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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历史之加纳篇(第三期)

2023-08-21 12:20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美国政治制度

(一)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共和制”。所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在华盛顿等人的推动下美国成立制宪会议,并于1787年制定一部宪法。1789年这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又称1787年宪法,至今有效。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美国宪法陆续增加27条修正案加以补充。同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时美国的政治生活是处于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之下,政治权力广为分散于社会各阶层之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式的。作为美国权力机构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而参与和影响政策制定的还包括其他各种力量和角色,例如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基金会、大学、新闻界文化机构以及民间组织(妇女、种族、民族团体)等。戴维·杜鲁门把最直接决策者和选民之间的利益团体称为“中间结构”,并把它们视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这种中间结构包括一大批利益集团、公司、工会、教会、各种专业性团体、新闻媒介、政党等,这些组织介于政府和人民之间,成为政府机构和人民联系的纽带。它们既不处于从属地位,也不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多元化的结构是美国社会权力分配的重要表现形式。希尔斯曼的解释更为简洁,他把政府称为第一圈的政策制定者,政党和利益集团属于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新闻媒介则是政党和利益集团争取政治权力的舆论工具。 可见美国政府政策的制定决不只局限于政府机构和最上层领导人,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美国被认为是典型的多元主义民主政体国家,也就是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所说的“polyarchy”。多元主义政体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权力多元化使得各种政治力量在决策过程中起作用,它们竞相对政府机构施加影响,反映各种利益,力图使政策的制定符合它们的需要。

(二)多元主义政治具体表现为:美国社会存在着许多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能以某种有效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美国官方的政策通常是各个集团之间讨价还价和进行妥协的结果;各重要集团之间处于一种相对均势与相互制约状态,没有一个集团强大到足以绝对地支配其它集团;各种集团之间的均势是民主社会的自然状态。美国政府体制始于1776年,最初只是一个基于自由和民主理念的试验,但是历史证明它是一种相当富有活力和适应性的体制。美国常被称作是一个民主政体,但更确切地说美国实行的是宪政联邦共和制。“宪政”是指美国政府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这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确定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而且确立政府的权限。“联邦”体现在美国的体制是由一个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组成,“共和制”则是指一个由人民掌权,但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执政的政体。在有的人看来美国政府体制似乎简单明了:国会制定法律,总统实施法律,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其实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充满互动和制衡的体制。作为一个共和国时美国政府的根本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通过定期举行的总统、国会议员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行使权力。民选官员及其工作班子制定政策和法律,并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1820年托马斯·杰弗逊说:“就我所知社会最高权力的最可靠掌管人只能是人民自己。”《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诞生于一七八七年,是美国政体的蓝图,它规定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立法、行政、司法),并且确定它们的权力和任职方式。《宪法》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创立三权分立的制衡体制,使政府的任一分支都对其他两个分支具有某种约束力。例如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要由行政分支的总统任命,随后还必须得到立法分支的参议院批准。同样最高法院大法官能够推翻由国会制定和总统签署的法律,这种制衡关系使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揽大权。由于政府只能行使《宪法》具体规定的权力,因此《宪法》为人民的权利和权力提供重要保护。统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保障所有美国人的自由权利,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不受无端搜查以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

(三)《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对各级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权具有约束力,无论任何法律或法律条文,只要被法院裁决违背《宪法》都将无效,最高法院在这方面具有最终决定权。对《宪法》的修正案必须是经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提出,并得到全国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这个程序难度很大,自《宪法》诞生以来一共只通过27个修正案,1800年至今仅通过的16个修正案也包括在内。《宪法》不仅确定联邦政府的结构和权力,而且也对州政府有基本规定,同时各个州也都有州宪法,州宪法包含针对州内地方政府的条文。地方政府是指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的政府,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当地的自然资源或交通系统。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由《合众国宪法》 限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州际贸易、国防、造币、移民及入籍以及与外国签定条约等。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宪法》得到合乎时代变化的解释和修正,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改变。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这些项目须按联邦规定运作,这种合作使联邦政府具有影响州政府的能力。例如在1970年代联邦政府希望通过降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驶时速来减少能源消耗,但是联邦政府不是通过直接立法达到这一目标,而是宣布凡不自动降低州内时速的州,将不能得到联邦提供的公路项目经费。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州政府为获得联邦资助,自身也必须为公路项目提供部份资金。地方政府的结构和权力由州宪法确立,如同州政府的规定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悖一样,地方政府受到州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在美国中媒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政府审查,独立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形式的媒体在美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它们公开发表各种批评和拥护政府政策的观点。媒体对公共政策至少有三个重要影响作用:一是决策人始终处在广泛的新闻媒体的监督下,政府官员懂得他们的几乎一言一行(哪怕是在私下)都可能被媒体公开,因此他们不太愿采取不宜被公开的决定或行动;二是媒体通过报导事实和独立地对公共政策作出分析让社会大众知情;三是媒体为出版和广播界(包括读者和听众)提供发表评论、进而可以影响他人的论坛,例如许多大型报纸刊登的支持某一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的社论或褒贬某项政策的特约文章。媒体的上述三种作用(将政府官员的行为曝光,让公众知情,着力支持某一竞选人或政策)既可以对公共决策产生直接影响,也可以基于所造的公众舆论对决策产生间接影响。

