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7、补一:《道德经》的哲学系统的依据

2023-03-24 16:35 作者:喜欢读论语  | 我要投稿

       上一次推送的内容,已经把《道德经》的哲学系统问题讲了。这一次推送的内容,补上的是为什么可以讲这是老子哲学系统的依据,这当然还是应该以老子说的原话为准。这里比较遗憾的是,历代以来无数的解读者因为没有读懂而留下了太多的笑话。老子把自己的论述进行概括成为系统的是《道德经》第一章第五句“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

        我们接下来就展开对《道德经》第一章第五句“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的解读,仍然以陈鼓应先生的《老子今注今译》为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注:之后一句“同谓之玄”,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的《老子今注今译》书上解读这一句时没有,兹据《老子》原文补上):帛书本作“两者同出,异名同胃(谓)”。“此两者”,指上文“无”和“有”。

      王安石说:“‘两者’,有无之道,而同出于道也。世之学者,常以‘无’为精,以‘有’为粗,不知二者皆出于道,故云‘同谓之玄’”。

       童书业说:“‘无’和‘有’或‘妙’和‘徼’,这是‘同出而异名’的。从‘同’的方面看,混沌而不分,所以称之为‘玄’”(《老子今注今译》第77页)。

       由于历代以来包括陈先生在内的解读者都没有理解“无”、“有”与“常(恒)无”、“常(恒)有”分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更没有理解前者是主观概念,后者是客观概念;当然就更没有理解在老子的论述之中,在用“无”、“有”这两个主观概念描述、模拟天地万物的时候,老子表述的是客观事物的主观存在状况;在用“常(恒)无”、“常(恒)有”这两个客观概念的时候,则显示或可观的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从老子的论述倾向性而言,在表明两种存在状况并不等同的基础上,老子想要探究的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而非主观描述、模拟的存在状况,由此可见主观描述仅仅是作为一种假设与铺垫,目的就是为了提出并强调客观概念“常(恒)无”、“常(恒)有”,并进一步论述“常(恒)无欲以观其妙,常(恒)有欲以观其徼”的客观事物动态演化的两种必然状况。所以,“此两者”所指就是客观事物“常(恒)无”、“常(恒)有”演化的两种状况。而这两种客观事物动态演化的状况,就是我们在之前已经说过的,就老子用“故”字的表述而言,表明了在老子的表述中,他已经把“天地万物”即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问题解决了,也就是把“现实事物”、“物质的东西”问题搞清楚了,这里不应该再有什么模糊不清的问题了,老子接着就要回到论述的本题即“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问题了。               但是,陈先生和历代的解读者一样在解读这一句的时候,仍然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此两者”的理解。陈先生说,“此两者”指上文“无”和“有”,而上文出现“无”和“有”的又分明有不同的两处,即“无”和“有”、“常(恒)无”和“常(恒)有”,按照一般的论述习惯来说,“此两者”,应该是指紧承上文前一句之“常(恒)无”、“常(恒)有”,而不应该是指跳前一句的“无”和“有”,更何况前一句还有一表示因果关系的“故”字,显然这里的“此两者”应该紧承由“故”而来的因果之果。这样一来“无”和“有”就可以排除了,而“常(恒)无”和“常(恒)有”才是真正的“此两者”了。

         这个问题还不止此。如果“此两者”指的是“常(恒)无”和“常(恒)有”,而排除了“无”和“有”,那就又有必要对此不同的两者加以区别了。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了,在老子的表述中这两者的意义确实是不一样的,但是历来的解读者包括陈先生在内,只是把“常(恒)无”和“常(恒)有”理解为为句习惯而已,简单地把“常(恒)”字抹去,于是又很简单地把前面表达意义完全不同的两个句子,不加区别地理解为“此两者”指上文“无”和“有”。在老子已经用“故”字提示上下文语句之间因果关系之下,还如此误解“此两者”,实在有点说不过去了。

         其实这里把“此两者”理解为“常(恒)无”和“常(恒)有”还不是最准确的,把“此两者”理解为“常(恒)无”和“常(恒)有”,还只是认同了这“常(恒)无”和“常(恒)有”是有别于“无”和“有”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已,因为在老子的论述之中,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出这两个概念,而是为了论述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最后达到回答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目的。所以,“此两者”更准确地理解应该指“常(恒)无欲以观其妙,常(恒)有欲以观其徼”的客观事物动态演化的两种必然状况,而陈先生的那种理解其原因就是没有理解“常(恒)无”、“常(恒)有”也是两个概念;同样由于这个原因,陈先生就把“常(恒)”与“无”、“有”拆开理解了,以致“常(恒)”字的含义无法落实;还是由于这个原因,陈先生在解读“故常(恒)无”这一句的时候,对句前的“故”字所提示的前后语句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无法理解了。

