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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之域外经验

2023-08-21 02:22 作者:乐本位  | 我要投稿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

裁判文书公开,是实现司法公开或司法透明要求的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互联网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相关法院的官方网站,网民可以查阅到法院判决、庭审记录,有的甚至可以查阅到律师提交的诉状、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部分国家还提供重要案件的庭审视频、音频,供网民传播、下载。本期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就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并特约“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专稿予以刊登。敬请关注。 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编译 域外国家和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注重制度建设,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层级和方式。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要求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并定期更新。 二是网站设计科学、简洁、合理,查询便捷,搜索高效。各国法院都在官方网站比较明显的位置设置裁判文书查询栏目,设置了关键词、案件编号、案件名等多种搜索、查询方式,同时还给出最新作出的裁判文书链接。 三是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公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更侧重统一法律适用、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作出的裁判具有较强的法律示范意义,因此必须公开。初审法院因使用陪审团(不做事实认定上的说理)或简易裁决,有一部分裁判文书并不公开。 四是注重维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但当事人的姓名、公司企业名称并不做技术处理。法院判决本身就是一项公共产品,必须在法制统一、司法公开、维护诚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价值之间取得平衡。 五是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多是以数据库形式整体上网,并且提供免费的检索查询服务,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不存在某些案件上网、某些案件不上网的“选择性上网”现象。 美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美国法院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但各州的做法不一。 (一)联邦法院系统 1.立法的强制要求 全面性: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3)法院的内部规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 时效性:《电子政务法》要求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 隐私性:根据《电子政务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各法院每两年向国会上报一份关于个人隐私和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报告。 关联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上网的一审文书、二审文书、诉状、上诉状和其他程序性指令以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关联,方便检索、对比和分析。 2.司法系统的强制性要求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陪审员信息等)不得公开。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网址是:pacer.com)。 3.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 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律师、当事人和听众对庭审录音录像,但法院自己会进行录音。每天下午会在官方网站(网址是:www.supremecourt.gov)公布每日的庭审书面记录。每周五下午,网站还会公布本周庭审的音频记录。 根据《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和法庭指令与公报。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和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和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下级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 (二)州法院系统 尽管法律依据不一,但美国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网址:www.courts.ca.gov)为例,全州裁判文书都可在“判决文书”一栏查询。检索方式包括四种: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律师姓名、案件名(如“张三诉李四案”),通过检索,可以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等。 英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英国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岛东北部的北爱尔兰组成,司法制度并不统一:英格兰、威尔士有一套,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各有一套。2010年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行使终审权,是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终审法院,也是苏格兰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 (一)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的网站(网址:www.supremecourt.gov.uk)包括法院简介、访问须知、诉讼程序、已决案件、未决案件和新闻发布几大板块。其中,最高法院裁判的全部案件判决书,都可根据案件编号或案件名称关键词,在“已决案件”板块查询。最新案例在“新闻发布”板块的“判决速递”栏目也有显示。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的判决,可以在上议院网站查询。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最高法院2012年2月6日开通了官方微博账户,每周发2至3篇微博,内容严格限定在判决书链接和最高法院声明。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每作出一个判决,官方微博都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级法院没有单独的网站,有关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统一发布(网址:www.judiciary.gov.uk)。其中,裁判文书主要在“媒介”板块发布。包括了上诉法院2009年至今的全部裁判文书(附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和所有裁判所的决定,所有判决文书都在宣判后的48小时之内上网。除该网站外,裁判文书还可在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院、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等网站上查询。 (三)苏格兰 苏格兰法院统一使用一个网站发布信息(网址是:www.scotcourts.gov.uk)。裁判文书在网站的“资料库”板块。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高等刑事法院、郡法院等法院的判决全部在此发布。网站提供关键词检索,并同步显示50个最新判例。 (四)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法院在一个专门网站上发布司法信息(网址是:www.courtsni.gov.uk)。1999年至今的裁判文书统一在“司法判决”板块发布,并按照裁判机构和单位(如土地裁判所裁决、抚养裁判所裁决、终审监禁裁判等),设定了不同的查询栏目。 欧盟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就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情况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欧盟各国裁判文书上网总体情况 关于上网范围。欧洲各国并未实现所有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在网上公开,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部分公开上网,初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数量较少。 关于上网标准。各国关于文书上网的筛选标准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完全由法官或法官助理来确定,有些国家的法院专门了建立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筛选,有些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公开上网文书的基本筛选标准。在一些国家,新闻出版业和教育界经常提出倡议,希望将各级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以供研究使用。 关于上网文书的匿名处理。欧洲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一些国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二)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的改革建议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1)各国司法部门应当在司法委员会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统一网站,并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2)法院网站应当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网站上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3)数据库除包含所有判决书全文外,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4)最高法院和其他较高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法院应当选择部分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筛选标准也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公布。(5)法院制定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当隐去的工作指南,同时开发一套能快速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软件。(6)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 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非实名化处理的信息有:(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该自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含专利判决),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姓名不进行非实名化处理;(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业法人(例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等)的名称。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行政机关维持实名;(3)当事人的住所地。非实名化单词为A,B,C……AA……BB及任意列举的罗马字。 需删除的信息则主要包括:(1)判决书内相关人等的身份证号;(2)判决理由部分所显示的地址、公司名、电话号、身份证号、车牌号和账号等。 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台湾“司法院”曾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后来,部分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自2003年起,“司法院”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07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10年11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第83条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及其他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 台湾“司法院”的修正说明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与一般民众检索,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于裁判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至于当事人身份证字号、地址等个人资料公开与否,对于上述公益目的之达成较无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可以说,台湾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特殊案件所涉及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关系。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涉及到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代替。但是,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选择不公开文书,这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考虑,也可从另一个侧面推动公司法人今后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香港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香港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网址:www.judiciary.gov.hk)。网站“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板块收录1946年至1948年和1966年至今终审法院(自1997年成立起)、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 自2008年8月起,香港司法机构已把自1995年以来的具有法学价值的中文判决书连同其英文译本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作为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为了便于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网站提供了两种查询办法:一是根据法院类型查找;二是根据案件编号快速搜寻。 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