(四)联邦制是两个或多个分享权力的政府对同一地理区域及其人口行使权力的体制,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国家政府有明确的权利,对外事务有完全的主权,但是在国内事务上如何行使权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迄今为止一元化政府体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见的政府形式,这一体制只有一个权力来源,即中央或国家政府。尽管在联邦制和一元化政府体制下民主都可以发展壮大,但是这两种形式的政府体制具有重大和实质性的区别。例如英国是一个一元化政府,英国的议会对英国国内发生的一切事情拥有最后决定权,即使议会将地方事务的权力下放时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国的任何城镇和县郡做议会认为应该做的事,只要议会愿意时议会甚至可以废除或改变任何城镇或县郡的界限。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是美国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根据美国《宪法》时国会无权废除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根据宪法时美国政府在管理州际和对外贸易、造币、移民归化、维持陆军部队或者海军部队等事务上拥有非其莫属的权力,美国联邦制保证每个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从而保证没有任何州能够建立其它政体,比如说君主制。在上述这些领域中国家利益显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这些领域的权力也相应地归属国家政府。国家政府还具有解决两州或多州争端,解决不同州公民之间争端的司法权,但是在国内政策的其它领域中国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会有平行或者重叠的利益与需要,在这些领域中州政府与国家政府也许会同时行使权力,在这些并存权力中最主要的是征税权。在《宪法》没有就国家政府权威做出规定的领域中州政府可以在不与国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权力相冲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在一些影响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如教育、罪行与惩罚、健康与安全等,《宪法》没有做出直接的责任划分。根据美国开国前辈所依据的共和原则,特别是约翰·洛克的理论,人民应该拥有这些权力,通过不同的州宪法,人民将这些权力委托给州政府。缔造者认识到联邦与州这两级政府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并行使用权力的领域,于是采纳几种策略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五)首先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宪法》还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缔造者当时为了争取使《宪法》获得通过,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国家干预个人自由权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通过罗列州与州之间的相互义务,《宪法》为州与州的关系奠定基本原则,并使得任何新加入联邦的州与最早组成联邦的州地位平等。通过给予各州在美国参议院(也就是国会上院),同等数量的议员席位,各州在国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国立国之父力图通过所有上述方式,减少联邦数层政府间的矛盾。创建美国式联邦制所依据的是一个新的主权,或曰最高统治权。在英国和欧洲的政治理论中主权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前存在的帝国危机中殖民地人提出虽然英国议会控制帝国的整体事务,但是在实际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制订自己的法律,不过尽管如此,但独立战争时期的美国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的旧观念运作的。根据1783年的《邦联条例》(也就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时每个州或每个前殖民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州之间仅仅通过一种“友好同盟”关系来处理国家问题。然而这种邦联制政府在实践中不尽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来是危险的,有些州不仅剥夺它们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权,而且还常常在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谋求自己的利益。对《邦联条例》的广泛不满导致1787年召开宪法会议,起草新宪法,产生的《宪法》以下列着名词语开宗明义:“我们是合众国人民。”从而显示出新国家的主权所在。这个由人民创立的《宪法》既没有把主权交给国家,也没有把它交给州政府,曾经看来不合逻辑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宪法》下成为可能,因为国家和州政府的权力都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民授予。这一授权是以书面《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给不同层次的政府划分出各自的角色。州与国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对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时行使权力是因为它们的着重点不同,州着重于地方事务,国家着重于更广泛的问题。美国试验的政府形式是让州与国家政府作为互不相关的独立实体并存,各自具有自己的权限范围,其道理在于两级政府同是为了服务于民。

(六)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当今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和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英国虽统治全体殖民地,但各个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物。由于每一个州都是一个单独的整体,独立前北美移民们认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政府,而不是国家。最早的美国可以说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国殖民统治、坚持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诞生的,经过六年邦联政府的领导后美国人已习惯各州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并把这种独立看成是民主传统的表现。美国人民能够接受联邦制中扩大中央权利的原因:美利坚民族具有的双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抛弃原有的一切,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和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时造就美利坚民族没有等级概念而具有平等、独立的性格。而自然条件的恶劣后土著印第安人的复仇使早期移民必须互相依赖、互相帮助,锻造美利坚民族集体主义观念,由此构成美利坚民族的双重性格,这既适宜人们接受由中央维护集体(整体)利益,又保持地方政府维护个人利益的传统。

(七)在反英王殖民统治时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已开始探索未来的方向:1767年美国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实行联邦制,杰弗逊、亚当斯等也提出这种构想,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奠定思想基础。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美国当时政治家们认为应该用一部体现中央集权的宪法去代替《邦联条例》。着名的政治家麦迪逊就认为《邦联条例》使政府无能,机构重叠,权力分散,效率极差。为了树立中央的权威,在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主持人制定《联邦宪法》。1787年9月17日《联邦宪法》获得通过,《联邦宪法》扩大新的中央政权的权威,使它能真正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使这强有力的政府的职能合法化。为了维护这个新生国家的各种利益,美国实行联邦制,这一政治制度给美国带来稳定、繁荣。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这两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所谓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成员原为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后把一部分权力交给联邦政府,同时保留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和尼维斯(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亚欧的俄罗斯。国内许多研究外国政府制度的学者往往将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时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八)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文化特点: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制国家,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西班牙、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的主要特点是:从法律体系上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机关在外交上不具有独立性。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形式,如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瑞典、挪威、匈牙利、波兰、蒙古等。

(九)地方分权型国家也称非中央集权型国家,主要代表是实行地方自治的意大利、英国、瑞典、挪威、日本等。其共同特点主要有: 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意大利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承认并奖励地方自治。又如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公认为富有自治精神的传统。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威尔士王国和北爱尔兰联合而成,英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成文宪法,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行原则的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人有较为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国为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财政手段,即拨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帐目审查;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权机构,中央可以剥夺或转移或暂停地方机构的权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立法手段,即对地方立法的控制;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对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时中央可以剥夺或转移或暂停地方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的一种类型,这种国家在当代分布较广。如法国、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变革前的一些东欧国家等。其主要特征有:法律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法国直到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通过才扩大地方的自治权,改变过去中央主要通过委派官员(省长)对地方进行直接控制,改为中央主要对地方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长是地方行政长官,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总统任命。省长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权于一身,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实行监督。省长有权召开和参加省、市、镇议会会议,审批和否决地方议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法令和他们签订的协定。有权向地方议会发布指令,省长还直接控制和监督财政。改革后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辖警察和中央派驻机构,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脑,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务,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只实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时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得直接采取行政干预;