         陈先生接着引用王安石的话“‘两者’,有无之道,而同出于道,故云‘同谓之玄’”,“两者,有无之道,而同出于道也。言有无之体用皆出于道。世之学者,常以无为精,有为粗,不知二者皆出于道,故云‘同谓之玄’。” 显然王安石也没有理解在老子的论述中,道与物或物的“有”、“无”两种状况,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概念,如果“‘两者’,有无之道”还可以说得通的话,那么再接着说“而同出于道”就很难说得通了,因为这样一来就成了“道”出于“道”了;后来王安石大概也感觉这样表达难以成立了,所以又加了一句“世之学者,常以‘无’为精,以‘有’为粗,不知二者皆出于道”,这样一来“‘两者’,有无之道”就被他自己否定了,他的表达成了“‘两者’,有无,二者皆出于道”,这样就把“有”、“无”与道区分开了,也终于回到了老子的论述思路。但同样王安石也是没有看到“此两者”,指紧承上文前一句之“常(恒)无”、“常(恒)有”,更准确地说应该指“常(恒)无欲以观其妙,常(恒)有欲以观其徼”的客观事物动态演化的两种状况。最后王安石在解读这一句所得的结论是“故云‘同谓之玄’”,在这里“玄”即“道”的代称,但是老子在“故常(恒)无”之下解决的是天地万物即客观事物动态演化之“玄”,所以这里的“玄”即是“微妙”之意,包括了客观事物产生之“妙”和客观事物归于消亡之“徼”的两种客观必然性状况。我们再看王安石分析老子《道德经》第一章后面的话“有无不能以并存,此所以蔽而不能自全也。夫无者,名天地之始,而有者,名万物之母,此为名则异,而未尝不相为用也。盖有无者,若东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无。故非有则无以见无,无无则无以出有”,这里“有”、“无”既不能并存而又不能或缺,这样到底何为“两者”都成问题了。

         所以,“此两者”一是并非“无”、“有”,甚至也不全是“常(恒)无”、“常(恒)有”,而是“常(恒)无”、“常(恒)有”的两种客观事物的演化情况,二是“此两者”并不涉及“道”,否则之后的“同出”之“出”就无法解读落实了。

        第二个问题,对“同出而异名”的理解。陈先生把这一句解读为“同一来源而不同名称”,就一般而言,这里只说“来源”而不直指“道”,也是可以成立的。但对照前后,这里就有两点问题了。其一,既然“此两者,同出而异名”,那么,不管这两者是不同名称的“无”、“有”,还是“常(恒)无”、“常(恒)有”,其上还有一个“同一来源”,因此之前,陈先生说“无”、“有”是指称“道”的话,就有了矛盾;而王安石说:“‘两者’,有无之道,而同出于道也”,成为“道”出于“道”了,也就同样是有问题的了。其二,既然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只不过是称为“无”、“有”还是称为“常(恒)无”、“常(恒)有”之别;“同出”即两者同样出自于、同样源自于的意思,那么这里就有一个到底同样出自于、同样源自于什么的问题了。这个问题我们仍然要回到老子的表述之中,才有可能得到明确的答案。在老子的表述中,他在这第一章开篇提出其想要探究的是“道”的问题,并且在区分了“道”的客观与主观属性之后,明确其想要探究的是“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问题。但之后老子却离开了这个“本题”转而去论述天地万物的问题了,在这里老子又把天地万物的本身存在与主观描述、模拟加以区别,明确其探究的重点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接着老子又论述了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状况,仍有主观描述、模拟与本身演化呈现的区别。同样的,老子强调了他探究的重点是客观事物本身的演化状况,他得到的结论是客观事物本身的演化状况就是“常(恒)无欲以观其妙,常(恒)有欲以观其徼”两种,论述到此,老子才用了“故”字加以了强调明确,这种强调明确同时包含着之后的论述再也没有模糊不清的意思了。现在我们看到“此两者,同出而异名”这一句,那么其中的“出”字就意味着老子的论述又回到了他论述的本题,即“客观之道”究竟为何的问题,至此答案也应该是明确的,“客观之道”就是两种客观事物动态演化的本质抽象或规定,之后不管是帛书本作“异名同胃(谓)”,表述的是两者只是名称不同,本质都是一样的意思;还是“同谓之玄”,表述的是之前两种客观事物的演化状况都是确定而又客观微妙的意思。反之,如果没有理解老子的论述思路,至此还停留在混沌不分、幽深难解的状况,那么,老子那样明确强调的结论,明白无误的摆在那里,却仍然视而不见,那就无话可说了。

      至此,老子在这第一章的论述,把主观之道与客观之道界定清楚了,把事物的主观存在状况与事物的客观存在状况也界定清楚了;接着在此基础上,把客观之道究竟为何也论述清楚了,即客观之道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常(恒)无”、“常(恒)有”两种动态演化状况的本质抽象或规定(两者同出),用我们现在的表述,客观之道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常(恒)无”、“常(恒)有”两种动态演化状况的本质抽象,用我们现在的话说,老子论述至此,就建立起了他的哲学系统。那么,在客观事物及其“常(恒)无”、“常(恒)有”两种演化状况是必然的,客观之道也是确定的,老子最终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7、补一:《道德经》的哲学系统的依据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