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屋安全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充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相应活动。"
3.《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60号):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满足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使用者质量要求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对前款所列的化工建设项目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安全条件审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不予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