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罗翔讲刑法(合集)已完结 共96讲 厚大法考

1.法益损害说和伦理规范说,前者是入罪的基础,后者是出罪的依据,法律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相对完美的折中(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的争论)
2.法益的权衡要受到伦理规范的限制
- 轻伤可以放弃,重伤不可以放弃,重要的个人利益不能放弃,如果可以放弃,这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3.一种行为侵犯了法益,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在伦理规范中是被鼓励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的机能
1.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2.保障机能,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刑罚权就可能任意处罚人民,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
3.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人,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 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 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但是可以对其进行填补(空白罪状--依据其他部门法进行填补)
- 行政法规,习惯法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但是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填补
- 禁止事后法(有利的除外),从旧兼从轻
- 禁止类推(有利的可以--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限权精神)
- 只说原则不说例外是对的,但是要注意但书
- 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和不定刑
- 实质侧面:恶法非法
- 明确性原则,相对的明确
- 合理性原则,探究法律背后的精神,不要轻易动用刑罚
- 人道性原则,刑罚不是手段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每一条都体现,因为以上三条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解释(上)
一、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对立
- 主观解释:探究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不能超越语言极限
- 客观解释:根据客观事实,社会生活 的实际需要
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 形式解释: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
- 实质解释: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 举例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真警察抢劫怎么判?认定为普通抢劫
- 举例2:强奸了一个阴阳人(变性人同样),医学角度是男的,社会角度是女的,那么怎么判?按照社会属性进行判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 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一律不能类推)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不能采纳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四、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 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他人自杀即构成故意杀人;自伤不构成故意伤害,帮助他人自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
- 解释唯一时要尊重文理解释,解释不唯一时要参考其他的解释
- 论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模糊的界限),缩小解释
五、体系性解释
- 例子: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这里伪造和变造是两码事,刑法中所有的假币都是指伪造的货币,而不是变造的货币,因为法条中还规定了变造货币罪)
-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 体系性解释具有相对性
- 例子:信用卡诈骗罪。在其他犯罪中,伪造包括变造
-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
- 体系解释的本质就是消除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
刑法的解释(下)
一、当然解释
- 举轻以明重是入罪,举重以明轻是出罪
- 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入罪的当然解释如果只有实质而无形式,则成为了一种类推解释(不允许的)
- 举轻以明重:抢夺与抢劫,提供个人信息与人肉搜索(允许)
- 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因为是对人有利的,所以即便是类推解释,也是允许的
二、同类解释(注意具有等价值性)
三、反对解释
四、补正解释(补上法律的漏洞,也是体系性的解释)
五、目的解释
- 盗窃尸体罪:为了保护遗属的尊严
- 有的鸟儿是关不住的,它的每一片羽毛都闪烁着自由的光芒
- 监狱脱逃(肖申克的救赎):为伦理道德所鼓励,就不构成犯罪
- 一个表面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在理所当然被认定为犯罪,除非侵犯了法益,且被伦理道德所谴责
- 所有法律都要朝着良善方面解释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 属地管辖原则:(法律有但书,必须说但书)旗国主义(中国的航空器和船舶-登记地主义)和遍在地主义(有任何一方的犯罪在中国)
- 属人管辖原则:相对重罪管辖(三年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法定最高刑,就高不就低
- 保护管辖原则:绝对重罪管辖,双重犯罪,法定最低刑,就低不就高
-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例如劫持民用航空飞机才属于国际犯罪
二、时间效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没有溯及力,除非有利
- 既判力与溯及力:已经判决的不适用,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审的案件,由于判决已经生效故适用行为时法
-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司法解释是说明性的,原则上有溯及力。采取从新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
犯罪概说
一、形式上违法法律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 不予处罚是犯罪
- 自然犯的法律认识错误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 法律犯的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免责
- 隔隙犯:隔时犯与隔地犯
- 法定分类:身份犯-定罪身份犯与量刑身份犯
- 例子:受贿罪,要看利用的是什么权力,如果是技术性权力则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利用的是公权力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看实质上的解释)
二、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五条,分别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纯正的亲告罪)
- 非亲告罪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
- 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 四要件的缺陷:正当防卫,对于精神病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共犯问题,18岁和13岁共同实行性侵,只能定性为普通型强奸
- 犯罪客体(可以认为是法益)
- 阶层论:三阶层,递进式。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于欢案、于海龙案--正当防卫)
- 二阶层:三阶层的简化,不法有责二阶层,在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上成立共犯,那就属于共犯。奉行客观不法,主观有责。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程序正义
