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人变更手续办理流程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人变更手续办理流程
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双方签订的转让/变更合同
2、受让方委托书
3、双方身份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4、转让方解聘书(解聘原代理机构),如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
5、受让方是否办理减缓备案,提交减缓请求
委托书,填写申请号或专利号,这个很容易忽略
以下是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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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普通变更或第三方变更,点击“业务办理”
输入专利号点击“查询”,查询不到点击“新建”
根据情况选择申请类型,填写专利号,发明名称
选择申请人变更,分别添加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点击“新增”
填写上相关信息,一个申请人也需要勾选勾选“代表人”,多个申请人一般选第1申请人,填写后保存。
点击“撰写”,选“著录项目变更理由证明”
根据情况选变更理由,点击添加
填写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
图片
上传变更理由证明,保存
撰写委托书,带星号为必填项,上传委托书扫码件,保存
如有总委托备案,可以填写备案编码
预览检查无误后提交
费用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果未在期限内缴纳,变更不成功
手续合格通知书
由通知书上可知,年费不再予以减缓
受让方减缓备案通过后办理费用减缓请求,填写信息,保存-提交
注意1: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官方费用为200元;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不收费;
申请人地址、联系人信息变更不收费。
注意2:
专利申请所处的状态
如在未授权待答复状态,注意监控答复期限;
年费滞纳金状态及时缴费;
年费状态,接近下一年度年费缴费期,可提前缴纳年费;
根据专利申请所处的状态具体处理。
注意3:
对处于失效状态(主动撤回、视为撤回、驳回生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未缴年费终止、届满终止、全部无效等)的案件,如果提交著录事项变更,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对申请中、授权后或处于特殊状态下(中止、质押和无效宣告等)的案件提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变更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布或公告准备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如由于材料问题变更不合格,又不想继续做变更,也可以请求退款,提交退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