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资质办理,石油化工罐区的布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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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罐区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GC类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证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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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气罐)与建筑物、道路、铁路、泵房、装卸鹤管以及罐与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
(2)全厂性集中布置的甲、乙、丙类液体罐区、装卸站、储气罐应在厂区边缘,并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装卸站还应靠近铁路或公路。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露天布置。
(4)按照防爆规范的要求,可燃液体罐区应设置静电接地和防雷设施。除非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外,可燃液体罐区不应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气罐与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有关规定。
(6)装置内为生产操作需要的装置储罐不宜大量贮存甲、乙、丙类液体,要求如下∶
1)集中布置的缓冲罐应布置在装置区内边缘,其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要求;
2)有毒、有腐蚀和贵重物料的储罐周围应设置防止物料流散的围堰。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并根据物料的性质类别设置隔堤。(8)罐区泵房应设置在防火堤外,与罐组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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