二、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 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
- 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性构成要件
- 积极的构成要件(入罪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出罪型)
- 规范性构成要件(有价值判断)与描述性构成要件
- 法律的价值观应该根据一般人对善良追求的价值观赖确定
-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 法律评价内容(有价值判断,例如什么是司法人员,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 成文构成要素与不成文构成要素(要看法律上是否规定)
行为主体(客观的)
一、自然人
二、单位
- 处罚较轻
- 法解释学上从严解释
- 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视为个人犯罪的情况:成立单位的目的是为了犯罪;没有法人资格的(比如个体工商户)
- 单位的内设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单位犯罪
- 单位的所有制不影响单位犯罪,一人的公司如果有法人资格,也视为单位犯罪
- 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 注意: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记忆有哪些单位犯罪)
- 没有单位犯罪的:所有的暴力犯罪,除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传统的自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外);诈骗罪;拐卖人口罪;贩奴罪;强迫卖淫罪(除了强迫劳动罪);货币罪(走私假币罪除外)
- 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危害行为
一、分类
- 作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
- 不作为:违反了命令(内在规范)
- 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逃税罪的两种类型
- 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
- 纯正的不作为: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作为义务只来源于法律规定
- 不纯正的不作为:对罪刑法定进行审视,一定要与作为等价值,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要求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
- 职业要求的:着便装的警察没有义务制止犯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要创造条件让人积德行善(刑法是对人的最低要求);
- 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规范上所许可的合同就可以了;自愿原则,好事要做到底
- 先前行为:行为人所引发的义务(危险是谁创造的);过失犯罪会导致作为义务(犯罪行为是会导致作为义务的),其中区分一罪还是数罪要看侵犯的法益
- 正当化行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看结果是否超出防卫限度)会导致作为义务
- 羊毛案
- 不作为只描述客观内容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一、行为对象
- 与法益不同,有些犯罪可能没有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
- 刑法对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 分类
- 结果犯和行为犯
- 实害犯和危险犯
- 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就是行为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具体危险犯就是结果危险犯,司法机关必须要用证据给予证明
- 行为犯就是抽象危险犯,而结果犯既包括实害犯又包括具体危险犯
三、行为状态
因果关系
一、概念
-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合乎规律的联系
- 条件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相当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本质上是经验判断
- 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也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 定义: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二、分类
- 重叠的因果关系:“5+5案”
- 竞合的因果关系:例如医生打毒针将患者毒死了,后来查明即使注射普通药物也会因为过敏死掉,那么医生和患者的死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患者是被毒死的。
- 所有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是为了符合人类的报应情感
- 假定的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不能被假设
- 前行为和结果之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前行为高概率引起了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
- 锡箔案
- 介入被害人的因素
-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承担既遂和预备的责任)11.因果关系 P11 - 36:16
- 自杀行为
- 一般叫自我归责,但是行为的高概率导致了自杀行为,就有因果关系
- 求死型自杀
- 相约自杀中的欺骗型自杀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
11.介入第三人的因素
- 杭州的保姆纵火案
- 不作为作为介入因素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的
12.介入到行为人本身的因素
13.不作为中的因果关系
- 只讨论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构成要件故意
一、认识要素
- 明知:分为自认明知、推定明知
- 构成要素:描述性和规范性构成要素,都需要价值判断--评价(采用主流价值观)和事实判断(取决于当事人的判断)
-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不需要有名字,只要有过失就可以
二、意志要素
- 希望
- 放任
- 冲动型犯罪:一般认定为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追求一个犯罪结果,放任另一个结果发生(一般危害性较小)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崔英杰案
构成要件过失
一、
- 故意犯罪是原则,过失犯罪是例外
- 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人的预见性)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注意义务:结果的回避义务和预见义务(要辨别是业务还是一般人的准则)
-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危险判断)
二、罪过模式的区分
- 送水案
- 胶片案
- 豪车刹车失灵案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上)
一、 分类(实施阶段)
- 具体的和抽象的事实错误
- 对象错误--瞄准错误--着手时错误(电话串线案、挖坑案)
- 打击错误--子弹错误--着手后错误
- 因果关系的错误: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 可以看看《误杀》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下)
一、
- 法定符合说(等价),看主客观是否统一
- 具体符合说(具体到人)
- 普通和特殊在普通方面重合
- 主观上想偷枪,客观上偷了钱,怎么办?判盗窃枪支的未遂和盗窃罪的既遂,从一重罪,最后判盗窃罪的既遂(形式上的重合)
4.同类法重的和轻的,在轻的范围内重合
5.例外: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比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更重;只有客观上有强奸,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强奸罪的未遂比侮辱尸体罪的既遂更重
6.选择性重合
7.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两个层次,主观所认识到的事实和对主观认识的事实的评价(由规范完成)
