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编排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重新编排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金彭之羽)
一、案件事实
根据指导案例6号,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
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
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
2005年6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黄泽富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
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金堂县人民法院(简称金堂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
2005年10月8日金堂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
2005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黄泽富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二、案件审理过程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认为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金堂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三、法律分析
1.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听证权利或举行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曾就对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是否适用听证程序请示公安部。后公安部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咨询,并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得到的答复都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听证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里的“等”是开放式的不完全列举。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高级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亦遵循立法本意,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2.较大数额的标准。应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没收较大数额财物或者违法所得都应视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这里的“财产”既包括实物也包括以金钱、股票、债券等为表现形式的违法所得等。实物原则上包括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
3.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作限缩解释。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就听证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其中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情形适用听证程序,其他一律不予以适用,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对于那些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作出限缩解释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