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网课《国际法原理》何志鹏教授-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以下文字为对2019年中国大学MOOC上何志鹏教授《国际法原理》的内容整理,适合大学期末考、考研和法考(按照推荐程度排序)的读者参考。

一、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01 国际法的含义
1.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则
2.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则方式、规则领域(和政治、经济、法律领域,如办理签证、国际司法协助)、规则进程(处理国际关系的手段从武力到外交谈判再到国际法;国际组织推动国际法发展)
02 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
1. 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交叉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
涉及到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区别于私人关系)——国际法
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如果涉及了国家利益,则属于国际公法;如果不涉及,则属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2.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国际私法调整跨越国境的私人关系
联系:(1)与私人地位、国家豁免有关的规范属于国际公法,也属于国际私法;(2)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国际条约规定国际私法问题(CISG),形式是国际公法,内容是国际私法
03 国际法的实践发展
1. 古代国际法(萌芽时期):战争、和平及使节(零星化,没有延续性)
2. 17世纪里程碑: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约(确立了主权、主权平等、领土边界等基本的国际法原则),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梳理了国际关系的规则、阐释观点);东亚文明?——中国仍是帝国,奉行“朝贡体系”,不同于主权平等
3. 18-19世纪国际法不断壮大: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后来发展处国际会议(红十字会);一些国家开始用法律解决争端(阿拉巴马仲裁案);1899海牙和平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谈判、国际联盟(准全球性国际组织建立,但美国没有参加,约束力低)——国联弱、决议无法执行等矛盾导致了二战
4. 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建立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确立大国一致原则(permanent members);《联合国宪章》强调和平、人权;冷战中联合国作用有限(美苏两派斗争,安理会无作为);1991苏联解体终结了冷战格局;
5. 21世纪:2001年911事件(文明的冲突),世界在反恐问题上达成一致,而要不要全球化则有很多不同意见(中国:金砖国家、亚投行、一带一路;美国逆全球化思潮,特朗普执政后更加明显)
04 国际法的理论发展
国际法理论化程度较低
1. 自然法学派
认为人定规则之外存在一种规则,称为先验规则或自然规则。引领国际规则的发展,评价现有规则的正当性。
(1)十七世纪前:人们急需找到一种理论来指导国家行动
应当如何对待亚非拉的黑人——依据自然的规则(主体or客体)
(2)二战后(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罪犯没有违法性,但应当受到法律惩罚——求助于自然法(超越人定规则的规则;“理性”“良知”)
2. 实证法学派
认为法律是国家之间约定的规则、国家实践
国际法有了扎实的根基
人物:哈特、奥斯丁
实证法学派使得国际法更为科学化、技术化
3.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是把国际法放到国际关系、国内关系、国家文化与国际文化的系统中解释(以社会学的方式看法学)
美国政策定向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美国)对外政策的规则化,国际法和国家文化、外交政策相联系,国际法的文化解释/社会学解释
05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
1. 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摩根索)和结构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忽视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受权力制约
2. 自由主义:国家之间可以为利益而合作,以合作为中心,并建立规则来促进形成合作框架(例:关贸总协定);合作的动力是国家利益(政治、经济)——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较高
3. 建构主义:国家的行为和观念直接相关;即使盟友和敌人实施了相同行为(英国和朝鲜进行核试验),也要区别对待——国际法意味着是否有身份认同,是一种识别标准(如果一个国家遵照国际法行事,那么它会被认为是可信赖的;如果一个国家时常批判和违反国际法,那么其他国家将认为其不可信赖而拒绝与之合作)
06 国际法的特点
1. 国际法是平位法:国际法不存在明确的规则位阶,不同国际法各自发挥作用;《联合国宪章》并不是国际社会的“宪法”;主权平等,各行为体之间关系平等;是“系统”而非“体系”
2. 国际法是协定法: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之间协商确定;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条约之外的行为体既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国家同意才生效;习惯国际法的约束力和国家行为密切相关;国际法是一种协定(明文、默许)
