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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这个朋友圈,真的非发不可吗?

2023-07-03 17:42 作者:碧海行舟法律咨询  | 我要投稿




| 本 期 预 告 |


公司强制要求发朋友圈犯法吗?

隐私权是什么?

哪些行为侵犯了隐私权?

......


前不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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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制发朋友圈涉嫌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员工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微信属于私人领域,是否转发信息以及转发何种信息,应该由微信使用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违背员工意愿强制转发朋友圈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


若用人单位因此扣除劳务者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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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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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① 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


② 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③ 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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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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