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特征及效力分析

医患关系其实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在缔结方式、履约过程以及内容等方面具有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性。
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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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点,是诺成的、不要式的、双务的有偿合同,同时它又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以医疗服务为标的,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因此,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医疗服务合同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服务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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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的手段性决定了医疗活动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为了达到某种医疗目的,医方采取的医疗手段可能会随时需要根据病情的变化和诊疗过程的推进而进行调整,此时,就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对医疗服务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医疗服务合同订立之时,患方概括性的请求医方为其诊断、治疗,医方接诊后也仅是通过问诊和基本体征检查作出初步判断,此时医患双方对医方诊疗义务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是抽象的,即要求医方进行适当的诊疗。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应随着患者病情的变化,依照初步诊断结果进行详细检查,逐步确诊和完善治疗方案。若最终确诊的治疗方案与初步诊断内容产生较大变化时,应当视为对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从诊疗手段、方式、结果上对诊疗内容进行了明显改变,但医方应当对患方履行的适当的诊疗义务不变。除此之外,若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患方有自述以外的其他疾病,医方应向患方说明,患方要求增加、减少、改变医疗服务的内容并与医方协商一致之时,也应视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变更。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之后,医患双方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随着医疗活动进程的推进发现确有变更医疗服务合同的需要,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实现医疗服务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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