(十)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国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和控制:立法监督:共和国专员如认为地方的某项行政规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样直接宣布其无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查期间专员可要求暂停实施该项规章;行政监督:共和国专员作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负责从行政上监督地方,有权为维护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措施;财政监督:中央政府通过大区审计庭对地方行政单位、公立公益机构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督,如其违反预算条例时大审计庭有权进行干预。中央政府还通过发放贷金和补助金来控制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对此依赖很大,中央政府得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地方政府对贷金和补助金的使用。英国和法国单一制的不同风格:两国单一制的共同特点:从地方政府的权限看地方政府的权限来自于中央;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看地方在总体上从属于中央,是中央的创造物,但地方在个别事项上有独立性,拥有某种程度的自治;从财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补助;从地方官员的选择方式看均是选举与任命相结合。两国单一制的主要区别:法国主要采用行政途径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英国则主要靠政党组织。法国被称为“垂直式行政统制”,通过委派共和国专员下达中央的指令,监督地方行政。而英国由于政党的组织很严密,由于特有的政党组织结构和议会内阁制度,执政党中央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地方的组织机构,影响地方行政。地方议员可以通过提高党内地位,上升为国家级的政治家,因此英国的单一制被有人称为“垂直的政党统制”;在法国中兼职在维持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起着很独特的作用,吉斯卡尔·德斯坦既是总统,又是圣玛利亚市的地方议员,据统计1980年法国参议员中54%同时是市长,57%是省议会议员,这样有利于上下沟通。英国没有这种现象,英国靠制度化和手续化来调节国家权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细,非常专门化;法国的市长权力较大“(常兼任中央的国会议员),而英国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市议会,市长是虚位,没有多大实权;从地方政府的数量上看英国较少(400多个),法国较多(3万多个);从规模上看英国的地方政府较大,而法国的较小;英国的地方自制程度比法国高,法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国家,尽管1982年的改革扩大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仍很严密。总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英国走的是一条通过政党组织来联络上下的政治途径,而法国走的是一条以中央代表为轴心的行政途径,这是两国单一制的最重要的差异。

(十一)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共同的利益建立的一种联合体,也称国家的联合,是一种以条约为基础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军队、赋税、预算、国籍,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不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主要有:北美13州刚独立时(1781-1789);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1820-1860年的德意志联盟;1819年以前的奥地利与匈牙利的联盟;21世纪初的邦联有独联体(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以英国、法国、德国为首的欧共体。邦联制的主要特征:在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下的各国都是独立的,除了协约明确表示各国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各国保留自己的全部主权并且有自己的政府、宪法,除了在某些方面按协议共同行动外各自的内政、外交互不从属;邦联的中央机构实际上是国家间的代表会议,共同协商的机构是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共同体的议会,邦联的各种协议、决定或条约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承认才能生效,各成员国对邦联的决定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甚至可以在必要时退出邦联;邦联执行共同事务的机关的权力是由各成员国授予的,它只能同邦联各成员国的政府发生关系,只能对成员国政府产生约束作用,而不能对这些成员国的公民直接发号施令,只有各成员国依本国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本国的公民发生效力。联邦基本特点:法律体系:除有联邦的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宪法对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联邦权力采取列举式,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如美国;二是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剩余权力归联邦,如加拿大;三是宪法中写下三个立法项目表,分别列举中央、成员单位的立法项目以及中央与成员单位的共同立法项目,如1950年的印度宪法。机构组成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权力划分宪法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力范围,各级政府都被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划分在任何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都无权擅自改变。修改宪法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联邦成员的同意,如美国。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互相协调。

(十二)权限争议:联邦国家均设有仲裁机关(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对联邦与联邦成员单位就各自的宪法权力所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对外关系: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力。但也有少数允许其联邦组成单位就某些次要问题同外国签订条约,例如瑞士就规定联邦与各州的权益在相一致的前提下各州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公共经济、睦邻关系事务方面的条约(但需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等;前苏联也允许有的成员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联合国;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有权与法国和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美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归为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则可归为集权型联邦制国家。这两类联邦制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集权型联邦制国家里纵向权力分配本身就倾向于向中央集中,分配给州(共和国、邦、省等)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限是很有限的。如墨西哥宪法就对州规定非常广泛且十分严格的禁止行使权力的条款,而实行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则分配给联邦组成单位以较多的自治权,并且从法律上也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集权型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比较严密。如印度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有权以邦政府无能、不能维护社会治安等理由,根据邦长呈送总统的报告,提请总统批准解散邦政府。而墨西哥宪法则规定共和国总统在各州视察,对各州内的公务均享有完全的指挥权等,而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的总统对于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内部事务则不具有任何发言权;当代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发展来看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其总的变化与发展具有朝着向限制和缩小联邦组成单位的权力,加强和扩大联邦中央的权力,从而逐步形成联邦集权制的趋势演进。当然这也并不排除进入到21世纪初某些国家基于各种政治考虑,将联邦的一些权力下放给各联邦组成单位,或由于地方主义势力有抬头,从而向联邦争夺权力等情况发生。例如美国前总统里根就曾于1982年提出一个“还权于州”的十年计划,其具体内容就是企图将联邦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州和地方政府,从而适当缩小联邦政府的规模和权力,里根的这一设想被人们称为“新联邦主义”,即表示传统的联邦主义思潮在当代的复活。德国是一种合作性的联邦制,即各州与联邦均信守忠于合作和相互信任的原则,正是这种合作性的联盟制使得德国各州与联邦并不相互孤立,而是建立起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彼此合作,相互谅解的政治关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建立并发展出这种可靠的相互关系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有关条例的规定时联邦各州都有义务维护联盟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联邦则有义务巩固和维护各洲的权益。

(十三)美国被认为是“二元联邦制”,联邦与各州各有其职权范围,二者分离,彼此相互处于独立的状态,州是制约联邦政府的一种手段。美国“二元联邦制”的特点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体现得尤为明显,虽说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导致联邦权力的扩张,本世纪30年代中后期美国最高法院放宽对宪法的解释,从而使联邦权力的扩大合法化。1982年美国前总统里根提出一个“还权于州”的10年计划,就是下放部分权力给州和地方政府,缩小联邦政府的规模和权力。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时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的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据1959年3月统计显示美国联邦法和州立法共115,6644条。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和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美国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美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的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外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时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美国联邦行政部门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团体,美国国务院、战争部、美国财政部均于1789年内各相差几星期内成立。每一位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长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国内阁部长,从1792年起联邦法例规定内阁部长制定为美国总统继任顺序和要求的成员之一。美国联邦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十四)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每建制法定权利受权某独立行政机构自立范围及若有的定立联邦监管条例的定义,联邦监管条例与一般联邦法律有同等效力。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4.46万美至首席大法官的6.56万美元不等。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法官人数为9位,包括1位首席大法官及8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150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家立法的用意,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3至15名法官,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89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1至27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时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在院内的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时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的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是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十五)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所以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容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其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在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完善,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

(十六)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几年里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同国家机构一样的是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下院叫众议院。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各州的“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镇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出)、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市长-议会制: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

