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外伤亡,家属向公交车司机索赔40万,法院判决令国人震惊!
南京一公交车司机扶老人免费坐车,却好心办了坏事,被家属追责索赔40万,是社会风气败坏,还是人心不足蛇吞象,谁又能为正义护航。
秦辉与妻子张某结婚以后一起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打拼。
因老岳父张某老伴过世早,一个人没人照看,女儿又到了上学的年纪,就一并带到了南京。
为了能节省开支,祖孙三代挤在了一个不到10平米的地下室。
而张父又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时好时坏,张某发现老父亲近段时间经常默默地坐在院子里发呆,而且是从早坐到晚。
两口子因为工作太忙又不能天天在家看着,看到老父亲的状态挺好,慢慢的就放松了警惕,全身心投入到了工作中。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周六他们都在上班时,女儿突然打来电话说姥爷找不见了,张某听到后犹如五雷轰顶,瞬间瘫软。
但还是马上打电话给丈夫秦辉,让他赶快想办法。
夫妻俩这才和朋友大街小巷找了个遍,也没有找到,按说一个老人是走不了多远的。
突然秦某想到会不会自己坐公交车走远了,他们赶快跑到附近的公交调度站询问,结果经调度站的工作人员沟通,才发现老人确实是坐过公交车李师傅的车。
但据李师傅讲当时看到一个老人步履蹒跚在站牌等车,还是他自动问老人到哪里去。
老人指了指自己的车,又说不出到哪里,就让李师傅扶自己上车了。
上车后又说自己没钱,还是李师傅扶老人坐好后,自己掏了一元钱付了车费。
老人坐了六站后在李师傅的搀扶下下车了,李师傅还以为老人张某已经找到了自己要去的地方,就没再多问。
而秦某夫妇听到这里,马上按着线路开始寻找,直到找到终点也没有找到老父亲。
结果过了两个星期,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说自己的老父亲找到了,不过是在9公里之外的江边找到的,不过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听到这个消息,两口子顿时伤心欲绝,肝肠寸断,他们本来想让父亲跟着自己出来散散心,享享清福,结果反倒让老父亲客死他乡。
伤心痛苦过后,夫妻俩怎么都想不通,为什么公交车师傅没有问清老人的去处就随意让下车呢?
并直接将师傅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李师傅有故意甩客及不负责任行为,明明看到老人腿脚不方便,意识又模糊,就应该提前通知家属及报警求助。
现在父亲的死亡和李某的不负责任有直接关系,要求李某赔偿40万元并一次性付清。
(案例来源: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1、司机师傅李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
《民法典》规定: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另一方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个当事人受益的,此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李某的行为是属于好意施惠,李某与张某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李某道德风尚较好,替张某付费让其免费乘坐公交车,属于好意施惠。
2、老人张某的死亡与司机李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从事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司机李某出好心对老人张某关心,让他免费乘车,李某并无义务对于张某的病情去了解,董杰没有过错,张某下车后发生意外,与司机李某无因果关系,因此司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3、秦辉夫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司机李某存在过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秦辉夫妇主张李某未发现父亲张某有精神问题,可秦辉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知道老人存在精神问题,因此公交车司机师傅李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秦辉夫妇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秦辉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也不需要李师傅赔偿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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