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商品房定金,商品房一物数卖,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1.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预售合同中,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本案中,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故不发生定金罚则,开发商返还定金即可。
2.有效。根据债权的相容性,一物数卖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第二份合同的买受人知情,但知情本身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不影响合同效力,故该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有效要件,有效。
3.可以主张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邓某所负的债务为邓某个人债务。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陈二狗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