(十七)委员会制: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个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选出。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叫做市长,不过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议会-经理制:因为民选岀的官员不一定有专业的能力来处理城市中复杂多样的问题,所以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市经理必须拥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等,此体制正为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选用。民众选举岀一个小型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即市经理)来管理城市事务。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大部分下属部门。一般来说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其工作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美国行政区划中的“郡”是州的一个下属区划,经常(但不是绝对)涵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事实上美国多数的郡拥有比“市”更高的层级,因此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纽约市是个明显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5个独立的郡。另一个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郡,它与华盛顿特区隔波托马克河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区并存,仅由一个单一的郡政府管理,没有下属区划。这种情况称作“市郡联合政府”,也出现在美国其它一些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旧金山市与郡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与郡等地。美国大多数郡内通常会选某个城镇作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内官委会(郡政委员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区选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员分别代表不同的选区,委员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郡公务员的工薪;监督选举;建筑道路桥梁;管理国家、州、郡的福利项目等等。而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内郡仅仅代表地域区划而已,并没有任何政府管理职能。村镇政府仅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执法消防;建立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税收等当地事务。同时也要与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当地的教育体系。在很多州内“town”这个词并不是特指“镇”,仅仅是表达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语。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镇”的意思,也就是说“town”这个词所涵盖的行政概念在各州是不尽相同的。政府事务由一个选举岀的议会或委员会管理,具体名称各种各样。委员会可以设立主席职位,主席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众选举出一个市长,地方公务员可以包括文职、司库、警察、消防、卫生和福利官员等。

(十八)以上涉及的各层政府并没有涵盖美国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国人口调查局(商务部的下属)统计显示全美有超过84955个地方政府单位。美国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众自己进行的,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任务也慢慢转移到政府肩上,美国人也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职能。殖民地时期即使在大城市内警察和消防员也很罕见,政府不负责安装路灯、清扫街道等工作,民众都是各自为政,自我保护财产安全。到了现代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门来处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镇,公安、消防、福利、卫生等事务也是由政府组织,因此造成美国国内各地的管辖权划分极不统一。很多美国制宪元勋当初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因为政党更关心怎样和对手竞争,而不是为国家着想。他们希望个体的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免受某些组织的影响,但历史的发展却完全没有遵循他们的意志。到了18世纪90年代国内已经产生出不同的治国理念,人们都在想方设法和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来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追随者将自己称作“联邦党”。这些人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业生产贸易的繁荣。而托马斯·杰弗逊的追随者称自己为“民主共和党”,他们支持建立一个非集权的农业共和国,联邦政府仅拥有有限的权力。到1828年联邦党作为一个组织已经消失,后为美国辉格党所取代,此党是因为反对安德鲁·杰克逊而成立。另一方“民主共和党”变为“民主党”,由此便产生美国的两党争霸现象,一直延续到今天。因此美国尽管历史不长,但其政党的历史却很古老。1850年代奴隶制成为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问题,社会分歧很大,尤其是在关于西部新域是否应该允许奴隶制的问题上分裂更是极端尖锐。辉格党采取骑墙的态度,结果导致直接灭亡,1854年被美国共和党所取代,而共和党当时的主要政策就是要消灭美国国土上所有的奴隶现象。六年后林肯赢得1860年大选,新生的共和党第一次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当时的环境下政党的地位很高,是统治着全国的政制机构,因此党派的理念就成为大多数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某党的忠诚由父辈传给子辈,党派活动(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正装行进活动、火炬游行等等)是很多社区群体社交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到了1920年代这种全民皆党的热闹现象就已经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镇管理进行改革,改善行政机关的文职事务,通过一系列反腐败法案。为了抵消国家大会上政客的强大势力,还建立总统大选的初选制度,这些都有助于净化美国的政治环境,但同时也让政治活动变得沉闷许多。

(十九)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时美国的政党内部组织非常松散,原则上是一部“选举机器”,平时不发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级选举时才组织运作。尤其是两个大党在全国层次上根本没有正式的组织来控管会员、活动、政策制定等事宜,不过由一些州层次的组织负责管理此类事务。所以如一个美国人说自己是民主党或共和党,这其中的意义和一个英国人说自己属于工党或保守党是有很大不同的。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义务。选民可以今天参加一个当地的某党会议,明天又参加另外一个党的。同样地是登记的选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随时”变换政党,当某人决定竞选时他/她的党派身份就变得正式起来,在大多数州内这就意味着他/她想要获得某个党派的提名,并参加初选来竞选某个职位。接下来各党派内负责选举的委员会就会选择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选人来获得提名,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参加初选的投票者来决定,而且想要知道谁会去投初选的票是非常困难的。这种体制就造成美国各政党内部的中央组织都十分软弱,也几乎没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指导,只有在一些大小问题上意见是相同的而已。只要某个人在初选中一旦胜出,无论他/她是否过河拆桥,是否突然变脸公开反对此党派的政策,这个党派也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其获得正式党员的身份。在联邦层次上两个大党都有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功能是筹款、组织宣传活动,尤其是积极准备总统大选。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层党派的代表、附属组织和其他党派重要人士组成。不过全国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去指导党派内个人的行动,因此虽然每个党都有一个主席,但这个主席并不真正是此党派的“领导”,一般也很难说谁掌握著美国政党中的领导权。通常那些游说其他会员追随自己领导的人可以视作是党派的领导,不过经常来讲,官居高位的人是实际上的党派领导人,比如美国总统、上下两院的领袖等。而且说是“领导”,也要别人自愿跟随才可以,无法强求。两党都有单独的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最重要的委员会要算“国会山委员会”,负责选举岀竞逐国会的议员。全国性质的大党在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据各州法律不同随之更换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能。大多数官员都是从单一代表制的地方区划中选举出来的,而这种制度叫做“最多票数当选法”(又称“第一过杆制”),也就是说谁得到最多的选票就获胜,并不按比例计算。

