司的100万元是非法取得,但受刑法保护,其他人侵犯该款项,仍构成财产犯罪。
第七题
1、事实一:
(1)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过失导致王某重伤,又有逃逸情节。
(2)李某不构成袭警罪,因为交警已经将该案处理完毕。
2、事实二:
(1)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2)周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赵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4)周某拒不退还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张某没有返还请求权。
(5)钱某用刀砍向张某的后脑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构成犯罪未遂。
(6)周某用刀捅伤张某的胸部,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构成犯罪未遂。
(7)张某反击钱某,构成正当防卫,因为钱某的不法侵害是故意杀人,张某导致钱某死亡不构成防卫过当
(8)张某反击周某,导致周某重伤,就此而言,张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9)张某多次将周某打入水中,导致周某溺亡,就此而言,张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因为周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事实三:
(1)冯某和陈某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冯某对陈某的盗窃也要负责,也即冯某的盗窃数额是11000元。二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罪终不负刑事责任。
(2)张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数额是11000元,因为张某对冯某的盗窃数额要负责,而冯某的盗窃数额是11000元。
4、事实四:
(1)张某和褚某构成共同犯罪。
(2)褚某构成强奸罪既遂,也构成抢劫罪既遂。
(3)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也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作为义务来自先行行为,也即导致卫某陷入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4)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褚某对张某的行为不知情,与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张某的行为及结果不用负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不构成片面的实行犯,因为一方面无法查明张某的射击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便无法认定张某对死亡结果是否提供了物理性贡献,另一方面,张某对褚某的行为也没有心理性贡献。由于张某不构成片面的实行犯,因此对褚某的行为不用负责。张某属于单独犯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事实五:
(1)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其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属于追诉时效的延长。
(2)张某冒用田某的社保卡,构成诈骗罪。由于社保卡不属于信用卡,因此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当张某实施诈骗罪时,其算故意杀人罪的经过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这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4)张某的案件中既存在追诉时效的延长,也存在追诉时效的中断,最终按照追诉时效的延长来处理。
第八题
第一段事实:
1、金某构成盗用身份证罪。本罪的盗用是指冒用,不要求违背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愿。
2、金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某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没有欺骗银行工作人员。
3、银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金某不构成违反发放贷款罪的教唆犯,因为申请贷款与发放贷款是对向关系,立法者在处罚发放者时没有处罚申请者。
第二段事实:
1、金某与童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既遂。
2、金某与童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成立该罪,要求具有“将发票用于逃税的目的”,而金某与童某没有这一目的。
第三段事实:
1、金某与童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属于共同正犯。注意,不能将金某认定为帮助犯或从犯。该共同犯罪构成犯罪未遂。
2、金某与童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属于共同正犯。注意,不能将金某认定为帮助犯或从犯。
第四段事实:
金某反击童某构成正当防卫。第一,金某虽然持有刀具,但不属于相互斗殴,因为吴某属于不法侵害。第二,金某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吴某属于严重的行凶。
第五段事实:
1、金某构成盗窃罪,而且是既遂,因为10万元假币可以评价为数额较大的财物。
2、金某使用假币购物,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3、金某冒充纪委工作人员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4、曹某不构成行贿罪,曹某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第六段事实:
1、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钱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钱某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而非过失。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故意与过失)
2、朱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七段事实:
1、钱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构成贪污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于某对此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共犯。
2、钱某就上述两罪,构成准自首。
第九题
1、事实一:
(1)金某经常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金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实施犯罪活动,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论处。
(2)金某对王某实施了“套路贷”,但是金某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因为金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
2、事实二:
(1)金某向A银行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金某的贷款目的是用于高利转贷,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金某的一个贷款行为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事实三:
(1)金某对田某的手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田某虽然遗忘了手机,但由于遗忘在李某家中,手机由李某占有转化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但金某不构成入户盗窃,因为金某是合法入户。
(2)金某冒用田某的“借呗”账户欺骗借呗公司放贷构成诈骗罪。
(3)田某故意伤害金某,金某的反击属于防卫行为。
第一,田某逃离现场,表明田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暂时结束,但田某的不法侵害危险性尚未解除,因为田某准备找刀,表明还有继续事实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因此金某的追砍行为属于适时防卫,不属于事后防卫。
第二,关于死因无法查明的问题。第一种可能情形是,致命一刀是金某在倒地前实施的。就此而言,金某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第二种可能情形是,致命一刀是金某在田某倒地后实施的。虽然此时的防卫行为在实践上属于防卫适时,但是限度条件上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此时田某已经摔倒在地,并且受伤没有凶器。从防卫的必要性和相当性角度看,砍死田某属于防卫过当。最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加以认定,因此金某构成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4、事实四:
(1)金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犯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则一重罪论处。
(2)金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事实,构成坦白;如实供述了杀死田某的事实,由于该事实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坦白的事实。金某如实供述了冒用田某“借呗”的事实,构成准自首。金某揭发了银某、童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3)银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金某不构成银某的销售假药罪的教唆犯,因为银某本来就有销售假药罪的犯意。银某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银某将贾某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银某将贾某的药品谎称是自己的药品予以出售,构成诈骗罪。
(6)童某构成销售、提供假药罪,也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第十题
一、第一段事实:
1、赵某拿走乘客的包,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不构成诈骗罪,不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赵某没有处分被害人的财物的权利地位。
2、钱某拿走孙某的包,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不构成诈骗罪,不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李某没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二、第二段事实:
1、吴某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吴某实力控制钱某的目的不是为了向周某勒索财物,而是为了诈骗周某。
2、吴某将钱某作为诈骗工具加以利用,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3、证明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是钱某,被害人是周某及单位。并且,钱某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4、郑某构成诈骗罪,属于间接正犯,因为郑某没有亲自实施三角诈骗,而是利用不知情的王某实施。
5、郑某对王某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用正常价格买到了赃物,有财产损失。
三、第三段事实:
1、郑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郑某构成抢夺罪既遂,因为枪支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郑某不构成抢夺枪支罪,因为郑某不知道包里有枪支。
3、郑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四、第四段事实:
1、郑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冯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销售劣药罪。
2、郑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而构成销售劣药罪
3、郑某构成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法定符合说,郑某对警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丁故意杀人罪既遂。
4、郑某构成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郑某对冯某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郑某对冯某不构成正当防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郑某制造了好的结果,郑某对冯某的行为无罪。
五、第五段事实:
1、郑某消费复制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购物卡中的资金已经由陈某占有并且所有。
2、郑某对褚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褚某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六、第六段事实:
1、郑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2、郑某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为应聘工作不是该罪要求的使用身份证件的场合。
3、郑某对优质煤炭构成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
4、郑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距离近,货值小,郑某在途中没有占有货物,并且开车行为本身不构成职务侵占中的职务。
5、郑某换成劣质煤炭来交差,属于骗免返还义务,也即诈骗财产性利益,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