*理论上存在国际强行法,但即使被视为强行法的规则也不一定被遵守
3. 国际法是弱法:国际法不能强制各国行为或不行为;在国际诉讼或仲裁中,对于法律规则的解释存在不同理解,也没有绝对权威的解释机关
4. 国际法是不对称的法(不平衡的法):国家之间的强弱差异在国际法的运行中显得非常明显,一部分国家可以决定、解释国际法,而一部分国家处于被动地位
07 国际法行为体的基本要素
1. 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拥有财产、诉权;不同行为体的权利存在差异(国家:平等、独立、管辖等)
*只要能够享有一部分国际法权利,就可以称之为国际法的行为体
2. 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尊重他国或组织平等、独立;不干涉内政
3. 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个人的刑事责任
4. 能够参与国际法上的行为:有行为能力,参与国际关系(例如国际会议、诉讼、仲裁)
5.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权利义务都比国家少)、非营利机构(NGO,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WWF、绿色和平)、MNC(跨国公司)、个人
*个人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国际实践表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权利(主权)、承担义务和责任,参与国际法行动(例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参与国际事务的调停)
08 国际法行为体的分类
1. 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权利是否受限
只有国家是完全主体(领域),国际组织、个人都不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
2. 原生行为体和衍生行为体:国际法产生之初是否存在(law of nations & international law)
原生——国家(国家催生了国际法);衍生——个人(国际法发展中将个人纳入行为体范畴)
国际组织具有原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发展),但一部分国际组织是衍生行为体
3. 直接行为体和间接行为体:能否直接承担国际法责任
直接——国家、国际组织;
间接——国际人权(享有人权者并没有参与条约签署,义务由国家承担)、个人刑事责任(战犯,没有参与缔约而需要承担责任)
09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理论
1.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理论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处于同一体系内,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学者更加支持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是本国涉外关系法律规则(对外关系法)的一部分,本国法可以服从其认可的国际法,但不意味着国内法效力低于国际法(美国、英国)
理由:社会运作角度——国际法应当是国家认同的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地位高于本国宪法(荷兰)
理由:法理角度——凯尔森从法理学角度确立了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他认为法律体系向上的推演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个基本规则,在国内这个基本规则就是宪法,而宪法需要遵从的基本规则是国际法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个体系,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法人、机构的关系,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间关系,其内容在国内法没有对应规则(现实中各国更普遍采二元论)
(3)中国:自动调整说(普遍联系,但何者优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
2.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实践
(1)一元论——国际法优先
国际法优先:荷兰(荷兰所认可的国际法优于荷兰的国内法)
*但国际法不能改变荷兰的体制和规则,荷兰的立法、司法机构可以宣布某一条约违宪,或者修改宪法。——国际法的效力依然由国家决定,难以保证国际法优先(如全民公投反对加入《欧洲联盟宪法条约》)
*国内法优先的做法相当于二元论
(2)二元论(实际上是国内法优先)——大多数国家,如英国
国际法不能自动成为国内规则,需要经国内程序才能对国家产生影响(转化/许可)
【转化】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与条约完全一致的国内法
【许可】立法机关通过法案使某条约在国内生效
*每个国家都有要不要接受国际法的最终权力
3. 中国做法:在民商、经济领域,国际法地位明显;其他领域则不确定;期待宪法作出统筹性和总体性说明
(1)《宪法》没有规定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2)一些民商事规则(票据法、海商法)规定了“条约优先、保留除外、参酌惯例”
中国对CISG的保留:合同非书面形式(后撤回)、国际私法间接引用
在商事领域承认了一些惯例
《民法总则》没有保留“条约优先、保留除外、参酌惯例”条款——对中国国际法发展有负面影响
经贸管理领域,我国在入世前后清理了大量法律法规(开放倒逼改革)——国际法优先(表现为对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
(2)在其他领域则不明显,也不能说国际法已成为中国法的一部分,或国际法已成为行政、司法机关遵从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