(二十)这种制度对两强争霸的局面起到推动作用:一家政党执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党派联合起来就有可能下次击败当前的执政党,有的时候第三党也会冲出来,赢得自己一席之地,并保持一段时间。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是罗斯·佩罗的美国改革党,1996年总统大选时曾赢得8%的选票。佩罗自己在1992年总统大选时赢得19%的选票,不过当时改革党还未成立。另一个表现不俗的小党派是美国自由党,在全国拥有超过400个选举出的官职,杰西·文图拉在1998年当选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第一个赢得州层官职的改革党人。其他还有两位无党派人士拥有州层官职:参议员詹姆斯·杰佛玆和众议员伯尼·桑德斯,两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个众议院席位)。大多数小党派生存很困难,因为两个大党经常采用这些小党最受选民欢迎的某些主张,从而夺走小党派的选民。波多黎各有自己单独的政党,主要有波多黎各新进步党、波多黎各人民民主党和波多黎各独立党。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1787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将国家元首(总统)的选举权交给人民。两百多年来美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美国的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产生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原宪法和不成文的习惯同时生效,使美国总统选举变得更加复杂。美国的总统选举有严格的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二十一)美国的总统选举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前期竞选准备到正式大选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实质性的选举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党内预选:在总统选举年的2至6月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各州由普通党员直接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支持哪位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结果就能清楚地知道各总统候选人的支持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总统预选也就是普通党员直接选举本党总统候选人的过程。第二阶段是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选举年的7、8月份,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事实上在各州的预选过程中总统候选人的优势已基本明确,全国代表大会不过是为选举的优胜者履行一下正式手续而已。第三阶段是展开竞选总统选举年的9至11月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的竞选阶段,总统竞选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在竞选中两党候选人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为自己拉选票,为最后竞选成功奠定基础。第四阶段是总统大选总统选举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国总统大选日,这一天各州选民到指定的选票站选举总统选举人。总统选举人被选出后组成选举团,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集会,分别选出正、副总统。次年1月6日下午1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在众议院集会,由参议长主持开票,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正、副总统于1月20日宣誓就职。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的选举人制度属于间接选举,许多人认为美国总统是在总统大选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实不然。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间接选举,却有直接选举的意义。另外总统选举人制度作为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项独特的制度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诸如各州选举人的数目同本州在国会里的议员人数相等,一些大州议员人数多,选举人数目也就多。选举人的选举实行“胜者得全票制度”,就是说如果某党获得一个州的多数选举人票,则该党就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总统选举与国会选举分别进行。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国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美国总统与国会不仅在权力上相互牵制,而且在产生途径上也各不相同。美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统选举每四年一次,称为“大选”;国会选举则是两年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二十二)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其中众议院议员435名,任期2年,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美国总统选举获胜的党是执政党,但执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执政党往往在国会的一院或两院中占少数席位,当总统所在的党在两院中均占少数席位时美国的总统被称为“跛鸭总统”。美国实行两党制,总统选举是政党选举与公民选举交融结合进行的。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其总统的选举产生与国内的两大政党密不可分。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决定由哪个政党执掌政权,成为新的执政党,这是美国两党实现轮流执政的一种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两党的总统候选人必须是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总统候选人能否在总统竞选中获胜除其个人因素外也与本党有密切联系,总统候选人所在党的威信、形象直接会影响到他的支持率,“胜者得全票制度”则保证两大政党对总统选举结果的控制。在个别情况下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美国总统选举虽然操纵在两大政党手中,但并非与美国的公民没有关系。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选举人是由公民直接选出的。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争取选民,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的向背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美国的总统选举是典型的金钱选举,体现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性质,金钱是进入白宫的钥匙,这从近几十年来美国当选总统的情况和历届总统竞选的费用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9位美国总统大多是富豪,其中肯尼迪是波士顿财团的大资本家,约翰逊和卡特是大农场主,里根是有名的富翁,布什家族则是美国的制造业巨头,因此说美国政府是“富豪内阁”是再恰当不过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总统的竞选费用急剧增加,1964年美国总统竞选费用为2亿美元,1968年是3亿美元,1972年为4亿美元,1976年达到5.4亿美元,1980年高达10亿美元,1996年达到创记录的11.4亿美元。美国总统竞选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总统候选人个人拥有雄厚的财力;二是政府补助;三是来自大财团和社会各界的捐款。

(二十三)虽然美国的《竞选运动资助法》规定个人直接给总统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美元,团体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但一些大财团通过各种途径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提供资金,与总统候选人进行“金钱与政策”的交易,难怪有人说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钱举”。从捐款对象来看总统选举并非为“钱举”,通常竞选人拥有自己的竞选理念,且需要迎合大部分人的理念。而竞选人募捐通常并非因为捐款人捐款而轻易改变理念,而只是从大部分人理念中综合一种理念进行推广,在此基础上进行募捐。任何人捐款往往也看竞选人的理念是否和自己的理念是否一致或者大致一致,如果一致则会捐款,如果不一致则一般不愿捐款。因为捐款人数在历史中通常呈现增多的趋势,故此总的捐款规模在不断扩大,捐款规模的增大从一定程度上显示选民对选举的重视。虽然有财团企图控制选举,但是财团的资金在全国选民的资金中所占比例通常较小,且在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财团的捐款会受到选民的注意和揭穿,故此财团通常非常难以控制选举。如果一个财团支持的竞选人无法赢得选民支持,那么通常意味着财团支持的资金在选举过程中打水漂了,所以财团控制选举的说法事实上很难成立。美国两大政党分别代表两种差别极大的政治哲学:民主党——自由主义;共和党——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含义,即使在美国也有不下几十种定义。一般说来美国当代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崇革新、容忍与社会平等,主张观念、制度和法律应随社会环境之改变而变迁;而保守主义思想则强调文化延续性,注重传统价值、社会稳定与宗教之作用。在具体政治领域中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最大分歧莫过于“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保守主义理论从维护个人自由这个基点出发,坚信政府权力之扩大即意味著个人自由之缩小。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问题的涉入必定会危及美国文明的根基——个人自由,更有甚者保守主义理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高开支、高税收及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政策均不同程度的造成或深化美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生产率下降;通货膨胀;中上阶级收入减少;商企界投资热情不高;懒人依赖政府救济等等。与此相反的是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导致严重的贫富不均、高失业与一系列其它问题,而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发展并没有明显改变美国社会不平等现象,如种族歧视;妇女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自由主义理论深信美国社会的急迫问题不是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是社会不平等没有得到纠正。