特殊的主观要素
一、目的
- 普通目的
- 特定目的(主观超过要素)
-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其实是客观超过要素
- 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二、动机
- 不影响定性
正当防卫(上)
一、要素
- 防卫意图:正当化
- 防卫认识:主观上认识
- 防卫意志:保护合法权益
- 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互殴事件(一般)、偶然防卫(主观上缺乏防卫意图)
- 用四种观点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
- 例子:误伤同伙案(2016年):偶然防卫是缺乏防卫意图,可能既没有防卫认识又没有防卫意志,也可能只有防卫认识但没有防卫意志
- 防卫起因:
-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利救济,与国家利益相关时最好不要提倡,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时才可以行使
- 对于不作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假想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
- 防卫时间: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进行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犯罪未遂不能正当防卫;防卫结束的定义,要站在一般人的标准定义危险是否排除(财产性犯罪是例外,犯罪既遂后也可以正当防卫)
- 例子:天津市--皮带案(对过失和意外的判断)
- 防卫效果发生时不法侵害正发生可以
- 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下)
- 第三人防卫:
- 防卫对象的打击错误:例子(两种学说)18.正当防卫(下) P18 - 04:30
从法定符合说(抽象的)来看,假想防卫或正当防卫;从具体符合说(不等价)来看,紧急避险
3.必要限度:手段、目的的相当性(常识判断)
4.正当防卫可能导致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超过了限度(防卫过当),则力推有作为义务;即便出现了结果也没有超越防卫限度,整体上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5.防卫过当可能故意(于欢案),可能过失
6.特殊防卫:严重威胁人身安全(邓玉娇案)
紧急避险
- 避险意图
- 避险起因:存在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情形(如果动物是犯罪工具,则属于正当防卫)
- 动机不影响定性
- 避险时间:迫在眉睫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会存在竞合
- 义务冲突
- 避险可行性:迫不得已、别无选择、消极的
- 紧急避险:对职务上有职责的人不成立(不绝对)
- 义务在前、权利在后
- 船难案、连体婴儿案
-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还可以免除,但在定性上应该有所表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权利分为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
- 法令行为:如扭送行为、人民警察的职权
- 正当业务行为:医疗、竞技、杂技
-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 承诺者要对法益具有处分权,我们只能处分比较轻微的法益(积极安乐死是不被允许的)
- 承诺者要有处分的能力
- 只有事前承诺才有效(否则会导致国家追诉权受到被害人意志的影响)
- 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过承诺的范围
- 必须是承诺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性欺骗(价值观上的高概率事件)会导致同意无效
- 承诺必须是一种对现实性的承诺,推定承诺也可以排除违法性
- 危险的接受不能一概排除,
5.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6.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规范的限制,不然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7.自救行为:只针对财产犯罪,一般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后
责任能力的阻却
一、年龄
- 行为时的年龄,生日算次日
- 精神病人: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 醉酒:自造危险行为;病理性和生理性(原因自由行为--故意或过失)
- 假想防卫:责任减轻事由
法律认识错误
- 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 评价性错误(采取一般人的评价)
- 禁止性认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
- 例外:法定犯中可能出现,以一般人的标准判断
缺乏期待可能性(例外)
- 癖马案
- 不可罚之后行为
-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予考虑
未完成形态概述
- 属于修正的构成要件
- 只有在直接故意中才存在,间接故意一般没有
- 起意阶段----有危害行为(已经对法益有威胁)----预备阶段----着手(现实性、紧迫性的威胁)----实行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实行后阶段
- 阶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形态是阶段中的一个点,一旦停下来就不能再动了
- 犯罪中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
犯罪预备
- 原则性处罚
- 刑法第1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前的踩点、排除犯罪障碍、前往犯罪现场、尾随和守候、勾引共犯、事实上未能着手
- 犯意表露依旧停留在起意阶段
犯罪未遂
- 着手的标准:形式上达到构成要件,实质上对法益有紧迫性(现实性)威胁
- 未得逞:未完全实现犯罪构成的全部期待(未达既遂)
- 行为犯也有未遂
- 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的区分标准:主观标准(要受到构成要件的约束)
- 不能犯一律定未遂;迷信犯除外(比如扎小人)
- 预备犯,原则性处罚
- 犯罪未遂的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减主义)
犯罪中止
- 形态是一个点,一旦停止不能继续
- 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然后送医院抢救。结果抢救成功(定中止);结果抢救无效死亡(定既遂);结果成为植物人(定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因路上堵车毒发身亡(定既遂);路上出车祸死亡(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定中止);隔壁老王在送去医院的路上,老婆出车祸死亡(犯罪未遂)
- 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
- 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罪,要足以成立威胁公共安全,才叫着手
- 主观心理学+规范回转说(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 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关系极为密切(强伦理)为未遂,关系一般(弱伦理)为中止
- 在强奸过程中,中止犯罪,即便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也只需要认定为强奸罪中止造成损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广义:总则(修正的)和分则(基本的构成要件)
- 必要的共犯、任意共犯、拟制正犯
- 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说):法条重合
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职务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 利用有特殊目的的工具
- 利用他人的不为罪行为(相约自杀中的欺骗行为)
- 身份犯:必须有身份才构成正犯,强奸罪不是身份犯
正犯和共犯
- 共犯从属说:只有实行犯进入到实行领域,帮助犯才构成犯罪
- 帮助犯的本质:强化犯意
- 教唆犯的本质:创造犯意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特殊共同犯罪
- 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对基本犯有故意,对加重犯有过失
- 部分行为行为整体责任
- 片面共犯:采取折中说,全部看作片面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