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

【业务背景】
某公司的甲、乙两个股东之间存在芥蒂,相互掣肘已有一段时间,其中乙股东因为土地转让事宜,需要甲股东在已确认的边界上盖章,但甲股东迟迟不盖。某日,甲股东急欲转让其股权,但乙股东想以此为契机,报复甲股东,拟召开股东会,阻止甲股东的股权转让,以迫使甲股东配合乙股东的土地转让事务。为此向乙股东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3]】
致:乙股东
时间:2008年6月27日关于阻止甲股东转让股权的可行性问题,现提供如下意见,请参考:
1.从法律层面讲,根据现行《公司法》第72条和子公司章程第14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召开股东会。其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东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只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乙股东对甲股东的股权转让征求意见函,可以有三十日的沉默权,超过三十日,甲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如未经其他股东(包括甲股东)一致同意,乙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问题,缺乏法律支持。当然,乙股东可以因其他事项,提议召开股东会。
2.从合作历史看,鉴于甲股东以前的做法,乙股东在情理上,完全可以行使沉默权,不配合甲股东的这次股权转让工作。在三十日内,甲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3.从合作未来看,如果乙股东无需顾及将来的合作,乙股东完全可以行使沉默权;如果还想将来取得他们的配合,且甲股东现在的要求确实是必须的、影响重大的,律师的意见是可以要求甲股东对过去的做法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并对将来合作表示出诚意基础上(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要求他们书面同意配合乙股东的土地转让事务),配合他们这次工作,以唤醒他们的“良知”,取得他们对乙股东工作的配合,以免仇上加仇。况且,乙股东制约甲股东的时间是有限的,但对甲股东的影响很大。而甲股东如不配合乙股东的某项工作,对乙股东影响却是长远的。综上,律师的意见是立即配合甲股东的股权转让工作。
【手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需要股东之间配合的事务很多,股东之间相互配合既是公司平稳发展的基础,也是股东之间妥善处理相关事务的基础。本案某公司的其中两个股东互相拆台,不仅对公司发展不利,而且也伤害了股东自身的利益。为了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法律顾问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意见。乙股东通过冷静思考,与甲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达成谅解,保证在不伤害各自利益的条件下,充分配合相互之间的工作。多年来的芥蒂也在这次沟通中予以化解,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