(二十四)同时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美国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此之严重、如此之深刻非得政府出面参与解决不可,换言之自由主义理论坚信政府权力不是造成美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而是消除这些问题之重要手段。由于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对大、小政府持不同意见,近几十年间共和党和民主党在诸如拨款、税收、政府调控经济、民权保障、枪支管制、环境保护等问题上明争暗斗、针锋相对,美国两大政党关于政府权力大小之分歧在大选年显得最为突出。1980年罗纳德·里根以“小政府”作为其竞选基调,猛烈抨击民主党的社会经济政策,认为自由主义派的高开支、高税收及“福利社会”政策导致高速货膨胀、高失业、高利率、高国债与低速增长。1988年乔治·布什挟里根保守主义当权八年之余威,再次祭起“小政府”旗帜,信誓旦旦地向全国选民保证“Read My Lips No New Taxes”。1992年民主党时来运转,比尔·克林顿利用美国经济不景气且布什政府应对无力之机又向全国选民开出沉寂十二年的“大政府”药方,强调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以帮助人们渡过难关、振兴经济、走出萧条。从以上三例来看“大政府”与“小政府”的药方均为有效,因为美国两大政党在政府权力与作用问题上早已界线分明,只要社会条件与时机有利,争得中间势力同情,政治钟摆的方向将会很明显。美国两大党关于大、小政府之争在国会立法中表现得同样激烈,尽管有议员跨党投票现象,总的说来共和党和民主党对与政府权力有关的议案的表决通常是营垒分明。克林顿1993年当政后其刺激经济的法案在参议院遭到共和党议员封杀,其联邦赤字减缩法案也受到参众两院共和党议员一致抵制。在布什执政期间民主党虽在参案两院占有优势,成功地通过几十个法案,但由于共和党占据白宫,布什利用总统权力将那些与“大政府”有关的法案一一加以否决。四年期间布什总共否决近三十个国会两院所通过之法案,只有关于政府对有线电视价格施加控制的一个法案后来又被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成为法律,其余均为夭折。克林顿一入主白宫后民主党议员急忙又将被布什否决的一些法案重新通过,交由民主党总统顺利签署。关于大、小政府的党派之争并不限于联邦国会,在美国五十州的州议会里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民主党与共和党及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的争执实际上已经延续一个世纪,在十九世纪末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兴起的所谓“镀金年代”里共和党占尽上风,政府对经济放手不管,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形式自由发展,这个时期国会所通过的几个“反托拉斯法”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

(二十五)二十世纪初叶美国兴起“进步主义”运动,试图解决伴之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种种社会弊病,如政治腐败;商企巨子垄断豪夺;工人工作环境恶劣;工资低;工作日长;农民生计维艰等。“进步主义”是一个改良主义运动,它的理论基础是刚诞生不久的美国哲学——实用主义。这个哲学流派的集大成者约翰·杜威开美国现代自由主义先河,明确主张利用政府力量帮助消除社会弊病。由此而进,美国现代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之争的帷幕正式拉开,政权之争。邦联制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类型。邦联的各成员国对内、对外享有全部主权,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后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邦联机构是协商性的,它所作出的决议只有经过各成员国认可才有约束力,并通过各成员国政权才能对其公民发生效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体系,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邦联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当代世界上比较典型的邦联是塞内加尔冈比亚结成的塞内冈比亚邦联,其特点主要是:各成员国主权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它的权力是邦联成员根据协议让予的。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邦联设有成员国协商机关,其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担任,其只能主要使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邦联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邦联联邦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

(二十六)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邦联是指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联邦则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区别: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联系: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二十七)美国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包括:中央情报局:职责于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报,对海外进行宣传活动,并为总统执行秘密行动,中央情报局向美国国家情报总监汇报日常工作;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监管美国境内期货市场交易;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各州、本地政府缩减及控制全部环境污染,EPA规定及执行环境标准,评估污染的负影响力,管理清理有毒废料地区的基金;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职责于任何境内州际和美国对外通讯渠道的监管、发牌、价格管理等;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美国的中央银行,管理及规范银行业、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坚挺的支付系统;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职责于执行联邦反垄断、及消费保护法例,调查非公平贸易事件;美国总务署向联邦政府供应日常物流服务;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1957年创立,负责太空计划,进行长期的民用以及军用航空宇宙研究;国家档案记录署保存、管理美国历史文献遗产;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实施主要联邦劳工法例(国家劳工关系法),兼受权预防或赔偿非公平营业,保障员工成为和行使组织工会内的权利;国家科学基金经金钱奖励方式,支持科学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励大专院校与全球各地工业及政府科研合作;人事管理处联邦政府的人事机构,兼保持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政冶中立;和平工作队1961年成立,派出训练的自愿人士至海外,未来两年协助发展中地区的基建;小型企业总署1953年成立,协助美国小型及少数种族企业发展及生存;社会保障总署管理美国社会保障系统;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规定上市公司须申报一切营运资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调查和检控公司任何欺骗行为;美国国际发展局管理提供外国经济和人道援助的美国金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向美国政府部门及国会提供贸易范筹的专门知识,起诉违犯知识产权违例者;美国邮政1971年起承担全国邮政服务的自治公营机构,经万国邮政联盟互通国际邮件;美国邮政价格委员会1971年成立,专门提倡邮政价格及2007年将获受更大监管权力;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1967年成立,专责陆、海、空及管线运输的安全及事故调查。美国总统办事机构由美国总统的最亲近的工作人员和向总统负责的各级助理组成,包括:白宫办公厅;副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政策制定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白宫行政办公。

进步主义

(一)进步主义是指在18-19世纪美国盛行的一种社会哲学,进步主义是一种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从北美开始的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此意识形态属于中间偏左,但不是所有中间偏左派皆是进步主义的支持者。进步主义者们支持在混合经济的架构下劳动人权和社会正义的持续进步,他们也是福利国家和反托拉斯法最早的拥护者之一。进步主义来源于美国社会对工业化带来的问题的种种反思。这些问题包括:腐败的政治;大财团垄断下不自由的市场;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这种情况下,人们迫切要求变革。文学中的进步思潮,开始于20年代末,盛行于30年代和40年代前半期。由于民族独立斗争中工人运动的高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出现,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以及马列主义的传播,不少作家和诗人受到影响,创作了带进步色彩的作品。1936年在穆尔克·拉吉·安纳德和萨加德·查希尔等人的发起下成立了印度进步作家协会,他们主张文学的使命在于争取民族独立和改造社会,批评为艺术而艺术的理论,倡导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进步文学在诗歌方面的代表作是苏米特拉南登·本德的《时代之声》(1939),在小说方面是耶谢巴尔的《达达同志》(1941)和《叛国者》(1943),在理论方面是西沃丹·辛赫·觉杭的《论进步文学》和《文学概论》。 50、60年代,进步作品仍不断涌现。70年代中期,很多作家又组成了全印进步作家总会,各大、中城市和各语言地区成立分会,组织作家开展创作活动。民主的政治:观点:政府有义务倾听民众的意见并予以回应。措施:赋予公民投票决定法规是否有效的权利;赋予公民建议州政府立法的权利(提案权);党内总统候选人须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党内自行决定;参议员须由选民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州政府指派(已编入美国宪法第17条修正案);赋予公民进行公决以废除现行法律的权利;赋予公民投票罢免政府官员的权利;等。高效的政府:观点:冗繁的政府不利于施政并引起腐败。措施:裁减多余政府部门;决策集中化(废除州以下级别的议会,设立单一首脑)限制大财团及暴富者对市场的垄断:观点:垄断组织对小经营者的排挤不利于经济发展,其对劳动者的压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措施:通过行政及法律手段限制垄断组织。公义:观点:应当帮助弱者,对于贫穷者应予以救济。措施:社工体制的设立;为流浪者设立收容所;禁止童工;保证工人权利,包括工人保险、最低工资和工人保险等。