□ 方斯远 对于司法公开的政策目标,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即确保司法公正,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任与监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注意到了司法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与制度仅适用于法院行政工作的有关信息,以便利民众了解诉讼流程、法院经费等问题。而对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和司法规律之间进行平衡,考虑到个案情形的复杂,各国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也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中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颇值借鉴。 英国 在英格兰,司法公开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则中。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非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以下法庭记录的副本:案情的事实陈述;法院在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通过审判程序作出)。另外,非案件当事人在得到法院许可之后,可以获得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以及记载法院与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协商情况的副本,但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禁止非当事方,或者特定范围内可能获取相关文件的人获得前述文件。 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藐视法庭法》规定,未得到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另外,法院可以基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考量,裁定延迟公布有关庭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形下,地方法院(处理较为轻微的犯罪)一般应当向其提供犯罪人、罪行以及判决等相关信息。 行政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判决,需要经过主审法官的筛选后才能公布,民众可以去法院查询,或者在“大不列颠与爱尔兰法律信息机构”的数据库中免费检索。 苏格兰法院的判决以及关于法院行政工作的信息,包括法官选任、薪酬、法院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报告均公布于官方网站。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 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规定审判流程以及在法院登记备案的所有材料原则上均公开,除非法院作出例外裁定。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2005年对法院卷宗的公开作了规定,原则上,民众可以赴法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书面形式获取法院卷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裁定有关的卷宗应当予以封存,法院只能在“公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或者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其他重要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的情形”,经过非常谨慎的利益权衡,并考虑相关信息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等因素的情形下才能做出限制,以尽可能地降低对司法公开原则的破坏。 一些法律对不得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如《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规定,涉及国际关系、国防事务以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审理不得公开,《刑法典》第八章“对人身和名誉的犯罪”规定,对于原告过往的性经历是否能被采纳为本案证据的问题,陪审团和公众均不得参与听证,另外,包括国防法、专利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加拿大税法法院法等一系列的法案均有规定,在法官认为合适的情形下,听证过程可以不公开。另外,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记录。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案件的审理(不包括审前会议以及调解会议)应当公开,除非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情形禁止公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公众和媒体均有权旁听庭审。另外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而颁布禁令的情况下,所有的法院文件都向公众开放。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件判决之后,正式的判决书(包括案件摘要以及所有的书面意见)就会交由法院的登记官保存,公众可向其查询判决理由,另外,判决理由会在最高法院报告中刊出,并保存在法院的图书馆中。判决结果会在网上公布,同时附上判决理由的链接,公众可以去法院查阅法院卷宗,并且以较低的价格(约0.5美元一页)影印。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的行政记录档案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法院的运作。与诉讼进程有关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媒体对案件进行公正报道,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法院卷宗的公开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新南威尔士州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媒体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到审结后两个工作日这一期间以内的任何时间查阅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件,包括起诉书的副本,出庭通知、证人证言、证据清单、在认罪答辩情形下警方提供的事实列表、证据副本以及定罪的记录等。 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部分诉讼记录,如起诉书和法院的先行判决,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记录,被接纳为证据的材料等,但是法院认为这些文件需要完全或部分保密,可以拒绝其申请。基于保护特定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考虑,部分案件的信息不能向非案件当事人公开,如性犯罪受害者的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证人的信息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但是法官如果认为情形特殊,也可以予以公开。根据普通法原则,庭审原则上应当公开,除非会妨碍审判工作的进行或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由议会通过立法作出界定。 爱尔兰 在爱尔兰,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向公众公布与关于其工作程序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信息,一旦公民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为其得到相关记录提供帮助。 最高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决均须在网络上公布。根据高等法院院长的一项命令,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不得公开,只有在被告人准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能从法院的书记官处获取本案相关文件的副本。 法院原则上公开审判,民众可以免费获取庭审程序的相关规则。 比利时 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比利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一律公开,但对社会秩序或道德有害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法院公开宣读判决。非经一致同意,不得禁止旁听对与政治和新闻相关的不法行为的审理。所有判决均须说明理由。根据《获取联邦政府机关行政文件相关权利的法案》(1994年),民众有权获取特定类型的司法文件。 有三种类型的裁判文书是必须完全公开的,第一是比利时最高法院的判决,从1990年就在网络上公布(有法语和德语两种版本);第二是比利时宪法法院的判决,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考虑到宪法判决的特殊性,因此提供了法语、荷兰语、德语以及英语四种版本;第三是比利时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案件判决,这是根据一项1997年颁布的皇家法令作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比利时最高法院的网站上仅仅公布了部分下级法院的判决,以及“援助被害人委员会”和“比利时隐私保护委员会”的部分决议。 欧盟 与其成员国不同的是,欧盟法院对诉讼记录的公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判断相关案件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最终决定并适合公开,因此非案件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获取案件相关的文件,这是与其成员国的做法相当不一致的地方。 但根据《欧盟法院条例》的规定,庭审程序一般是公开的,除非法庭在特定情况下基于重要理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不予公开,《条例》还规定,法院必须公开宣判,但是法庭的评议不得公开。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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