(二)进步主义者曾主宰美国1890-1920年代的政治中间派,在20世纪初期的时候进步主义者们在努力改革美国的政治程序,他们导入总统初选制和无党派选举制,成功降低政治角头的势力。他们披露腐败并建立公共管理制度来管理对公共资源的垄断事业,像水利和瓦斯工程等。他们是儿童劳工法、公共教育和妇女投票权制度的改革和制定的驱动力量,他们的贡献帮助1913年美国第17宪法修正案(参议员直选制)和1920年美国第19宪法修正案(妇女联邦选举投票权)的撰写和批准。他们追求公共运输的改善,并施压使政府提高财产税,得以有更多钱花在学校、公园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他们的努力方向通常是州级的改变。美国过去曾经在三个不同时机场合成立进步主义的政党,第一个是1912年成立的进步党,它是美国近代史上最成功的第三政党。另外两个是1924年成立的进步党和1948年成立的进步党,这两个就没有那么成功。从罗斯福新政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步主义运动大多包含在现代美国自由主义之下,但从1960年代过后起进步主义者开始越来越不喜欢自由主义者的运动方向和民主党的领导阶层,虽然一方面他们认同很多新左派关心的议题(如环境保护等0,但另一方面他们仍然维持对原进步主义议题的承诺(如劳动人权这些自由主义者越来越没兴趣的议题),最终进步主义者也开始拥护完全不同的意见如选举改革(包括比例代表制)和竞选资金透明化等。很多进步主义者因为对比尔·克林顿政府感到不满而开始寻求成立自己的政治组织,今日一个突出例子是佛蒙特进步党。1900年~1917年间美国所发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运动统称进步运动,好像还被称为“扒粪运动”,主要是一些报纸或杂志记者揭露美国社会的黑暗面,把污秽的东西展现在世人大众面前。洛克菲勒的石油公司就是在这场运动中被裁定垄断违法,而被拆分为几个相对较小的公司的,在《大国崛起》系列纪录片中美国专题就专门提到这一点,主要还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进步主义运动在各个领域同时展开,在新闻界和文化界涌起许多揭露社会黑暗面的现实主义作品,这些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在当时被称作揭丑者。政治领域出现许多进步主义的政治家,包括数届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塔虎脱、伍德罗·威尔逊。西奥多·罗斯福曾组建美国进步党吗,并以进步党候选人的名义参与1912年竞选,进步主义运动从1890年持续到1920年。

(三)黑幕揭发运动亦称“掏粪者运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掀起的新闻报道浪潮。1879年乔治出版《进步与贫穷》,揭开暴露文学的序幕。一批具有进步主义理念的新闻记者和杂志作家针对当时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发表大量调查性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强烈反应,直接带动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到来。其中知名的有斯蒂芬斯的《城市耻辱》和塔贝尔的《美孚石油公司史》等,对进步主义运动中的各项改革和立法起到推动作用,1910年至1912年间基本宣告结束。目前特别是在美国中进步主义和自由主义两者经常被交互使用,虽然确实现代美国自由主义和进步主义拥护的议题有许多相同,不过他们拥护的理由不同,两者间最基本的不同在哲学上,有关他们的道德规范和最终目的。自由主义归根结底是建基在自然权利上,而且相信政府和社会形成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利,虽然不同学派的自由主义常强烈争论这些自然权利到底是什么,但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能同意,他们最终的政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能完全尊重他们所列出的权利的社会(政府形态)。与之对照的是进步主义则是功利主义,进步主义者的判断方式不是依那种社会或政府形态比较完美,而是看这些社会或政府形态的运作情况,看它们是否能有效让人民感到快乐。此外不同于自由主义和很多其他意识形态,进步主义完全没有怎样才是完美社会的概念。进步主义者希望能绕过斗争来达成他们的目标,他们预想见到的是持续不断的进步且没有特定的终点。现代美国自由主义和进步主义常会让人搞混是因为他们目前拥护的是类似的政策(例如战争是最后的手段等),但这可能只是暂时是这样,已经开始有不同的呼声(再)出现。进步主义者通常比较注重经济面向的议题,他们拥护所得重分配,他们反对公司企业的影响力扩大,他们支持劳工组织和工会,他们希望导入最低生活工资制度,他们希望建立全民健保。而自由主义者通常比较注重文化和社会议题,如公民权利、隐私权和环境保护论等。自由主义者比较可能会支持民主党,进步主义者比较对两党制度觉得灰心,因此他们较倾向将票投给第三政党。虽然进步主义的名称暗示此意识形态的拥护者所支持的政策是一种进步,不过因为不同群体的人对进步会有不同看法,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进步主义者所提倡的是真正的进步。进步主义的主要对手是保守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保守主义按照定义是拥护传统和社会安定,他们对“进步”和社会改变(任何方向)抱持怀疑态度,他们相信最好能保持已经从过去证明稳定的社会状况。

(四)另一方面自由意志主义拥护的是自己的一套的社会改变,这些改变在很多方面和进步主义的改变相冲突,因此自由意志主义者主张他们才是真正进步的提倡者,对此观点一位值得注意的支持者是美国卡托研究所的经济学家布林克·林塞。林塞相信虽然自称推动进步,但美国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导致一种他所称退步的经济趋势。身为一位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林塞倾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他相信进步主义者的经济政策(例如最低工资、薪资税、大多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贸易壁垒等)提升穷人和无技能者的失业率,也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负担。进步主义者反击说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可能是一种退步示范,因为其负面社会效应,如为了提升企业效率导致拒绝或减低劳工制度的改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常与公平贸易发生冲突的事实;在劳动人权方面和在国际关系与经济方面社会正义的问题。进步主义者更进一步主张自由意志主义者如林赛等人所拥护的政策会形成严重的贫穷问题,扩大有钱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并使已经有钱的人获得过分高的财富和权力。社会主义(用精确或激进的定义)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与目前多数国家的状况从根本上完全不同的社会,虽然社会主义内有许多对怎样才是完美社会主义社会持不同看法的学派。一些社会主义的概括观念是:“希望消灭资本主义,将生产工具的拥有权交给公众;希望实现非常高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平等,主张资本主义者在剥削工人阶级;希望工人们在从资本主义转型成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起绝大作用,不管是用无产阶级革命或是大罢工,或是全体一起投给社会主义政党。”相对的是进步主义的目标是逐渐式的社会改变,进步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一样关心社会平等,但他们不希望到像社会主义者的那种地步,当社会主义者拥护计划经济时进步主义者支持混合经济,同时有公众和私人拥有的公司的体制是最重要的,进步主义者并不期待工人阶级必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压倒性的作用,并且他们全然反对任何的激进革命。进步主义的思想与社会民主主义有部份重叠,社会民主主义是社会主义里的一个渐渐向中间路线靠拢的分支,美国进步主义者有时候会和欧洲社会民主主义者支持同样的政策。进步主义和这里描述的社会主义经常是关系紧张,进步主义者指责社会主义者太过激进,认为社会主义者不该采用或是全有、或是全无的政治态度,并指控他们造成危险的社会动荡。社会主义者指责进步主义者太过温和,认为进步主义者与现有的政府达成过多妥协,且对重大改变太过胆小。

(五)社会主义者还主张进步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实际上导致资本主义存在的延长,认为他们提供工人阶级在生活上一些小和琐碎的改善,只改善到足以让工人们对革命无动于衷的程度,一个可以看出两者紧张关系的例子是西奥多·罗斯福成立的进步党和尤金‧德布斯成立的美国社会党。进步主义的基调是强调平等,关注弱势群,、反对弱肉强食,那么合乎逻辑的应该是在世界上同情弱小民族,反对帝国主义。但这个时期美国开始向外扩张,为“二战”后的称霸全球从理论到实践奠定基础。对内改革,对外扩张,仔细分析,并不矛盾。进步主义的改革有一个薄弱环节就是种族问题,进步主义思潮的产生与内战之前的反对蓄奴运动有某种渊源,但这只是一部分。到20世纪初许多主流改革派多为白人精英,或者本人就有种族优越感,或者知难而退,回避种族问题。他们强调经济平等,但多数不关心种族平等,无视当时尖锐的种族隔离问题和黑人的处境。进步主义教育是20世纪上半期盛行于美国的一种教育哲学思潮,对当时的美国学校教育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起源自反对传统教育的形式主义。因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美国教育仍沿袭欧洲的传统教育,强调严格训练,注重记忆,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地位。被称为进步教育之父的帕克尔(1837-1902)受欧洲自然主义思想影响,1870年代首先引进新教学方法的实验,提出“教育要使学校适应儿童,而不是使儿童适应学校的”的原则。20世纪初杜威(1859-1952)将其实用主义哲学运用于教育领域,其实验和理论更壮大进步主义的声势,甚至远播至中国。1910至1920年代美国建立许多新学校,许多旧学校也加入进步主义的阵营,都市地区的学校更广泛地采用活动课程、核心课程与设计教学法,这些学校的特色是:儿童本位;较宽容的训导;男女合校;课程实验;不重视学业与考试;鼓励艺术与手工学习。1919年进步教育学会成立,1930年代达到全盛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进步主义的教育并不能提高知识水平,进步主义教育运动遂渐次衰退,1955年进步教育协会解散,宣告这个时代的结束,但是进步主义的思想至今对美国教育仍有影响。杜威曾对流行半个世纪的进步主义教育运动的成败有所评价,也认为该思潮最大的成就是改变课堂生活的气氛,对儿童的需要有了更多的认识,师生关系更为民主化。但是进步主义教育的弱点则在知识性教材的选择与组织方面,有待大力改善。

(六)进步主义是美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进步主义思想对美国乃至世界都有广泛影响,塑造美国近代的政治经济体制,其中的一些思想在罗斯福新政中亦有所体现。有人认为进步主义是一种温和的社会主义,这不一定正确,但是其宗旨确实被欧美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党派运用。新联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共和党总统尼克松提出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实行以“分享岁入”为重要措施的经济金融方案。新联邦主义是尼克松对美国内政方针的重大改变,尼克松认为自从罗斯福”新政”以来联邦政府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效率低下的官僚机构,反应不灵,缺乏工作效率,往往引起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尼克松主张把一部分权力、资金、责任从华盛顿中央政府流向各州,1969年8月8日尼克松正式提出"新联邦主义"。面对城市危机、社会危机和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时“新联邦主义”提出“还政于州”,“还权于民”等口号,旨在扭转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权利从州和地方政府流向联邦政府的趋势。“新联邦主义”加强州和地方在解决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而克服由于不断扩大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而造成的积弊。1972年10月共和党总统尼克松签署《分享岁入法》,被国会通过。它计划在五年以内由联邦政府与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分享300亿美元的联邦岁入,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大州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和干预经济的作用,将国家干预经济的部分责任转移到各州和地方政府,借以克服经济危机。尼克松在福利制度上做根本的改变,提出“家庭援助计划”,保证所有直接接受援助的人有最低收入。根据该计划时四口之家每年可以接受最低1600美元的保证收入,加上860美元的食品劵,鼓励接受援助计划的年轻人或者参加工作,或者登记参加职业培训。该计划当时未能在国会通过,部分原因是反对党民主党人认为这种福利开支太低。“新联邦主义”表明联邦政府不再包揽所有重要问题,对于一些可以由州和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直接交给它们自己处理。与此相适应的是将联邦政府的年收入由财政部按一定比例拨给各州,这种部分转移的权利缓解中央政府的政治压力,同时也调动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感,其工作思路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民主党的掣肘致使进展缓慢,再加上水门事件的影响,新联邦主义实施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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